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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西方法治政府思想演变的成果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英国自由主义法治观的代表人物有霍布斯、哈林顿和洛克,三位思想家都对法治政府思想的传承与发展做出过重大贡献。哈林顿尤为重视法治政府的构建,并较为系统地构想了法治政府的样式。

近代西方法治政府思想演变的成果

文艺复兴时期以人为中心的人文主义思想对中世纪神权统治产生了巨大冲击,它不仅是新兴资产阶级与封建专制、神权政治斗争的思想武器,也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形成了一种全新的看待和解释社会政治问题的理论视角。人的自由、人的尊严、人与人的平等、人的权利等一系列以人为出发点的价值目标,法治成为实现这些价值目标的重要手段,并发展出了更为理论化、系统化的法治思想。尽管思想各异,但总的来看,近代法治思想有两个共性特点:一是普遍重视人的自由,将自由放置到法律中加以保障,二是强调对权力的约束,权力的合法性源自对法律的服从,这些思想主张在英、法、美的法治实践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运用。

1.英国近代法治政府思想。英国是近代自由主义的发源地,在自由主义的影响下,英国的法治政府思想带有明显的自由主义印记,“每一种版本的自由主义都为法治保留了重要位置。今天的法治完全是从自由主义的角度理解的。”英国自由主义法治观的代表人物有霍布斯、哈林顿和洛克,三位思想家都对法治政府思想的传承与发展做出过重大贡献。霍布斯法治思想的核心是它的自然法理论。他从性恶论出发,假设人类在拥有私有财产、没有国家的自然状况下互相争斗、残害,终日生活在恐惧和危险之中,尽管自然状态下的人们享有绝对的自由,但当其他人也享有同样的自由时,为了争夺同一事物便会产生冲突。出于对和平和安定的向往,人们自愿放弃为所欲为的权利,相互订立合约,并通过授权建立共同权力,强制人们履行契约。这种能够约束人们行为的契约就是自然法,它“阻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并制止(反对)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霍布斯认识到仅订立自然法还远远不够,如果没有使人们必须遵守的强制力量,即伟大的“利维坦”,自然法将形同虚设。霍布斯用自然法制定了君权神授,具有进步意义,但作为一个忠诚的君主专制论者,他极力主张君主的绝对权力,他认为君主的权力既然是经人们同意授予的,就意味着拥有了行使的合法性,所有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君主的权力,权力可以不受任何眼制,包括法律,这一观点也受到了许多政治思想家的批判。哈林顿在其著作《火洋国》中将国家分为“法律的王国”和“人的王国”两类,他所主张建立的共和政体就是一个“法律的王国”,自由是其追求的价值目标,自由只能存在于法律的王国之中,“缺乏法律便会使它遭受暴君的恶政”。他进一步提出实现自由与法治共和国的方法,这是符合公平与理性要求的做法。根据这个原则,哈林顿设计了法治共和国的三个主要机构:“第一,元老讨论和提议案,第二,人民决议,第三,行政官员执行”,将法律的提案权、批准权、执行权由不同部门行使,通过权力分立保证法治共和国的权势。哈林顿尤为重视法治政府的构建,并较为系统地构想了法治政府的样式。“如果说共和国是一个法治的政府而不是人治的政府,那么这个国家就是以法治理的王国,而不是以人治理的王国。”他认为最接近全人类利益的政府才是良好的政府,这样的政府的理智也必然最接近正确的理智。良好政府的基础在于法律,通过法律和权力制衡将权力限制在理性和美德的范围内,从而实现全体人民的利益和自由。洛克对自由主义法治观进行了更加成熟的阐释,深深影响了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进程。作为近代自由主义的始祖,他全部政治法律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个人的自由权利,他以自然法为基础论述了人的天赋权利。与霍布斯不同,洛克认为人类最早的自然状态是一种理想的自由状态,生命、健康、自由、财产是人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天赋权利,“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遵从的全人类。”也就是说自然法维持了自然状态的秩序。但由于缺少明文规定的法律、公正的仲裁者和执行判决的权力,自然状态的权利并没有保障,存在被侵害的危险,于是产生了经人们订立契约、委托权力组成的政治共同体——国家。洛克强调国家(政府)必须依法行使权力,“不应该是专断的和凭一时高兴的,而是应该根据既定的和公布的法律来行使。”这个法必须以自然法为根据,才能是公正的。依法行政的目的一方面是使公民的自由权利得到保护,另一方面是用法律来限制权力。在他看来,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指导人们去追求自由和正当利益。洛克认为对自由的最大威胁就是政府的权力,因此必须通过法律约束,限制权力,使它不能为所欲为,肆意侵害人们的自由权利,同时要实现分权,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分立,任何机关都不拥有绝对的权力,都受法律的约束,立法机关也不例外,各机关之间互动牵制,以保证权利的行使有利于公民自由的实现。

