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看出,目前各国对气候移民持有非常谨慎的态度,甚至是潜在的排斥态度。一边是因气候变化导致移民问题的亟待解决,另一边则是各国为了自身的安全、政治利益、经济利益等拒绝移民。小岛屿国家的地理情况、经济发展情况等使得他们先于其他国家面临这一移民问题。因此,研究小岛屿国家的移民保护将有一定的借鉴作用,使他国将来一旦遇到此类问题时有所借鉴。
(一)紧迫的现实需要
早期跨越国界的移民几乎没有,人口迁移往往发生在一国之内,即国家内部存在因气候变化而导致的人口局部迁移,如我国宁夏地区出现的生态移民以及非洲撒哈拉沙漠以南部落的迁移。这种迁移整体上都在一国之内,没有跨越国家边境,既不存在移民的身份认同问题,也不会产生国际法问题。但气候变化可能会使一些国家处于倾覆危险,这就在客观上造成某一国家的居民无法在一国之内流动以躲避负面影响,只能被迫迁移至他国。如果国家的领土遭到永久性灭失,这些被迫迁移的人口的安置以及将来如何妥善解决将成为国际社会的重大问题。
气候变化导致人口迁移。对于被迫迁移的人来讲,既面临在其迁入的国家内的生存问题,更面临着身份认同问题。如果他们不能尽快地、更好地适应迁入国的环境,既可能给他们自身造成麻烦,也会使得接收移民的国家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如同欧洲接收穆斯林难民一样,一方面,出于人道主义,接收无家可归的难民是善举;从另一方面来看,IS的渗入、难民本身的难以适应都给社会造成许多不安定因素。对于接收移民的国家而言,如何保护以及为什么保护,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鉴于现实的紧迫需要,国际社会应当探讨如何保护由于气候变化导致的移民,特别应当首先解决在现阶段凸显的小岛屿国家气候移民问题。
(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并保障人权的需要
气候变化对人权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人类的基本权利已经因气候变化而受到影响。国际社会也不断将气候变化与人权联系起来考量。早在2005年,因纽特人即向泛美人权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美国应当对其消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碳排放行为导致的气候变化给因纽特人造成的人权损害承担责任。这一申诉引发国际社会和公众对气候变化和人权联系的探寻,从而为解决气候变化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人权保护。继而,小岛屿国家联盟基于保护自身的需要,通过《马累宣言》,明确承认“气候变化对人权的完全享有具有清晰和迫切的影响”。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要求下,细致研究了气候变化与人权问题,出具了相关报告,明确承认了气候变化对人权的负面影响。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根据这一报告先后在2008年、2009年、2011年、2014年和2015年发布了决议,确认气候变化与人权的关系。《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方大会在2010年的《坎昆协定》中也正式承认气候变化和人权的联系,缔约方一致同意并强调国家“应当在气候变化相关的所有行动中,全面尊重人权”。但是缔约方大会从坎昆大会后却很少详尽阐述国家应当如何实现这一目标。然而,许多声明和提交的意见呼吁缔约方大会将人权考虑纳入决议和协定。最终,2015年的《巴黎协定》(Paris agreement)承认气候变化是人类的共同关切,缔约方在采取行动处理气候变化问题时,应当尊重并促进人权、健康权、土著人民权利、当地社区权利、移民权利、儿童权利、残疾人权利、处境脆弱的人民的权利、发展权以及性别平等、妇女赋权和代际公平,以及考虑到它们各自在这些方面的义务。
承认气候变化与人权的联系对于全球气候治理是十分有利的。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措施之一,如果能够明确气候移民的地位,就意味着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有更大的提升。气候移民的形成原因主要是人类累积的破坏环境的行为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环境则反过来威胁人类生存。因此,解决气候移民问题既是各国为了以前的破坏行为承担责任,也是为了整个人类共同体将来的生存机会。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对于因气候变化遭受损害被迫迁移的人,若其基本人权,如生命权、健康权等受到损害,完全应当享有最基本的人权保护。人权是人类不加区别的、共同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权保护是国际社会基本道德价值和共同利益的体现,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价值追求是人类社会的终极目标。[43]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直接要求国家采取对于环境各个方面和工业卫生进步必需的措施,以全面承认健康权。《儿童权利条约》(CRC)直接要求国家对环境污染的危险和风险(dangers and risks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负责,以确保儿童健康权得以完全实施。因此,只有对气候移民加以保护,才能贯彻保护人类基本权利的原则。
(三)维持地区和全球和平的需要
