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的基础和核心环节,没有行政决策,行政管理活动就无法开展,而没有科学的行政决策,就不可能有高效的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学家西蒙提出“管理就是决策”,将决策看作行政管理最重要的一环,对行政管理起着决定性作用。我国政府在决策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影响了决策的科学、有效性,如消极决策,即对应该及时做出的决策却无故拖延、不作为,耽误了事务的处理。再如不负责决策,即在没有经过严格调研、论证的情况下,行政领导拍脑袋决策,造成严重损失后拍屁股走人。这些决策弊病根本上是由于行政决策法治化水平低,未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决策,偏离了法治轨道,整个决策过程和结果反映的不按人民的意志而是某个领导的意志,将依法决策完全变成了某个人的决策。因此,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必须重视行政决策法治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规范行政决策的若干新举措,强调“健全依法行政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归纳起来,应注重三个方面的建设:一是决策程序。决策程序规定了行政决策的基本步骤,依法定程序进行决策可以有效减少决策的随意性、人为性,确保决策客观运行。一般而言,决策程序包括发现问题、确定目标;分析矛盾、拟定方案;综合评价、优选方案;决策实施、追踪反馈等环节。在决策程序中应遵循民主性、科学性和合法性原则,民主性原则要求组织公民有序参与决策,扩大公民对决策的参与程度,促进行政决策与公民需求、客观实际相对接。科学性原则即在程序设计时要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并进行风险评估,由集体讨论后择优而定,以使决策更加科学、合理。合法性原则要求审查行政决策是否在决策主体的法定权限内,决策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党的大政方针政策相抵触。通过决策程序的规范设置,为决策法治化创造前提条件。二是决策机制。决策机制既包括进行行政决策的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也包括规范决策的相关制度,具体由决策中枢系统、咨询系统、信息系统、审查系统组合而成。各系统承担着不同的职责,既相互联系,又各自独立,是进行行政决策的重要组织和机制保障。建立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一方面要求合理分配决策机制各组成部分的责任和功能,明确各系统对应的机关和人员,形成较为专业、负责的决策机制,另一方面要求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决策,各系统和具体人员要遵纪守法,严于律己,不得超越法律的限度。三是决策责任追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举措,目的在于增强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现代政府理论强调权责一致,用责任来规范行政权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承担违反法律法规、未正确履行职责的后果,这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需要注意两点,责任追究首先要明确责任人,避免推卸责任,造成实际上无人负责,同时必须确保将惩处落实到位,若确认了责任后却未依法对其实施相应处罚,不仅会影响责任追究的效果,也会损害法律权威。(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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