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革命以来,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人类对自然的改造能力大大增强。这在给人类带来便利生活的同时,也给人类生存的环境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当今进入21世纪,由于受到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人类的生存环境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如“温室气体”导致冰川消融、海平面上升;或降雨形态改变、季风变化无常、土地退化、草原荒漠化;或洪涝、干旱、泥石流、滑坡以及飓风和地震等灾害性环境事件的频率和强度显著增加等。这些无论是否是人类活动所致,国际气候变化都是进行时。承认地球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是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
联合国国家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在2014年发布的第五次报告指出,可观察到和预测到的气候变化会对数百万人生态系统、自然资源和其依赖的物理基础造成负面影响。这些有害影响既包括给人类生活和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突发事件,又包括各种渐进式的环境退化。环境退化对人类获取清洁水源、食物和其他支撑人类生活的重要资源产生损害。气候变化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对环境产生实际影响,在一些地区尤为严重。例如,海平面上升对许多沿海岸居住的居民的安全和谋生手段造成负面影响,温度升高也使北极生态系统产生严重变化,从而影响许多土著居民的生存环境。从人权的视角来看,全球变暖将会威胁一系列的人权,包括生存权、健康权、发展权和食物权等。气候变化给那些还没有完全享有人权(特别是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弱势群体带来的毁灭性影响更为明显。[1]
(一)气候变化对人权的影响
气候变化对人享有的许多基本权利有负面影响。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2009年发布的报告中指出,气候变暖会对所有种类的人权带来损害,对下面几种人权的负面影响尤为显著,包括生命权、食物权、水权、健康权、土著人权利和居住权等。[2]
首先,生命权是人的最基本权利,被称为首要人权。《世界人权宣言》(UDHR)、《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都有保护生命权的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阐明的生命权,是当威胁到国家存亡的社会紧急状态存在时,也绝不允许削减的最重要的权利。[3]气候变化会引起诸如海啸、飓风、洪水等极端气象灾害,也会对淡水资源、海岸系统、低洼地区等造成负面影响。根据IPCC的预测,在极度干旱的亚热带地区,因为气候变化的影响,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日渐减少,这加剧了农业、生态系统、工业和能源生产中对水资源的争夺。气候变化也增加了干旱的频率,导致雨水、积雪减少,继而导致河流水中的水减少。同时,气温上升还会使海平面上升,淹没淡水资源。这些改变损害了淡水生态系统,从而导致人类消费、农业和其他用途的水供应退化。此外,海平面上升,会导致洪水等灾害。预计到2100年,海平面在两个中等排放情境下可能从36米上升到73米,并伴随其他变化。气候变化还导致热带气旋强度的增加,从而加剧海平面上升和生态系统退化的速度,直接威胁到人类生活和沿海定居点。如果人类不想办法解决气候变化问题,根据IPCC的预测,“数亿人到2100年将受沿海洪水影响,并由于土地灭失流离失所”。
其次,健康权与生命权紧密联系,也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洁净的环境对人类享有健康权至关重要。《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圣萨尔瓦多议定书》,甚至《儿童权利公约》等都对健康权做出规定。一些地区出现的健康问题可归因于气候变化。气候变化使得夏季时高温天数增多并引发火灾,从而导致人身伤害、疾病和死亡。气候变化还会造成一些贫困地区食物减少,增加人们营养不良的风险。此外,气候变化还会影响丧失劳动能力和降低劳动生产率的脆弱人群的健康,并增加食品、水和媒介传播疾病的风险。
最后,食物权是保障人类维持基本生存需要的重要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明确指出,“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善生活条件”。第12条进一步指出,“本公约缔约各国既确认人人享有免予饥饿的基本权利”。气候变化对农作物和陆地粮食生产也会产生影响。在2℃温升情境下,作物产量会受到持续且负面的影响。这对于全球食品安全具有毁灭性的影响。即使在短期内,对全球粮食安全也可能产生毁灭性影响。据预测,在2℃气候变暖情境下,大约有10%作物的生产损失在2030—2049年高于25%,预计到2050年后将有更大损失。
