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是一个宪法学概念,《辞海》定义为:“公民,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包括未成年人和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等在内。在历史上,公民一词曾有不同的涵义,现在通行的涵义始于17—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4]《新华词典》定义为:“公民,具有一定国家的国籍,依据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有本质的不同。”[5]二者对“公民”的定义,内涵基本相同,只是侧重点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至第56条,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给予了明确规定。[6]
臣民的基本特征是人身依附与支配,人格独立意识淡薄,自由、平等意识匮乏,等级观念和特权意识浓厚;而公民则与之相反,人格独立意识强烈,依法自由、平等地参与公共事务的意愿浓烈,平等、公平观念和法制意识浓厚。人民是一个集体概念,是广大民众的集合体,对任何个人都不能称之为“人民”,而公民则可称谓单个人。人民指称民众整体,公民则指称民众个体。对公民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相关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均予以明确界定。因此,与人民概念相比,公民概念内涵明确、外延清晰,在社会实际运用中能够比较精准地操作和表达。
个人发展成为一个成熟的公民,关键在于“公民意识”的培育和“公民素质”的培训。“公民意识”的核心要素是公民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的主动意识和主人公意识,“公民素质”的核心要素是公民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能力。(www.xing528.com)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来,我国已告别大规模群众性的政治运动时代,进入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社会文明建设的新时代,社会政治生态发生了深刻变化。随着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全球化进程不断深化和国际互联网传播的迅猛发展,我国经济社会体制已发生了深刻变革,经济社会环境已发生了巨大变化,公民社会已开始初步发育。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广大民众作为经济社会行为主体在参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法制意识与公民意识不断增强。进入21世纪后,党和国家在社会文明与政治文明建设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公民社会的发育与建构。2007年11月,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报告第六部分“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明确提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同时,还提出“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7]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了建设法制社会的战略目标,同时大力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核心理念与公民社会精神是相通的。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议案,决定设立“国家宪法日”(也称“宪法宣传日”),具体时间是每年的12月4日。
在社会实践层面,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网络传播的蓬勃发展,尤其是随着网络新媒体和自媒体的迅猛兴起,我国广大普通民众开始积极主动地参与、介入社会生活各层面、各领域,在具体生动的社会实践中增强自己的“公民意识”,提升自己的“公民素质”。当前,我国公民社会建设处于初期阶段,臣民意识、人民意识和公民意识相互混杂。严格来说,我国目前正处于由人民时代向公民时代推进的过渡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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