从本质上说,气候移民的迁移原因是气候情况恶化、环境污染严重以及自然资源匮乏、生态不平衡等,进而造成其生存权、健康权、食物权、水权等受到极大的负面影响。表面上看,气候移民仅仅是一部分人口的迁移,但其导致的问题却十分严重,会直接或间接影响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
首先,气候移民往往选择周边国家迁移,一是由于地理因素,二是周边国家往往和移民的原居住国的文化、习惯相似,较容易适应。这就会打破某一地区的和平局面,造成地区的动荡。大量移民的涌入,不仅给迁入国的环境、资源等造成沉重的负担,也可能使迁入国的社会环境处于不稳定中。如果大量的气候移民不能在其本国得到有效的保护,他们通过迁移到别国寻求保护的行为,势必会造成相邻国家边境的动荡。同时,大量气候移民的涌入,会使迁入国的环境压力骤增,可能导致该国环境状况恶化。(www.xing528.com)
其次,随着经济、科技等的快速发展,全球国家之间的联系异常紧密。在全球化背景下,每个国家都不可能独善其身。在一个国家产生的危机也或多或少地影响世界上的其他国家。气候移民问题就可能从影响其本国,转而影响邻国,继而影响全球的整体安全和发展。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气候移民不是一国的问题,而是一个世界性问题,或者说是每个国家都应该参与解决的问题。
从根本上解决气候移民环境问题,不仅有利于保护全球环境,也有利于保护国家乃至全球安全。
(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目前,小岛屿国家出现气候移民的概率最大,但这些国家的经济水平大多不太发达。饱受气候变化之苦的小岛屿国家遇到极端气候时,其国内经济多会遭受重创,环境恢复甚至国家重建都需要大量资金。一旦问题更加严重,出现气候移民,对其本国经济来说也是一个打击。一方面,部分能够选择移民的人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还有些持有比较多的财富,这类人移民会对其原有国家的经济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被迫迁移但经济水平较差的人又对迁入国经济造成一定负担。因此,从经济角度考虑,我们应当积极解决气候移民问题,避免损害世界经济。对于气候移民,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事前环境保护措施,未雨绸缪,在气候移民产生之前稍加重视,这样才能避免不利后果。
此外,重视环境问题,避免气候移民的产生,也能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如果我们提前筹划,重视保护环境,就会使社会更加稳定,能够持续有序地发展,对全球的安全、稳定都有益处。气候移民问题如果能够得到妥善解决,全球会更加重视环境保护问题,各个国家都会因保护环境而成为受益者。
环境问题从来不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问题,而是全人类、全球性的问题。因此,解决小岛屿国家的气候移民问题,会对全球的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五)各国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需要
国际合作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处理气候变化问题应当坚持的原则之一。鉴于气候变化问题是全球性问题,因受气候变化影响导致的小岛屿国家人口迁移问题也不是孤立地存在于某一国家内部,而是涉及多国。因此,单凭某一国家的单独作为,是不可能解决气候移民问题的。各国只有合作,才能应对气候变化问题,解决气候移民问题。而且,气候移民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措施之一,也适用国际合作原则。
在国际环境法领域,国际合作是指在解决环境问题方面,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应当采取合作而非对抗的方式协调一致地行动,以保护和改善地球环境。[44] 《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原则24指出:“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国际问题,应由所有各国不论大小,以平等地位本着合作精神来处理,通过多边或双边安排或者其他适当办法的合作,是对各种领域内进行活动所引起的不良影响加以有效预防、减少或消除的必要条件,唯须妥善顾及所有国家的主权和利益。”1992年的《里约宣言》再次重申了该原则。
对于气候移民问题,各国应当在尊重国家主权和利益、以平等为基础的前提下,以合作的精神和方式去处理与解决。气候移民问题是一个处理起来十分复杂的问题,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它既是环境保护领域的问题,也是政治领域的问题;既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既涉及如何安置、保护和援助,也涉及如何保护移民的基本人权。因此,这个问题必须依靠全球各国通力合作,在国际层面加以解决。与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气候谈判相同,各国对气候移民的看法和接受程度不同。由于各国的政治体制、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国家利益各不相同,其对气候移民的处理方法自然不同。所以,特别强调,所有国家应当在国际法的框架下,遵循国际法、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采取一致行动实现国际合作,共同探寻解决气候移民问题行之有效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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