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确立和不断发展,对社会法治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客观上推动了我国的法治建设。作为对这一要求的积极回应,江泽民在1989年9月的中外记者招待会上郑重宣布:“我们决不能以党代政,也决不能以党代法……我们要遵循法治方针。”在这个背景下,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法治的要求,从自身做起,提升依法行政的水平。改革开放后的前十年主要奠定了依法行政的思想观念、法律制度基础,指明了政府发展的方向,在此基础上,以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为标志,依法行政进入到全面推进的阶段。这个阶段可以分为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从1989年到1998年,重点在于依法行政的实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对依法行政、构建法治政府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表明我国已经有了独立的行政诉讼制度,将有助于进一步约束政府的行政权力,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这个时期依法行政的发展突出表现在:首先,依法行政作为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被确定了下来。在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中再次强调“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确立了法治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并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在这些党的重要文件和政府报告中频繁提及依法行政,可以看出我国对依法行政的重视以及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依法行政的紧迫性,依法行政已经被认定为国家行政管理的主基调。其次,行政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自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后,我国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使依法治国有了切实的保障。特别是在1993年以后,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立法工作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其中大多都涉及政府的依法行政。据统计,1993年以后除宪法修正案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85件法律和32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在这些法律中,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66件,国务院发布和批准发布的行政法规198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8000多件,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5000多件。这些法律法规进一步充实、完善了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在行政诉讼、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救济等方面的立法有了很大突破。一是1990年国务院制定了《行政监察条例》,明确了行政监察的原则、职责权限、法律地位、工作程序等内容,1997年将《行政监察条例》上升为《行政监察法》,提升了行政监察的法律地位和权威,加强了行政监察的法律化、制度化。二是1990年国务院通过《行政复议条例》,并于1994年修订该条例,进一步扩大行政复议的范围,维护了公民在行政行为中的基本权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完善行政复议的相关法律,提高行政复议的法律权威。为此1999年《行政复议条例》上升为《行政复议法》,规定了政府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法律责任,提升了行政复议的法律位阶。三是1994年制定了《审计法》,对政府进行自我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做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审计部门的监督职权,将监察与审计结合起来,健全了行政监督机制,在约束政府行政权力、规范执法行为上提供了更为充分的法律和机制的支撑。第一个时期从1999年到2003年,重点在于依法行政的深入推进。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中。在宪法这个根本大法的层面上肯定了法治的理念,肯定了依法治国方略,意味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将迎来一个新的发展机遇。其实,早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就已经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这是我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理论升华,标志着我党在执政方式上的巨大转变,同时也是对人治、法制与法治争论的总结,法制观念开始转向法治。在依法治国理念的指导下,依法行政被提高到了新的高度,1999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提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依法行政做出了全新的定位,也为依法行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年,国务院召开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第一次依法行政为主题召开政府工作会议,极大推进了我国依法行政的发展。在依法行政深入推进时期,除宪法和重要决定对依法行政的促动作用外,关于依法行政的相关保障性立法也更加完备。一是依法行政在程序上的规定逐渐规范。2000年3月我国出台了《立法法》,通过对改革开放来立法实际经验的总结,明确规范了立法的基本原则、权限和程序等内容,以避免各种法律之间出现矛盾、冲突的现象,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和科学化水平,为依法行政程序上的规范营造良好的立法环境。2001年制定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规范了行政法规、规章制定和备案的程序,加强了依法行政的程序建设。二是行政立法与时俱进。行政立法并不是一经制定就一劳永逸的,当社会环境发生变化,行政立法也必须进行调整、更新、补充以适应新变化。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同时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根据构建和谐社会的实际需要,我国出台、修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证依法行政的全面推进。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行政许可法》,具体规范了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和范围、实施程序、监督检查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防止权力滥用、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这一时期国务院还调整、完善了一些行政法规,如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结合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加快了行政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推动我国依法行政向纵深发展。经过这十几年的发展,政府行政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一方面依法行政被社会各界广泛认同,随着依法治国载入宪法,依法行政也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依法行政观念逐渐强化。另一方面行政法律体系初步形成,这一阶段我国立法机关、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章,涉及行政活动的各个环节,对行政立法、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等多方面加以法律规范,使行政法律体系不断充实、细化。(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