此外,在一些地区,气候变化会导致当地土著居民生活环境的改变,从而影响这些土著居民的权利享有。土著居民的土著文化和其居住地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气候变化直接威胁土著人民的原始生存环境,损害他们生存依靠的生态系统,土著居民奉行和振兴文化传统的权利也因此受到直接侵害。[4]同时,因气候变化导致的环境损害、环境退化、极端气候以及海平面上升等问题,还可能导致一些国家或地区变得不适宜居住,甚至不能居住,引发气候移民或气候难民问题。例如,由于气候变化导致的海平面上升,一些太平洋岛国可能在未来有被淹没的危险,整个国家陷入“灭顶之灾”。许多居民甚至整个国家都在考虑举国搬迁的可能。一些人试图移民到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家。2001年,图瓦卢的领导人就发布声明,称“他们对抗海平面上升的努力已告失败,并宣布他们将放弃自己的家园,举国移民新西兰”[5]。这种迁移直接影响人类安全,还可能导致政治不稳定和暴力冲突。气候变化还会导致食物价格、能源价格和其他主要商品价格的上升,政治不稳定与大规模冲突,以及个人和家庭层面的动荡贫困。这些都会逐渐破坏个人和社会群体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从而可能加剧贫困。(www.xing528.com)
(二)关注气候变化与人权的联系
虽然气候变化给人类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但它与人权的联系在早期并未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真正引发国际社会重视气候变化与人权的联系,特别是逐步探索以权利为基础的方式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源于两个著名的事件。
第一个事件是因纽特人起诉美国,要求美国对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措施侵犯他们人权承担责任。2005年12月,因纽特人北极圈会议 (ICC)向美洲人权委员会(IACHR)提起申诉,声称全球变暖和气候变化损害了他们的权利,他们要求救济。这一申诉特别指控美国(当时最大的温室气体累计排放者)没有采取足够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措施而侵犯了因纽特人的人权。尽管美洲人权委员会从未做出判决,但申诉的确成功地吸引了公众对全球变暖对因纽特人产生严重后果的关注,并进一步引发关于气候变化对人权影响的对话。
第二个事件是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因遭受气候变化之苦而联合起来寻求救济。2007年11月,小岛屿发展中国家(SIDS)批准了《马累宣言》。这一宣言是第一个明确承认“气候变化对人权的完全享有具有清晰和迫切的影响”的国际协议。它同时呼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缔约方大会,以及其他联合国机构开始评估气候变化对人权的影响。2007年11月,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简称联合国的权高专办)在缔约方第13次大会(即巴厘大会)上发布公告,承认“气候变化对当代和后代的基本人权有不利的影响”,并认为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时应当承担保护并促进基本人权的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
作为对《马累宣言》的回应,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发布2008决议,表达了关切,即气候变化“对全球的人民和社区加诸了紧迫的、深远的威胁,且对人权的完全享有具有影响”,并要求人权高专办在与国家和其他相关国际组织以及国家间机构磋商后对气候变化和人权的关系做出一个详细的分析报告。
人权高专办在2009年发布了一份报告,主要讨论已经观察和预测到的气候变化究竟如何对人权的享有和国际人权法下的国家义务产生影响。报告发现,“升温2℃对全球生态系统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有重要和显著的负面影响”,会“加剧环境污染的有害影响”,且对广泛的人权有影响。报告具体讨论了与气候变化影响直接相关的权利,包括生命权、食物权、水权、健康权、居住权和自决权。它还突出对特殊群体的影响,包括妇女、儿童和土著居民。
综上所述,国际社会越来越认识到气候变化对人权有着极大的负面影响,但对于这些影响能否视为对人权的侵犯仍然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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