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治政府这一概念,目前学术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学者们基于自己的研究视角对法治政府做过很多种阐释,但归结起来都脱离不开两个核心词汇,即“法治”和“政府”。只有把握了这两个词的内涵,何为法治政府才能逐步明朗,也才能进一步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内涵。法治,经常与法制、人治放在一起讨论,实际上这是三个有着本质区别的概念。关于法制与法治,争论已久,改革开放后学术界还曾专门对这一问题展开过激烈的讨论,虽然至今仍存在一些争议,但基本上达成共识,认为法制是由法律制度构成的规范体系,它只作为一种统治工具存在,权力的所有者和行使者并不受其限制,而法治则是一种治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任何人和机构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不过前提是它也必须先具备一套完善的、良好的法律体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制是法治的前提。一个法制的国家却未必是一个法治的国家,只有法制,却没有使所有人都受其约束的机制,便不是法治。因此法制与法治紧密联系,又有本质上的不同。人治与法治则是一对相对立的概念,从字面上理解,人治意即由人而治,但人治社会并非无法,只不过法律充当了为人的统治服务的工具而已,法律对统治者毫无约束力,统治者完全依凭个人意志管理国家,因此人治往往被等同于专制、独裁。与人治相反,法治是指人依法而治,虽然法治也离不开人,但人的行为必须受法律的约束,不能肆意妄为,法律不会因个人的意愿而随意改变,它保障每个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可见,法治从根本上区别于法制与人治,它是与现代文明相适应的一种治理理念和治理模式,法治包含着较丰富的内涵,笔者比较赞同张文显教授的阐释,他认为:“第一,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第二,法治是理性的办事原则,第三,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治模式,第四,法治是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第五,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政府”一词在学术界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界定,广义的政府涵盖所有的国家政权机关,不仅包括行政机关,还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权力机关,狭义的政府则特指行政机关,是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行政机关。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因此笔者认为,法治政府中的“政府”含义是狭义上的政府,即专门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建设法治政府就是要使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受到法律的制约。因此,法治政府指的是在法律体系内依法运作的政府,具体包含静态和动态两个层面:在静态层面,政府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等都必须按照法律规范严格设定;在动态层面,政府的一切行政管理活动包括组织活动和权力运行都受到法律的约束。由此,树立法律在行政机关中的最高权威地位,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治政府的核心是约束和规范行政权力,最终目的是维护公民权利。要实现维权,法治政府至少应具备这样几个要素:一是完善的法律制度,这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它不仅应是全面的,使各项行政活动都有法可依,更应是良善的,充分体现法治内含的自由、平等、权利、秩序等价值要求。二是合法的运行机制,法治政府最终要靠一系列机制的运作来实现,这些运行机制既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设置,也要按照法律的要求运行,将法治原则贯穿于行政活动的始终。是崇高的法治精神,缺乏精神支撑的法治政府只是徒有其表而已,法治政府必须内在地确立起以平等、公正、正义为核心的法治精神体系,引导政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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