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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气候变暖、酸雨、臭氧层破坏―环境与人权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气候变化主要表现在全球气候变暖、酸雨、臭氧层破坏三个方面。同时,气候变化也会导致诸多疾病发生,威胁人类健康。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例,它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由于气候变化引发的自然灾害,造成经济损失,对一些受损严重的国家来讲,使其未来发展受阻。

全球气候变暖、酸雨、臭氧层破坏―环境与人权

(一)气候变化概述

1.概念

气候变化是指气候平均状态的巨大改变或者持续较长一段时间(典型的为30年或更长)的气候变动,不但包括平均值的变化,也包括变率的变化。《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一款将气候变化定义为:“经过相当一段时间的观察,在自然气候变化之外由人类活动直接或间接地改变全球大气组成所导致的气候改变。”气候变化主要表现在全球气候变暖酸雨臭氧层破坏三个方面。

2.原因

气候变化既有自然因素也有人为因素。当然,我们现在所说的气候变化,基本上都是人为因素导致的。在人为因素中,主要归因于工业革命以来的人类活动,尤其是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的活动。人类为促进经济发展大量燃烧化石燃料、破坏森林、改变土地利用方式,这些活动排放了大量的温室气体,使地球的“温室效应”越来越严重,全球变暖日益加剧。

关于目前的气候变化,现在全球的共识是,超过90%的责任需要人类自己来承担。

3.对人权保护的影响

气候变化对人类的影响是难以估量的,它超出人类和生态系统适应自然变化能力的范围。它会破坏生态系统,导致海平面上升,生物多样性锐减。同时,气候变化也会导致诸多疾病发生,威胁人类健康。它对人类的健康权、生命权、环境权、财产权和发展权等基本人权造成很大程度的伤害,是人权保护中的一大障碍,尤其是对沿海国家和一些岛国影响巨大。这些国家的居民面对海平面上升,不得不举国迁移。因此,该如何保障各国公民的人权,气候变化下的人权保护面临哪些困境,值得我们反思。

(二)气候变化背景下人权保护的困境

1.气候变化公约实践性不强(www.xing528.com)

随着全球变暖的加剧,国际社会越来越认识到气候变化是与全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息息相关的全球性问题,不再只是一个纯粹的环境问题。因此,经过多年来的气候谈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等国际气候变化公约相继出现,以期通过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谋求可持续发展,寻求应对气候变化的有效措施。但是各国签订的气候变化公约和协定实际上属于原则性规定,实践性不强,对人权还未达到预期的保护目的。

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例,它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但是由于发达国家的强烈抵制,它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并没有提出国家和相应组织约束力的义务,对各国的减排措施也没有规定严格的排放目标和时间期限,无法对人权保护提供实质性的指导。

2.气候变化公约中对人权保护相关内容提及很少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一个框架性规范,当时谈判的各缔约国希望能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定来应对气候变化,但对人权几乎只字未提,更谈不上各国应对由于气候变化产生的人权保护问题提供何种保护。《京都议定书》侧重规范各个国家承担的减排义务大小以及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技术和资金上的支持义务,对人权保护只是从间接层面进行概述,并没有提出针对人权保护的实质性措施。并且,国际社会中不存在涉及关于侵害人权的气候危害而进行实质性的救济机制,以致当发生侵害现象时,没有相应的机构能够实施强制且有约束力的手段对受侵害对象予以保护和救济。

3.气候难民带来的生存权问题

气候变化带来的影响巨大,它对人们的生存权造成威胁,以致出现了气候难民。气候难民因为海水淹没或者严重干旱,导致他们的生存环境骤变,粮食和房屋大规模受损,如果不离开本土,将无法保障基本的生存权利。因而出现大量移居他国的群体,如图瓦卢人,他们陆陆续续地告别自己的国家,移居新西兰等国。从责任程度角度来看,那些造成气候变化责任最小的群体,即贫穷人群,遭受气候变化带来的负面影响却是最大的,如一些岛屿国家由于气候变化造成海平面上升而将成为气候难民。造成气候变化主要责任的发达国家,却还在为各自的利益而不愿承担相应的义务或者互相推卸责任。

发达国家在人权保护时理应承担比小国更重的责任。但是在现实中,气候难民带来的生存权问题并不能理想地解决,大国的互相推诿和公共利益的不协调使受气候变化影响的生存权依然遭受威胁。

4.发展中国家处理气候问题治理与发展权问题时的抉择困难

发展权涉及全球气候治理过程中各参与国的未来发展,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以及最不发达国家的发展权。由于气候变化引发的自然灾害,造成经济损失,对一些受损严重的国家来讲,使其未来发展受阻。此外,在《京都议定书》商定过程中,发达国承诺减排的同时要求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印度等发展迅速的发展中国家也须承担一定的减排责任。但对发展中国家设定过高的减排指标,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由于历史原因,发展中国家目前正处于工业化进程,其经济实力并不能与发达国家相提并论,在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上也难以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若要求其承担过多的减排责任,势必会造成这些国家发展受阻,进而导致发展中国家逃避或排斥气候治理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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