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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依法行政的起步阶段(1978—1988年)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1978-1988年依法行政起步阶段,虽未明确使用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的概念,但却开创了我国法制建设的新时期。法律是依法行政的保障,依法行政的前提就是要有完备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1980年5月,正式成立了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以便更好地协助审查报送国务院的法律法规。

我国依法行政的起步阶段(1978—1988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伟大转折点,对法治政府建设更是如此。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所处的历史阶段和社会发展需要,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任务,“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就从根本上扭转了之前无视法律,“人比法大”的错误观念,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引导到正确的轨道上来。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宪法,把十一届三中全会的重要观点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重新建立起在文革中被破坏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进一步加以补充完善。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同时赋予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权力,以尽快弥补法律空白,改变我国“无法可依”的状况,这既是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及时修改,也是对政府立法地位的确认,此后出台了一系列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多个领域法律法规,有力地推动了法治政府建设,标志着我国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改革开放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在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经济实力快速增长的同时,迫切要求大力推进法制建设。1988年党的十三大全面且系统地阐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并提出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要相适应,政治体制改革的长期目标是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法制完备就是要让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有可遵循的法律,其中也包含政府行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时必须遵循的规范和程序。十二大报告明确指出:“为了巩固机构改革的成功并使行政管理走向法制化道路,必须加强行政立法,为行政活动提供基本的规范和程序,要完善行政组织法、制定行政机关编制法,用法律手段和预算手段控制机构和人员编制,要制定行政诉讼法,加强对行政工作和行政人员的检察,追究一切行政人员的失职、渎职和一切违法违纪的行为。”据统计,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三大召开的近十年中,国务院发布和批准发布的行政法规就达600多件。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62个法律中,70%以上的法律草案是由国务院提出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中,95%以上都是由地方政府部门起草的。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使政府的法制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极大地纠正了政府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在1978-1988年依法行政起步阶段,虽未明确使用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的概念,但却开创了我国法制建设的新时期。这一时期所颁布实施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各项措施为政府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总的来说,在以下几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就。

第一,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加强。法律是依法行政的保障,依法行政的前提就是要有完备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由于历史原因,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法律存在大量的空白,为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立法机关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并授权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使这时期的行政立法数量大幅度增加,具有了一定的规模。在行政组织法方面,出台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草案)》等法律,规定了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政府的职责权限、人员等事宜,确定了依法行政的组织基础。在行政程序方面,1987年国务院批准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尽管该条例于2002年被《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取而代之,但在当时,条例对行政法规制定的程序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作用。

第二,建立了政府法制机构。政府法制机构承担着制定并监督法规执行的职责,是政府专门的法制职能机构,同时也是依法行政的必要机构设置。政府法制机构最早可以追溯到于1954年成立的国务院法制局,直到1979年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才在国务院办公厅恢复设置了类似的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法律法规草案。1980年5月,正式成立了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以便更好地协助审查报送国务院的法律法规。1981年7月,成立了专门研究经济领域重大问题、制定经济法规的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根据1982年宪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地方政府可根据法律和中央政府规定制定行政规章,此后各地开始在政府办公厅内成立政府法制局(处)。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时期成立的法制局(处),都隶属于政府办公厅,并不具有独立地位。1986年4月国务院调整机构,将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合并,成立了国务院法制局,这意味着法制局将不再隶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各地也陆续成立了独立于政府办公厅的法制局。政府法制机构建立和逐步独立的发展过程,是与我国法制建设的推进、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需要相适应的,表明我国对行政立法、依法行政的愈加重视。政府法制机构通过履行法制职能,不断完善行政规章,监督法规的执行情况,促进政府的行政行为向规范化、程序化转变。(www.xing528.com)

第三,进行政府机构改革。改革开放后,政府肩负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任,政府要对自身有更加准确的角色定位,然而长期的人浮于事、职能交叉、权责混沌不清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办事效率,也导致政府依法行政困难重重。社会发展需要一个高效、廉洁、规范的政府,为此1982年政府进行了大规模的机构改革,精简政府机构,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明确法定的权限和责任,为依法行政扫清组织结构的障碍,提升政府依法行政的效能。邓小平曾指出精简机构是一场革命。通过撤销重叠的机构、合并相近机构,政府部门大幅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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