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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治概说:余天休学术解读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余氏认为,治理社会有两种方式,一为自然的,不需要特别治理,只要遵循社会自在的运行逻辑就可。当地居民召开大会,决定立法惩罚和成立公安委员会。余天休进而指出,如果社会不幸出现变迁、利益分配不均而使人际关系紧张,这时不能过于急切地立即强化管理而应该缓和。一般来说,这些应激式的举措不能轻易采用,因为它可能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使原本不和谐的社会雪上加霜,借靠管理之名加重了社会的紧张情绪。

群治概说:余天休学术解读

余氏认为,治理社会有两种方式,一为自然的,不需要特别治理,只要遵循社会自在的运行逻辑就可。例如在简单的人与人直接相交的社会,如乡村、小团体,这些初民社会里存在自然的秩序,这种类型的社会不需要采用特别的方法调治人们的生活。余氏引用罗斯的研究:在一个新开的边邑社会里,如1848年去美国大西洋沿岸的淘金者所面临的社会,没有法律法院、监狱、宗教,甚至没有舆论,但是大家相安无事,几乎路不拾遗,盗窃很少,人们用不着犯罪,社会太平,其中的原因在于来的每个人都是平等的,都抱着同样的目的,都是来劳动干活的,没有贵族、雇工之分,不需要欺诈伪装,这是一种自然秩序。[1]另外一种是作为复杂社会的人为治理方式。例如1849年冬,因交通问题,淘金矿区的食物不能运送,于是就出现了偷盗行为和逃工现象,自然秩序被打破了。由于人口增加、生活问题出现,特别是人的阶层地位出现分化,人们开始分成不同的阵营,原有的秩序紊乱了,发生了社会问题,人们就组成了治安委员会以维持秩序。[2]余天休将社会秩序分为简单和复杂的类型,简单的社会不需治理,现代社会日益复杂,简单的治理方式愈加不可取,但其中的自然原理值得借鉴。

关于简单社会的自然秩序无须“治理”以及复杂社会需要特别“治理”的原因,余天休解释为:“在简单或野蛮的社会组织中,人们可以不加计虑而得协和的生活。从积极方面论,人类本有社交与同类相处之心,再而有感情或朋党之念,所以能自动联合而协作,而互助,所谓人道,不外此现象。但在复杂社会,此种单纯作用,不足以维持社会谐和,这只是社会本能,范围和力量甚小,复杂社会因果关系不明,需要加以人力调治不可。”[3]人本有社会协作的本能,现代社会各种因素和力量综合在一起,使偶发和不确定因素增加,盖过了人的社会需求,从而产生治理的必要性。一个社会总有些不良分子,简单社会里这些人做坏事的机会少,复杂的社会因偶发性增加、制度真空,导致做坏事的机会增多,因此应该加以管理控制。在复杂社会,宗族和派系的分离与争斗,经济事业的发展、商业竞争都要求实行群治。

群治的方法很多。一个独裁的社会,以武力为最后定断,逢生计困难、社会冲突颠连时,强者出而争雄,社会平定,这是一种治理方式。但依靠武力毕竟好景不长,乱局又起,如此循环不已,演成三十年一小乱一百年一大乱的景象,所以武力不足恃。除了“武治”外还可以“术治”,我国在传统意义上是一个术治的国家,权谋、术数、世故、礼教,都是群治之“术”,其手段和方式各式各样,令人眼花缭乱。“术”不如武力直接和强暴,“术”也是靠不住的,它有时穷而失去能力,使人人自危,人们不能以忠诚处世,使合作发生障碍,这是术治的不足。社会最低的限度应该依靠法治。如1884年黑龙江下游发现了一些金矿,投机者云集,被俄国流放的犯人和一些不良分子也掺杂其中,一时秩序大乱,他人不敢进去,裹足不前,最后食物和基本的生活用品都不能保障。当地居民召开大会,决定立法惩罚和成立公安委员会。结果稳定了局势,商人进入进行贸易,人口逐渐增加,这是临时突发的法治起到的效果。[4]余天休在此列举了群治的三种方法:强力、术治和法治,他否定了强力,武力相报演化成治乱循环的怪圈;同时认为术治也不可靠,术治破坏社会最基本的信任;肯定了法治,法治具有稳定局势的效果,社会应该多提倡法治。

