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权思想的萌芽
人权思想的萌芽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其初现端倪是在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中。“没有任何一个人生来就是奴隶,人们应该把奴隶看成终身受雇的劳动者。”[18]随后,诡辩学者安蒂芬进一步发展了早期斯多葛学派的平等思想,认为人权天赋,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也没有主人与奴隶之分。这些主张已经初现人权思想雏形,人类不分种族、身份、国籍等应一律平等。因此,可以认为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是人权理论的思想渊源。
(二)人权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近代意义上的人权理论起源于文艺复兴运动。这一时期的思想家都强调人的自然本性,肯定人的价值和尊严,提倡个性解放,用人权代替神权。这些主张为人权理论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而后,古典自然法学派提出更为全面、更成体系的人权理论,主要表现为天赋人权理论。它认为,人的生命、财产和自由是人生而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自由和平等符合人的本性,是人的本性赋予的自然权利。
18世纪的启蒙运动使天赋人权理论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孟德斯鸠、卢梭等著名的启蒙思想家认为,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人权不仅是人与生俱来的,并且是不可转让的。人的基本权利来源于自然法,人们在与国家签订契约时只转让了执行自然法的权利和自我管辖权,基本权利是不可能被转让的。[19]此时的天赋人权理论认为,人权是自然权利的一种,自然权利是法律权利的本源和基础。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怀着对和平、民主的向往,人们推动人权理论的又一次发展。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和德沃金的主张,对西方的人权理论产生重大影响。(www.xing528.com)
(三)气候变化背景下人权的新内涵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权思想的内涵也在不断扩大,出现了第三代人权理论。卡雷尔·瓦萨克是第三代人权理论的首倡者。其理论认为,西方人权思想经历的漫长历史发展过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代人权是以“自由权”为核心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其主题是以个人的自由权对抗公权力的干涉;第二代人权是以“平等权”为核心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它要求国家采取积极行动,保障公民平等享有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第三代人权是以“发展权”为核心的国家、民族集体享有的独立权、生存和发展权利,它反映了后殖民时代新兴国家和民族要求独立、寻求发展的呼声,被称为“社会连带关系权利”[20]。
在目前气候变化的背景下,因为气候变化给人类带来的影响而产生的种种问题,原本的人权内涵中又衍生出环境人权的概念。
“环境权”概念正式被提出是在1972年的斯德哥尔摩会议上。《斯德哥尔摩宣言》第一原则就表述了有关环境权的内容——人类享有在一种确保有尊严和舒适的环境中,获得自由、平等和充足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有义务为当代人及后代人保护和改善环境。因此,环境权的概念可以概括为:人类享有的在清洁、健康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其主体包括当代人、后代人以及非人类主体,其对象包括人类环境的整体。
气候变化关系到全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问题,对以环境人权为主要内容的人权保护有着重大影响。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以实现对人权的保护,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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