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君主专制社会,除君主之外,我国各级官吏和广大普通民众通称为“臣民”。我国君主专制社会本质上是一个宗法等级社会,其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有相应的身份地位标识。与宗法等级社会相适应,由儒家学派主导建立的传统礼制,其核心功能是界定每位社会成员的身份地位,进而建构并维系长幼有序、尊卑有别的政治社会秩序。因此,究其内涵而言,“臣民”是一个宗法文化概念。《辞海》定义:“臣,君主时代官吏和百姓的统称。”《辞海》中解析“臣”的主要来源有两类:俘虏和奴隶,前者主要是通过战争方式获得,后者主要是社会内部分化而成;男为臣,女为妾,臣与妾身份地位相当,只有性别差异。《辞海》援引《左传·昭公七年》的论断:“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以此证明臣民身份的普适性。[1]
在臣民时代,社会上普遍使用子民、奴才、奴仆、奴家、奴婢、小民、小人等身份称谓。这些称谓的使用语境与“臣民”称谓略有差异,但其内涵实质相同,与之相对应的是君主、入主、官家、主公、父母官、大人、老爷等身份称谓。《诗经·小雅·北山》中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一语中的,深刻揭示了臣民时代的社会本质特征。正如鲁迅在《灯下漫笔》中作出的深刻评判:在“一乱一治”中循环的漫长的中国君主专制时代,从“臣民”的视角看来,只是“想做奴隶而不得的时代”和“暂时做稳了奴隶的时代”交替循环而已。[2](www.xing528.com)
综上所述,臣民是指屈从或被动服从于君主专制权力的人,臣民的本质是“奴性”。臣民对君权及其政府具有强烈的依附性,缺乏独立的人格和意志,相对帝王国家权力而言只有义务没有实质上的有效权利,从帝王到子民,逐层依附,逐层支配与奴役。在由宗法礼制所规范的中国君主专制社会,臣民的基本特征是人身的相互依附与归属,具体表现为君—臣、主—奴、官—民、君父—子民等宗法政治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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