社会群治源于社会失调,那么社会的秩序是怎么遭受破坏、损害的?社会安定时社会保持惯性运行,社会发生变迁时秩序容易失去常态,而社会变迁的发生,来自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由量变到质变积累的过程。“文化和习惯的变迁,新智识的积累、仿效,新经验的增加,都可能使旧有的群治失调。特别是,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出现贫富不均,机会不均容易引起群治失调。如果重要一点的位置被人占领,后起者即便奋起九牛二虎之力也无法向上流动,特殊权利者保存其所据有的位置,那么就容易发生社会矛盾。遇到利益冲突,则小组林立,结党营私,团派斗争,则社会不可能和谐。”[5]社会失调、社会秩序的破坏往往发生在社会出现剧烈变迁而不是稳定的时候,这是由“突变”造成的。当社会发展变化,出现了与前不同的迹象和现象,具有明显的转型转折时,那么无论是向好还是向坏的转变,都要注意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而不可汲汲于所谓的变化或进步成绩本身。问题常常隐藏在质的进步发展中,这一时期容易涉及基本的利益分配问题,尤其要特别关注社会分化、贫富不均、权利不等的扩大状况,也就是说,但凡出现社会分化加剧,就要注意稳定社会和加强管理。

余天休进而指出,如果社会不幸出现变迁、利益分配不均而使人际关系紧张,这时不能过于急切地立即强化管理而应该缓和。强化导致的后果是:个人自由容易受到限制,人人趋向某种趋向,接受正统思想,舆论受到严格限制,报纸或被查或被封,甚至娱乐电影戏剧也要接受检查,警察侦探武力增加。这都属于强硬的治理,多产生于社会问题增多之时,但实际上是否需要刚性治理方式要视情况而定。一般来说,这些应激式的举措不能轻易采用,因为它可能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使原本不和谐的社会雪上加霜,借靠管理之名加重了社会的紧张情绪。这种情况下反而应放松管理,促进各阶层的联络沟通,以社会联络督促群治调和,很多所谓的利益问题如果以尊重合作的态度去处理,增强信息情感的交流沟通,营造生动活泼的局面,问题就可能迎刃而解,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治理复杂社会的目标是增加社会协作而不是制造社会对抗,如果治理使社会更加不和谐,那就说明是治理本身存在问题而不是社会的问题。所谓社会协作,指促使大家做类似的事情,营造出社会团结的氛围。“治理复杂社会最要紧的事,是令社会中各个分子觉得其一己行为是许多人所做类似行为的一部分,其个人行为虽无显著效果,但与他人许多类似的行为互相集合,则可发生无限效果。此种行为就是协作,乃文明社会的一大特色。简单的社会协作出于本能,复杂的社会协作来自理性,知识可以引起人类精神,因知识愈发达,理性行为愈多。”[6]个体与他人的合作行为增多,个体感觉自身是社会的一分子,则能够推动知识社会的进步。人和人之间如果增强了“我们是同类”的意识,增加了相互间的合作信任,激发了理性,由此不和谐因素就会减到最低,社会就会变得有序。

同类意识或者说社会协作涉及个体和群体的关系问题,这是社会学关注的基本问题。毋庸置疑,人本有融入群体的天性,但乐群不是将自己完全交给社会,任由社会约制,个体需同时保持一定的独立自主。“人有乐群的天性,一旦被人遗弃,即觉得无限的痛苦。联欢社交友谊聚会俱乐部都是乐群性所促成的,乐群使人共乐,容易合作。但也有个人性,西欧的民族是有个性的,勇敢、好战、独立,这是他们的特性。现在都市里的人群而不交,很少接近,即便相互认识也不甚往来,在郊外建房子享受个体之乐。”[7]个体性突出、不人云亦云者往往能成就伟大事业。“大抵圣贤才能之士,皆能战胜环境,平庸之辈,只知循众而行,不能违拂习禁,独行己意。纵知人生成败,多恃一己能力与奋斗。”[8]总之,人既有社会性,也有个人性,社会性和个人性同时体现在个体身上,“个人有合群的本能,同时具有破坏合群的本能,即个人主义[9]。社会性和个人性何者更为重要,相比较而言,个人性的那一面不能成为人类社会最终发展的目标,过于追求个人主义不利于社会协作和合群。但就方式和途径而言,个人主义并不是完全没有作用,因为只有发达的个体,才能为发达的社会准备主体条件,而且社会存在的目的是为了每个个体的发展。“社会治理的最后目的在于抑制不合理的行为,而使其合理,同时,社会上多数人的福利,比个人福利重要。但若牺牲少数为多数也不合宜,社会应尽量发展个人力量,广大其见解,使各自治理不受制于他人为合理。不能被幻想所蒙蔽,社会治理不能只为保障少数人利益,而与多数人福利无关,此种治理方式,不应容其永久存在。”[10]个体之所以组成社会就在于社会能够保障多数人的利益。

