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是现代政治文明下政府的主要形态,它与人治政府相对,法治是政府治理的重要方式。在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意味着必须结合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建设实际,既完成对传统的改造,又创立与现代社会对接的政府形态。它不可避免会具有与其他法治国家的共通之处,但“中国特色”的特殊性又决定了我国法治政府建设有其独特的内在要求。
法治政府的顺利推进离不开它所生存的土壤,即各国的国情,必然会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国情因素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正如有学者所说:“大凡法治搞得比较成功的国家,无一不是较好地坚持了法治规律与本国国情的创造性结合。”我国进行法治政府建设也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国情为基本依托。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我国最大的国情,深入认识并把握这个基本国情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前提和基础。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确立,并持续快速发展。法治政府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归根到底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这个阶段正是市场经济确立发展的阶段。市场经济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是一种竞争的经济、法治的经济。在市场经济中,各市场主体拥有平等的市场参与资格,自主地进行生产与交换,依靠自身的资本、技术、市场判断等要素,追求自我利益的实现,自由竞争、优胜劣汰,进而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流动。市场经济自由平等的竞争秩序是要具有契约形式的法权关系加以维护,无论是市场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还是具体的市场经济活动都有赖于法律的规范与引导,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法治建设的同步跟进。市场经济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经长期摸索后做出的理性选择,党的十四大正式确认了在社会主义国家可以搞市场经济,并提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引起了政府职能、政府与企业、市场、社会关系的深刻变革,政府不再过多地干预经济和社会事务,要将微观管理转为宏观调控,给市场足够的自主发展空间,将行政权力从市场和社会领域大幅收缩回来,回到法律的限度之内,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的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根源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服务和保障,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容和方向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适时做出调整。其次,政治体制改革稳步推进,政权的合法性根基利益稳固,政治体制是法治政府建设的硬件保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体制滞后的弊端逐渐明显,政治体制改革已势在必行。十三中全会后我国开始逐步打破原有的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适度将权力下放,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激活地方发展潜力,使地方政府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力,中央与地方的权力配置逐渐合理。同时加强政府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极大提高了政府的行政能力,并将邓小平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民主法制要求贯彻落实到政府改革的实践中,纠正了违法的行政行为,有效维护了人民的利益。但也不能不看到,社会转型期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使社会矛盾层出不穷,且难以在短期内解决,增加了政府的行政手段。由于民主法制制度不健全,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还较低,并滋生了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这些成为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必须面对的现实。法治政府建设既要在已有政治体制改革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推进,也要正视并设法应对现存问题,维护好社会转型期的政治稳定局面。最后,社会主义主流文化日益深入人心,主导着政府的行政实践。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构成了当代中国思想理论的核心,是我国的主流社会文化。马克思主义与我国国情相结合形成的系统理论体系不仅指引中国人民完成了反帝反封建的革命任务,建立了社会主义新中国,还进一步引领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方向和强有力的理论指导。这些主流文化对于消除传统文化中诸如宗法观念、等级观念,崇尚人治等消极因素,对于抵制外来文化中诸如个人主义、拜金主义、无政府主义等腐朽落后思想发挥了重要作用,是符合社会主义发展和建设规律、适应现代化需求的社会主义文化。特别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理论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建设理论被管理人员和人民群众广为接受,在其指导下,行政管理体系逐渐规范化、系统化。如根据精简、高效、统一、法治等原则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合并相近部门,建立健全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等。随着社会主义理论的发展及在政府实践中的广泛应用,法治政府建设的思想文化环境已经形成,规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和基本内容,指导并推动着我国法治政府进程。
2.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这是被实践证明了的科学论断。在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经过28年艰苦卓绝的斗争,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新政权,久经考验的中国共产党因此成为执政党,这既是历史的选择,也是人民的选择。成为执政党后的中国共产党面临着新的考验,即领导社会主义建设的考验。国家的工作重点已由农村转到城市,由阶级斗争转为领导经济社会建设。这种转变迫切要求中共对自身的角色、地位有准确的定位,提升执政能力以适应新时期的发展需要。在一个长期缺少民主与法制的国家,无论是进行经济建设还是民主政治建设,困难都是巨大的。虽然过程有过曲折,但不可否认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改革开放更是翻开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篇章。也只有在共产党这样一个具有先进性的政党的领导下,稳定的政治局面、良好的经济发展态势才得以为继,国家才能实现国富民强。法治政府建设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接受党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一方面,中共在长期执政过程中已经形成一套较为成熟、系统的法治政府思想,这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理论成果之-,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丰富和发展。这些思想理论表明中共对法治政府有深刻的认识和理解,中共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先进的思想来保障中国特色法治政府建设的方向,指导和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实践。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是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党的意志、人民的利益、法律的规定三者高度统一,不可分割。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政府的权力为民所用,保证规范权力的法律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进而彰显中国特色法治政府的优越性,这是我国法治政府的鲜明特征,是区别于西方国家法治政府的主要标志。党的领导与人民对法治政府的期待相吻合,历史和现实都证明,只有中国共产党有能力将人民的力量汇聚起来,创造稳定的建设环境,带领人民共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党的领导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根本保障。在整个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中共都必须发挥主导作用,我国从明确依法行政,到提出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就是在中共的领导下进行的,是由中共统筹规划、民主协商后做出的科学决策,政府依法行政自此被提高到重要地位,适应了现实的发展需求,而此后法治政府建设的艰巨任务更需要中共承担起来,循序、稳步地推进,展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强大生命力。(www.xing528.com)
