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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建设评估指标体系的原则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总体来看,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评估指标体系应遵循科学性、可操作性、内外评议并重、定性与定量兼顾等原则,构建适合于我国的法治政府指标体系。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指导,指标体系在确立时要运用科学的思维方式,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实践经验进行提炼总结,将其升华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具体指标,同时借鉴经济、科技、社会等其他领域的评价方法,进一步完善法治政府评价指标体系。

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建设评估指标体系的原则

自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以后,各地政府的法治建设持续推进,如何检测我国法治政府建设成效,对各地形成激励和约束,就成为一个现实问题。国务院曾在相关文件中多次提到这个问题,要求尽快建立科学的法治政府考核评价制度,各地也纷纷按照法治政府建设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出台了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文件,勾勒出我国法治政府评价指标体系的基本雏形,但不得不承认,我国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还不完备,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规划。总体来看,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评估指标体系应遵循科学性、可操作性、内外评议并重、定性与定量兼顾等原则,构建适合于我国的法治政府指标体系。

1.科学性原则

尽管法治政府内含价值层面,也被作为一种理念去追寻,但不能因此否认法治政府可以通过科学的指标和准确的数据统计来衡量其法治水平和效果,因为除了价值层面,法治政府更是一种实践活动,是政府始终将法贯彻于管理活动的实践,它可以被评价,而且应该被科学评价。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必须完整、全面地体现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反映法治政府建设的一般规律,对法治政府各要素的必然联系做出清晰的概括,才能测量出法治政府建设的真实状况,有效引导法治政府建设。具体而言,这种科学一方面要求指标确立科学,另一方面要求结构安排合理。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各项指标的选取、确立既要契合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又要与各地各具特色的法治实践相衔接。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指导,指标体系在确立时要运用科学的思维方式,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实践经验进行提炼总结,将其升华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具体指标,同时借鉴经济科技、社会等其他领域的评价方法,进一步完善法治政府评价指标体系。而这些指标并不是简单地堆砌在一起,拼凑成一个指标体系,它们之间存在紧密的逻辑关联,按照这种关联性对各指标进行归纳整理,最终形成一个严密的评估指标结构体系。

2.可操作性原则

法治政府指标体系设立的初衷就是将法治政府的要求分解为便于政府执行、操作的具体目标,指导政府找到不同阶段法治政府建设的着力点,通过每一个清晰、微观指标的达成,提高政府的法治水平。因此,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必须具有可操作性,能够被普遍应用于法治政府建设实践,从而发挥指导作用。要做到这一点,在设计指标体系时首先就不能脱离实践,高高在上的抽象设计往往会在实际运行中出现问题,无法与现实衔接,最终被虚置。必须植根于各地法治政府建设实践,结合各地已初步探索设立的、尽管不完备但提供了经验支持的指标体系,在我国法治政府建设框架内,寻求与实践紧密衔接的具有广泛适用性的指标体系,实际上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确立过程是一种自下发生与自上推进的对接与互动。此外,还要注意提高指标体系的量化水平,精炼指标体系,保留与法治政府关联度高且具有代表性的指标,淘汰影响较小的指标,增强各指标的精确性,明确其权重,通过客观指标在量上的规定性,揭示法治政府的发展程度和趋势,量化水平越高,指标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也越强,法治政府的要求将有更加实质性的体现,从而为法治政府建设实践提供更精确、可行的操作标准。(www.xing528.com)

3.内外评议并重的原则

法治政府不仅是政府自身管理理念、方式的转变问题,还关系到公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公民和社会同样十分关注法治政府的建设状况。法治政府的水平如何,公民和社会最有发言权,他们的感受也最真实。如果仅仅依凭政府提供的一些统计数据,虽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法治政府的存在状态,却是冷冰冰的,看不出它的实际社会效果,毕竟法治政府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是服务于民,人民群众的反响十分重要。从另一个角度讲,法治政府指标体系衡量的是政府的法治建设水平,由政府自己检测和评估难免有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之嫌,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容易引发质疑,有必要引入政府之外的评估主体,参与到对法治政府的评价中。内外评议并重原则实际上就是一个主体选择的问题,这些多样化的主体参与法治政府评价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把外部主体对法治政府的要求和期待按照重要性和影响大小进行取舍,择优选择,作为一项评价目标列入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当中,并科学赋予其权重,与其他指标一起测量法治政府的建设水平,使法治政府指标体系设计得更具合理性、更有说服力。第二种是由独立的外部主体单独就法治政府建设效果设置评测指标体系,并组织进行测评,弥补政府内部评价的单一和不足,将内外测评结果相结合,测量出法治政府的推进程度。不管是哪种方式,关键在于明确法治政府指标体系不是单纯为了衡量法治而存在,不能为了法治而法治,而是为了人民而法治,将满足人民需求纳入评价体系中,是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举。

4.定性与定量兼顾的原则

法治政府的评估标准主要包括定性与定量两种。定性标准侧重于分析和判断法治政府的目标、性质和特点,描述法治政府建设行为的价值取向,对法治政府具体实践是否符合规范、符合建设目标做出判断。定量标准则侧重于以客观数据反映法治政府的状态和水平,并依据数理关系和数据分析,预测未来的发展态势。法治政府指标体系既要定性,又要定量,缺一不可。缺乏定性标准,便难以确定正确合理的目标,不能对具体行政活动的性质和作用做出价值判断,无法产生应有的社会效益。缺乏定量标准,就不能客观、真实地了解法治政府的建设进程,没有可供参照的数据,便无法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整和改善,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性与定量相互补充,尽管定量标准以数据为依据,更加客观,但有些指标是难以精确量化的,有些量化也并不总是准确的,需要结合定性分析来综合考查。通过定性与定量标准的统一,全面衡量和评估法治政府建设的局部效果与整体效果、短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社会正效益与负效益,使法治政府建设得到较为全面的控制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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