需要说明的是,乐群固然是好的品性,但不是说它完全没有坏处,乐群者容易被群体中的某些人利用,而成为被他人统治支配的工具。“由于乐群性可能被少数人利用,所以一定程度的不乐群以作反抗确有必要。社会的合理性体现在个人和社会的关系上,社会治理的根本任务即培养个人的合群人格,一方面发展个人性,另一方面为社会服务,社会和个人联为一气。”[11]一般来说,个体与群体融为一体,但个体过于顺应群体并无绝对的益处,如果群体整个地违犯纪律法律,个体不需要对群体顺而从之。适应社会者,其个体性和群体性同时比较谐和地统一在个体身上,能够正确认识群体和个体的关系,也唯有此才有助于社会的治理和发展,社会治理实质上处理的是个体与社会的关系。[12]

从利害和情感关系也可以分析社会治理。利害隐藏于内,情感浮动在外,“利害比情感在社会调治上更重要,因为利益是切身的,但是利害关系在表面上不容易被看出来,人们常被情感左右,社会则装成一副无利害关系的模样,无知和迷信与真正的利益不相容。调治的方法是逐渐实现逐渐变化的,等到社会情形全部变了的时候,调治的用途也丢失了,可是它的制度还存在。”[13]尤是言之,调治施用于无形之中,实际每个行为都或多或少涉及利益分配,但利益不可公开言之让人发觉厌恶,行为者以情感为保障外衣,逐渐渗透实现其利益意图,等到依照这类调治方法实现目标后,调治本身已经不存在。调治固然为人所不喜,人们喜欢自在、不受约束,强制的治理因感觉钳制了自由而很难被人接受,但缓慢渗透的以情感为外壳的调治却能被人理解内化,情感在治理中扮演着不容忽视的角色。等到人们适应后,将其制定为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慢慢习惯了这种本质为调治所遗留和造就的制度,其便作为一种客观的存在被人遵守而不会让人觉得有何不妥。情感和利害关系体现得最明显的是法律、道德与宗教之间的关系。“法律规定利害关系,道德和宗教由情感促成,法律比较向前,防患于未萌,道德向后,是社会已经发生的,宗教和道德差不多,宗教比道德还要守旧些,主要用于维持人类的婚姻家庭。法律的背景是国家,道德的背景是社会,宗教的背景是‘神’,法律比较有理智,有时道德和宗教不许可的事法律却任其自由,反之,前者赞同的事法律却不允许存在,这是因为立法者比较冷静不轻易受感情冲动的干扰。”[14]一个有秩序的社会,情感理智都需要,既依赖法律调节,又接受道德和宗教的熏染,不能有其中一种而没有另一种,比如光有道德而没有法治,或者只有法治而没有宗教,这三种都作为调治手段,在不同的情形中应采用不同的调治方法。(www.xing528.com)

古代的教化思想主旨在于陈说教化在群治中的作用。作为日常治理方式途径,教化和法律不同,教化意在培养人的道德品格,法律是违法后施行的制约恢复手段,教化在前,教导人们不要违法。社会治理的方式一为直接治理,即利用法规及其他例章;一为间接治理,即借社会暗示、同情与模仿的传达而治理。相比较而言,后一种方法才是最后的方法,暗示同情法表面看来是心理疏导方式,实质是在培养个人品性。维持社会秩序的最后程序不在法律,而在塑造社会各个分子的人格,社会治理所重不在积极而在消极,使人自觉为之而不是敷衍对付。培养个人人格的教化采用让个体内化而不是强迫的方式,使人对于治理不嫌其拘束,因教之增加理性认识而能自觉融合于集体,可觉自由不逾矩。“培养人们诚实、有恒、公正的品格均为合群人格的要素。尤其是公正,公正即放开眼界,用理性克服本能,不只顾个人私利,对于大众利益,也有相当顾虑,甚至能牺牲自己而为他人,公正就是牺牲之谓也。个人肯谋社会利益,社会方能实现大规模合作生活,若此目的达到,则个人所受利益,当较其牺牲力量为大。”[15]个体愿意牺牲个人利益为社会和集体服务,这是伟大的精神,是对精英品格的强申,这种品格的养成当然是反复教化的结果。余氏多次阐述个体无谓付出的价值,个体先行不计较得失,积极主动行事,个体比群体主动,如果有更多的人这样想,则得以带动群体发展。实际我们可以认为,道德素质的培养教化也是一种治理,且这种治理对提高社会治理的功能有莫大助益。

