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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依法行政:理论与实务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人身权、财产或法定的其他权利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以说,行政诉讼法不仅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从监督角度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外部推动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法治理念对依法行政工作的渗入与指导越来越明显和重要。

我国依法行政:理论与实务

在我国历史上,从来没有法律指出百姓不可以状告官员的规定,但纵观历史长河,“民告官”的现象十分少见,几乎为零。官大民弱是我国封建制度中不可逆转的关系,即使出现“民告官”的案件,最后的结果老百姓受益的少之又少。新中国建立后,民可告官规定的真正实施是在 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后,为我国依法行政翻开了崭新的一页。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人身权、财产或法定的其他权利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以说,行政诉讼法不仅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从监督角度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外部推动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同时有利于促进行政立法和增长公民的权利意识、民主法制观念。在建国初期,国家领导人在制定法律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实施,逐步改变了依政策办事、依领导指示办事为依法办事。彭真同志曾为此提出指示“要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还要依法办事”。1982 年制定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一切国家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强调并贯彻了民主与法制原则。同年制定的国务院组织法,对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职权进行了法律规范,确立了职权法定的原则。1983 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1986 年颁布的《民法通则》、1986 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的相继出台,表明了我国依法行政已开始起步。这些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突出了两种观念:一是职权法定的观念,即任何行政机关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其职权;二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守法,行政机关违法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公民有权对之监督、提起控告、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公民享有检举、控告、申述的权利,由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受到损害的,有请求赔偿的权利。法治理念对依法行政工作的渗入与指导越来越明显和重要。(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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