2.法国法治政府思想。启蒙运动的蓬勃发展使18世纪的法国成为反对封建专制,传播人权、民主、法治的国家。尽管启蒙思想家从各自的阶级、阶层利益出发,提出了不同的政治主张,但洛克的自由主义与法治主义对启蒙思想家产生了普遍且深远影响,启蒙思想家大都承认人的天赋权利,认为人天生是平等和自由的,并以此为理论基点阐述了自己的法治政府思想。孟德斯鸠从自然法理论出发,将法定义为“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它根源于人的理性,政体、气候、土壤、风俗习惯都与法律存在紧密的联系,影响着法律的性质和内容。在法律的这些事物的各种关系中蕴含着“法的精神”。同洛克一样,孟德斯鸠也十分重视自由,认为追求自由是人的本性,实行法治的目的就在于实现自由,自由只有在法律之下才能实现。法律规定了人具有做某些事的权利,一旦离开法律,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孟德斯鸠注意到要保护公民的自由,建立使权力不能被滥用的政治体制尤为重要,“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他在“法律至上”原则的基础上对权力进行了划分,设计了“三权分立”的政治模式,进一步发展了洛克的分权理论。他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并提出不能由某个人或某部分人同时掌握这三种权力,否则就不是真正的分权,但分权本身并不是最终的目标,通过分权达到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使公民自由得以实现,才是孟德斯鸠的真正用意。孟德斯鸠强调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依法而治,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根本来讲也是法律在约束权力,缺少了法律的确认,权力制衡便没有了依据,自由也将失去基本的保障。卢梭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是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论,在这两大理论的基础上构建了他的法治政府思想。社会契约论回答了卢梭一直追问的国家权力的合法性问题,每个社会成员自愿缔结契约,将自己的全部权利转让给整个的集体即国家,因此社会契约是国家产生的基础,进而这个国家中的每个成员都是国家的主人,他们是自由的,也是平等的,国家有责任去维护自由和平等的价值准则。卢梭指出国家中的绝对权力即主权只有按照公意行使,也就是以公共利益、全体人民的最大幸福为根据时,才能实现人人自由、平等,使国家不致灭亡。而法律就是公意的行动,没有法律,国家只不过是具躯壳,自由和平等也不再可能实现,“法律是政治体的唯一动力”。卢梭把实行法治的国家称为共和国,提出法治共和国应具有自由、平等、人民主权、合法政府及法律至上四个基本要素。在法治共和国,统治者是法律的臣仆,他的权力建立在法律之上,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政府的职责是保卫法律而不是侵犯法律,从人民主权论来说,“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人民把权力委托给他们,由其来执行法律,但首先他们自身就要服从法律,这是合法政府的基础。卢梭认为在共和国内应为行政官设置一些障碍,运用法律控制、约束政府权力,监督政府活动,甚至可以改变、收回已委托的权力,以保障法律的神圣权威,防止权力践踏公意,肆意行使。可见,在卢梭理想的法治政府形式中,体现公意的法律是唯一的规范,“政府确立、存在的前提和目的是它永远执行法律并且永远只执行法律。”(www.xing528.com)

3.美国法治政府思想。作为一个移民国家,美国的法治政府思想与英国、法国有很深的渊源,前述思想家的法治思想构成了美国法治思想的根基。但美国特殊的国情又使其思想家提出了颇具本土特色且影响深远的新主张,进一步丰富了法治政府理论。

潘恩以“天赋人权”理论为基础阐述了他的法治政府思想,他认为“所有的人生来就是平等的,并且有平等的天赋权利”。不因地位不同、时代不同而有任何差别。在人类组成社会以后,由于自身缺少享受一部分天赋权利的能力,人们便以自己的自主权利互相订立契约,建立政府,由政府来保护这部分天赋权利(潘恩将这部分天赋权利称之为公民权利)。因此政府建立在公民权利的基础之上,其目的是保护与实现人的权利。潘恩极力反对世袭的继承制政府,他所设想的理想政府形式是代议共和制政府,并强调在共和制下,法律就是君主,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不仅是政府行使人民委托的权力的依据,也是人民监督政府的方式。与普通法律相比,宪法思然更为重要,它先于政府而存在,是建立政府的人民的决议,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是宪法的产物。宪法规定了政府的职权边界和权力制约的办法,并赋予了人民审查政府的权利,政府不能制定宪法,甚至不可以更改宪法中的任一条款,而只能依据宪法行事,绝不能违反法律。潘恩所论述的代议民主制政府实际就是法治政府,它的基本原则是“宪法至上”,一旦政府越过了宪法,背弃了人民的信任,人民可以随时收回委托给政府的权力,“政府本身并不拥有权利,只负有义务。”杰斐逊也是天赋人权理论的信奉者,为了维护这些天赋的、不可剥夺的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的权利,人民在同意的基础上成立政府,“人民的意志是任何政府的唯一合法的基础。”人民将适度的权力交给经普选选出的、能够反映人民意志的代表,以保护人们正确的行为,约束错误行为,使人们得到安全和幸福,杰斐逊认为这种代议制政府是世界上最强的政府,“唯有在这种政府的治理下,每个人才会随时响应法律的号召,争先恐后地奔到法律的旗帜跟前。”杰斐逊通过鼓励人民参政和实行分权构建了代议共和制的法治根基。他认为要防止暴政、防止政府腐化堕落,就必须依靠人民,只有人民是维护自由幸福的可靠基础,必须使人民参与到行使公权、监督政府的政治实践中来,为此需要向人民普及教育,提高其知识水平和辨别能力,“在我们的全部法规中,知识普及于人民的法案是顶顶重要的法案。”同时杰斐逊主张在横向的政权机构之间、纵向的各级政府之间自行分权制度,既使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相互牵制,达到权力平衡,又避免中央权力过于集中,官僚主义滋生。而这一切举措又均须得到法律的确认,杰斐逊非常重视宪法和法律,认为这是实现人类幸福、防止暴政的有力保证,无论政府还是人民都必须遵守法律。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必须和人类的精神进步一道前进。当社会向前发展,人的思想、习惯、生活方式发生改变时,法律也应适时地修改,更加适应变化了的环境。没有法律,便没有代议共和制政府,也将没有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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