从思想渊源看,余天休的群治思想来自古代儒家思想、西方基督精神、西方个人主义思想,其对乐群和个人性的关系认识,实际承继了“五四”以来的思想,如胡适严复等人的思想。余天休回国在北大任教时正是“五四”运动后的第二年,新文化运动的思想家一面批评个体不当的散漫无纪律,一面批评个体对于社会过于顺从的不良后果。经“五四”洗礼的思想家们多留学后归国,吸收了西方的个人主义精神,但对西方个人主义并不苟同,而是赞成培养打破旧社会桎梏的积极有为的个体,这有助于建设理想中的新社会,而不是将个体置于社会之上,以个人主义为目标。如果社会和集体需要,特别是在国家困难未独立之时,个人应做出的选择还是牺牲个体、顾全大局。在这种思想和背景下,一种新的治理方式呼之欲出,即德治。相比其他治理方式,德治更为重要,这归根到底还是培养人心普遍向善。培养人格群治的主要任务体现为提升个体道德素质,无数充满善意的个体必定孕育出优良的社会,若有人专门牺牲,有人专门收益,你诚实他欺诈,从别人的善良中获益,那社会将缺乏公正,社会的合作基础将大为缺席,社会秩序也将化为空谈。由此,社会治理中有关个体和社会的关系处理还是要在道德培育上统一起来,将教化德治作为传统治理的路径,余天休在此主要吸收了儒家传统的要素,他后来也写了不少有关道德修养的文章,这和他在这方面的认识具有紧密的联系。

提到社会群治,不能不论及罗斯,《社会学杂志》有作者专门梳理了罗斯的社会控制论。罗斯将其思想汇聚成《社会控制》一书,“控制”主要也可以理解为“治理”。首先,罗斯肯定了自然管理在保证社会秩序中的作用,如同情、乐群性、正义观念和个人反动,主要说的是他所认为的古代社会的道德管理方式。罗斯认为“自然管理”有多重含义,并不只是确定为固定的某一种意义。总体来说,他对自然管理的认识有些暧昧,有时他肯定自然管理和秩序的作用,有时又否定这种作用,在此略过这一层。其次,他说到社会管理的需要和根本点,论及管理的手段包含舆论、法则、信仰、社会暗示(教育与风俗)、社会的宗教、个人理想和观念、典礼、艺术、人格教导和欺骗等,认为从控制的角度看,这些活动都具有管理的功能。罗斯区分了它们作为社会管理的类别及不一样的作用,除法律和个人观念外,其余均为使个人被动适应社会的方式。法律和有规则的舆论属于社会的智慧管理,个人理想、艺术、个人教导、社会的宗教包含的是个人的智慧管理,其中通过暗示和模仿管理社会,是最为被动的促使个人适应社会的方法。[16]如果将社会管理方式的这些不同作用汇合起来,可以解释为通常所说的“柔性管理”,如果个人能够在潜移默化中接受社会的引导,那么这是最佳的管理方式,如艺术和教育、宗教都具有这种功能。简单粗暴的管理起不到多大的作用,精良的社会控制工具一般具备如下几个特征:经济的、教育的方式比强迫和纯粹的管理要精良;精神的、教化的方式比刑罚要高明,能同时影响人的情感、理性、意志而不是只影响其中一种的行为,最能控制人的内在;简单的、不受任何观念教条的束缚比复杂的观念条框更具有管理效果。[17]也就是说,归结起来,无论采用何种控制方式,如果人们在活动中有兴致受其指引、接受教育且能刺激理性和感性,而不是在被约制,使人体会到不强迫而是自愿自觉,他们就能逐渐接受它,暗示和学习最能使人适应。

关于道德,罗斯有专论。他在《社会控制》一书中论述了道德的社会控制作用。道德的发明和说明各地区有所不同,这是因为各地区的道德发明家们具有超人的眼光,这样的以革新说明变化取得最后胜利的法则为生存竞争的法则。[18]大意是道德条文在各个国家、地区都有,但解释各一,比如中西道德观念就不同。为何如此?原因是道德来自非凡的圣人和道德家的发明,道德不从民众中自发产生。这种说法是否准确仁者见仁,道德伦理条文确实是圣贤总结表述的,但圣贤发明应该从民间民俗中吸收营养。罗斯又说,道德伦理其实最能适应社会,而且确定后不太容易变更。以道德管理社会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完全被动,而是内含积极的因素,道德最后要做的是论断而非讨论,合乎道德者存,不合乎者淘汰,道德不是纯弱的武器,它有强硬的面孔。在罗斯的分类中,舆论、暗示、个人理想、社会的宗教、艺术和尊重都是以情感而非利益为依据的,因而都可称为道德的维持法,这与政治的维持方式不同,法律、信仰、教育、典礼和欺骗是政治的维持法。这里,罗斯的道德法包含了舆论、暗示、宗教、艺术等要素,这些都具有道德因素,并非只是道德伦理一种含有道德法,道德铺散在所有这些活动中,或者说宗教艺术心理说本身就包括了较多的道德元素。在进行道德维持和政治维持时,我们注意到,罗斯将宗教和信仰区别开来,宗教是道德的维持法,信仰是政治的维持法,而教育和典礼则被看作是政治的管理。可见,罗斯的道德的维持法不是说所包含的都是道德,而是以道德为主兼顾其他要素。

