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9月29日,通过了中国的根本大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其在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第9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国家百废待兴,1950年6月,农村地区开始全面土改,许多以前流落在外的农民纷纷返乡分田地,实现了“耕者有其田”。这一时期,就生活质量来说,城市和农村的差距并不大,城市对农民进城的拉力和农村对农民离乡的推力较弱,农民进城务工数量并不多,所以国家并没有颁布限制农民进城就业的政策。在这一时期,农民是可以自由流动的。
但到了1952年,情况发生了变化。同年7月25日,政务院第146次政务会议批准的《政务院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指出,农村中已出现了剩余劳动力,这些剩余劳动力目前是在无组织无计划地盲目地向城市流动着,由此增加了城市中的失业半失业现象。为此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向东北、西北和西南地区移民,进行垦荒,扩大耕地面积。
这一时期是党和政府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探索期,国家的大政方针直接影响了媒体对于民工问题的关注,最直观的表现就是报道数量较多和新闻品种较为丰富。对《人民日报》这一时期的农民工及相关报道进行汇总,得出相关数据(见表1)。(https://www.xing528.com)
表1 1949—1952年《人民日报》农民工报道数量统计

这一时期《人民日报》的民工报道总体上是以正面报道为主,其主要内容是在政府的号召组织下民工修堤、挖河、筑路和抗美援朝,构建了良好的民工群体形象。如1951年4月6日第4版的《英雄的志愿援朝的中国民工们》,1951年8月7日第2版的《工农联盟的伟大力量——记修建润河集分水闸的工人和民工》等。
这一时期农民进城务工和基层政府阻挠的现象在《人民日报》中也有反映,如1951年9月29日第2版刊登的读者来信《壶关、长治某些政府机关不应阻挠农民进城就业》,信中说明了农民进城的理由和作用。当时的农民进城务工虽然要有当地政府的证明,但大体上还是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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