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根本大法地位决定了建设法治政府首先必须遵守宪法,依宪行政,维护宪法至上的权威地位。宪法规定了民主国家的基本规则和秩序,是人民权利和自由的法律保障。法治政府强调法治在政府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作用,将法治作为政府管理的基本方式,而法治从根本上讲就是要依宪而治,发挥宪法对行政管理行为的规制作用,捍卫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维护宪法权威,首先要求政府树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设计和制定宪法的逻辑起点,这是由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的,人民通过宪法所确定的政权体系和运行规则行使权力。根据宪法,政府机关的权力来自人民代表大会的委托,根本上来自人民的委托。政府在接受人民的权力委托后,要保证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国家、社会事务的管理,保证权力为绝大多数人谋福利,而不应超越法律界限行使,使权力成为某些人的特权。政府树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意味着政府始终铭记权力的来源,并围绕宪法原则组织各项公共事务,开展行政活动,确保人民的权力所有者地位。其次要求政府坚持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也是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的活动准则,主要包括:民主集中制原则、法治原则、权利原则。民主集中制既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组织原则,也是一种活动原则。对政府来说,民主集中制规定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地方各级政府,上级政府领导下级政府,上级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下级政府必须贯彻执行,而地方政府有权因地制宜地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物进行灵活处理。此外民主集中制原则还被贯彻落实在政府的决策过程中,政府机关在进行决策时必须先分发挥民主,集思广益,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集中正确意见,由行政首长做出最后决定。法治原则要求政府从组织设置到具体的行政行为都有宪法和法律依据,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对行政机关自身、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并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约束和限制具有膨胀倾向的行政权力。权利原则指我国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宪法明确列举了公民享有的、不得被任何人、任何机关侵犯的权利,政府的主要目的就是保障这些被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仅政府自身不能侵犯,而且要防止其他人或组织侵犯这些权利,使每个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自由。最后要求政府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若不能真正落到实处,便会沦为一纸空文,宪法的尊严也就无从谈起。政府作为执法机关,担负着实施宪法的重任,既要与其他国家机关依据宪法规定分工、协作,充分履行各自职责,同时又要保证宪法和人大制定的各项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发挥宪法对行政活动的规范和管理作用,并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监督机关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状况的监督,一旦发现违宪行为,必须严加惩处和制裁。
4.坚持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指的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沿法定轨道、在法律规范内行使权力,这种行政方式符合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符合社会发展的方向,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行政机关的功能和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目标的实现。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的核心要义,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法治与人治相对,依法行政恰恰是在反思行政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人治思维、人治影响后提出的基本要求。法治政府是一个依法行政的政府,法大于权,行政权力的行使不能逾越法律界限,必须服从法律的原则和规定。在行政主体方面,依法行政需要行政主体具有法治思维,并会运用法治方式开展行政活动。具体来说,第一,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具有法治思维,对法治有正确的认识。在我国,专制统治遗留的人治思维在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中还依稀可见,将上级的指示、长官的意志视作真理,盲目接受、机械服从,唯上、唯官而不唯法,严重影响了法律制度的执行效果,扰乱了行政的正常秩序。因此,必须培养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忠于法律的思想信念,加强对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消除人治影响,以保证行政行为的规范化、法治化。第二,依法行政要求提高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方式的能力。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是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依法行政的水平最终取决于行政主体的法治能力。党的十八大报告就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能力写入党的文件中,极为重视国家机关工作方式的法治化问题。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用法治手段化解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但凡是需要使用行政权力解决的问题都通过法律的规范和实际应用来实现。第三,在行政立法方面,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法律规范不断健全、完善。行政法律主要由关于行政权的授予和组织行政机关的法律、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的法律、对行政机关的组织、行政权的行使和运用进行监督的法律三部分组成。这些法律规范限定了行政权力行使的边界,完善行政立法,制定依法行政所需要的良法,确保人民利益在法律中得到体现,权力得到规范是依法行政的前提,依法行政只有在这些法律的贯彻执行中才能真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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