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个人对国家的依附关系在法治原理中被表述为国家从个人的授权中获得合法性。国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并以保障个人权利为旨归。国家与个人的关系被描述为一种契约关系。因此法治提供了重新打量个人与国家关系的崭新眼光,个人由国家的臣仆成为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个人。这一思想在汉语思想中是崭新的,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一思想最早来源于西方,但它有效地表达了现代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应有关系,具有客观必然性。作为一种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思想,法治的这一预设,必然要求重视对这一思想的阐发与推广。如果隐蔽这一思想,对法治的解释就流于字面,失去了其革新意义和创造价值。
法治的这种革新意义当且仅当法治意涵为人们充分获知与了解之后,才能真正地发挥作用,但是法治的内涵常常被切割与偷换,法治的价值没有得到应有的强调。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一种思想能够超越法治思想的地位,能够对国家、民族、个人起到真正的拯救作用。一个强大的民族必然是由强大的个人组成的,个人与国家关系的再造事关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在中国思想史上从来没有一种思想敢和国家较量,作为个人,唯有成为国家的臣民,任其逞威,只有在没有活路时揭竿而起,而新建立的国家与被推翻的国家一模一样,历史在原路上回环往复。正是借助法治,个人获得了反抗国家任意宰割的文明武器并获得了极易为国家的恩赐和暴力所遮蔽的独立的眼光。法治中的个人时时打量着国家的合法性,在强大的国家面前,个人知道在哪里使劲,可以使国家往好的方向发展。他谨慎地行使手中的选票,他批评、监督、建议,他起诉国家,他反抗恶法,他因信仰法而反抗恶法,他也挺身护法,监视着国家的一举一动。更多的时候,他通过捍卫自己的权利来推动法治。在尘世上,他是一个独立的个人,他是主体。他因是主体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这是个人的解放,也是国家兴盛的条件。这种个人与国家的崭新关系,是法治的一个基本预设。(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