管理在古代社会是一种彰显残酷统治的方式,古代的管理等同于统治刑罚。古代的社会阶级之间差别甚大,一旦斗争,极为激烈。现代社会不是如此,现代社会没有严格的阶级,管理方式也随之改变。罗斯区分了阶级管理和社会管理这一组不同的概念。在古代例如农奴社会,奴隶主可以有私产而且允许掠夺,例如霸占别人的田地而悠游无事,这类社会的管理如果采用艺术、人格和社会的宗教则不易维持秩序,通常只能采用权力、迷信、欺骗、仪式典礼、习惯和口号等方法,这个过程被称为阶级管理(class control)。在阶级管理中,权力掌握在少数有能力的人手中,适合典型的生存竞争法则,信奉能力至上的原则,阶级管理制造了社会的分离,而不是社会的成功。现在,阶级管理的方式过时了,过渡到社会管理,社会管理以罗斯所说的道德的维持法为主。社会管理源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利益的冲突和机会不均导致的阶级集团的冲突,以及基于外来势力和新知识新经验促使的民族文化和习惯的变迁,使社会管理出现。[19]社会管理区别于阶级管理,社会管理适合新的时代,阶级管理适合于旧的时期,或者说新时代不适合阶级管理而适合社会管理。

社会管理的原则是通过管理或控制而有助于团体中每个人的幸福,社会管理的着眼点不是压制个体,而是促进个体发展。为了达到这一新型目标,社会管理应具备以下条件:1.社会管理应增进社会中个人分子的利益而不是裁抑个体;2.社会管理不应引起个人的反感,不可采用强迫威临法;3.社会管理应尊重社会秩序的维护;4.社会管理不应专制,任由道德不良分子自灭;5.社会管理不应限制生存竞争导致消极选择的作用。社会管理的标准是自然性,根植于天真、内心、道德良善,而非工具的进步和生存的适应,越是工具进步越是非自然的。[20]这几条都是罗斯比较有名的社会控制原则,其中心点在于社会管理依靠道德和教化,维护个人利益自由。法律、教育、典礼等是政治的维持法,社会管理不依靠这些方式,社会管理重在熏陶教化,在这一点上,罗斯的思想与我国古代思想家的思想,尤其是儒家的社会管理思想出奇地一致。

关于罗斯社会管理原则第4条社会管理不应专制,不应反人性喜为,以及让道德不良分子自生自灭社会不加干预,颇有争议。罗斯认为,群治对于个人之事不应过于干涉,不应去反对人性喜欢做的,如禁止喝酒,禁不洁,禁自戕之类,这有碍于群治。禁止喝酒使好酒者得以尽天年而从容传播余毒于后代子孙,这些无一不与自然淘汰规律相僢驰,其意虽在禁恶,实在是使人的劣根性传播无穷。社会对于道德不良者,应让其自行堕落,社会不应成为道德疗养院,教育文饰、掩盖个人的不良气质。故社会对于制恶不应过严,以免阻碍德行恶劣者自行淘汰。天演论指出,互竞使适者长存,竞争固然不可无序,要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制定规则,漫无纪律的竞争使滥竽充数者得以侥幸而真才者被埋没,但同时不可像基督教那样赈恤无告者,使不良之种得以蔓延。社会以正谊为依归,不可过于仁慈,哀怜弱者如吗啡一样虽可止疼一时却消耗社会元气,社会对于生存竞争勿过于节制,使天然择种机制失去效力。同理,财产私有虽可为子孙后代创造优厚条件,实则限制了他们未来生存竞争的条件。社会应干涉售货以假乱真、商业垄断、贿赂选举、病患痨者与人婚媾等,至如性别关系、家族关系、社会风纪、宗教仪式、个人服饰、容仪娱乐等,都与社会无多大关系,如果干涉,斯悖情理。[21]罗斯此说吸收了天演论的内容,重在阐述自然淘汰的“自然”二字,用心深远,他说明了哪些方面可以管理、哪些不必干预,甚至纵容坏人坏事以遵循自然之理,看似平和实则严厉,此说是否在理,固然仁智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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