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行了艰苦的探索。中国共产党人依照马克思主义法治观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政权的实际情况,在建设新政权、巩固新政权等问题上进行了深刻的思考与实践探索,初步形成了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法治思想。首先,在建设新政权的问题上,毛泽东等中央领导人从当时的社会现状出发,提出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和旧的法律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先决条件的思想。由于新中国刚刚建立,在内部,国民党反动势力还没有剿灭干净,封建势力残余有待清理,国内根本没有民主制度可言。在外部,我国没有民族独立,深受帝国主义压迫,新政府成立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我国新政权虎视眈眈。在这种情况下,建立人民政权单单依靠法律是行不通的,只能靠暴力革命,通过革命手段夺取政权。
我党在人民解放战争夺取胜利,旧的政权即将垮台之际,党中央颁布了《中国人民政治会议共同纲领》,宣告:“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建立人民的司法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两年时间里,在全国开展了以反对旧法律、旧观点的司法改革运动,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在制度上和思想上扫清了障碍。其次,在巩固新政权的问题上,中国共产党对如何治理国家进行了深刻的思考和探索。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毛泽东在对世界各国的革命研究后提出:“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还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后,颁布了根本大法。治国,必须有一部大法。”而治理国家的大法,就是规矩,只有规矩定了,治理国家才有制度的保证。在此认识的基础上,毛泽东领导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五四宪法。在此后的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对于法治的建设也越来越重要和紧迫。在这期间,党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提出了极富有建设性和重要意义的思想就是,董必武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的“依法办事”的思想。他指出:“依法办事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必须有法可依。这就促使我们必须建立健全不完备的法规……其二,有法必依。凡是已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对于那些违法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有多高,过去功劳有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www.xing528.com)
依法办事的思想高度凝练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这也是后来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的雏形,同样也是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思想渊源。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在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探索上做出了不少的成就,初步形成了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基本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起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但随着 1957 年阶级斗争扩大化,和后来愈演愈烈的“文化大革命”运动,致使我国的政治生活和民主法制遭到严重的破坏,此后,中国社会经历了十年浩劫,刚刚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法治在这期间遭到了扼杀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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