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知识的权利客体与知识产权的客体存在同质性,即根据WIPO的定义,传统知识保护的客体包括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智力成果、商业标志、遗传资源,与知识产权的客体相吻合。传统知识作为来自环境的重要集体权利,同样与环境有密切的联系。由于环境保护在特定领域与传统知识存在重合,环境权的人权性质亦可佐证特定领域传统知识的人权属性。
(一)知识产权与人权
传统知识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在前文有所提及,即传统知识的客体与知识产权存在同质性,虽然主体一个为集体,一个为个人,但可以将传统知识看作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是不能分割的个人知识产权的集合。对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关系从理论界至国际立法都持肯定态度,有关知识产权的人权论证亦可佐证传统知识的人权属性。
知识产权在中世纪属于“特许之权”,由于市民阶级和农商业地位的提升,公民对于财产权以及知识产权等寻求保护的欲望更为强烈,“君权授予”逐渐被“天赋人权”取代,知识产权成为智力成果创造者的“普世之权”。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关系可以从知识产权具备的两个属性——财产权属性和人格权属性进行评价。财产权作为《社会契约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卢梭认为它是公民权中最神圣的权利,只有公民享有的财产属于“普世之权”,受到普遍的保护,人们不用担心辛苦劳动的成果被公权力肆意剥夺,才会有足够的动力劳动,并由此推动社会进步。知识产权亦同,智力成果的创造者只有被赋予足够的权利保障,才有相应的利益驱动知识文化的创造。这既是对权利人应然的保护,又是对社会知识进步的重要驱动力。因此,知识产权的财产属性理应以“与生俱来”的权利定义来保护。知识产权的人格属性代表作者精神世界的表达。人类具有精神和思想,是人类与动物的重要区别,因此,精神的自由属于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并没有争议。智力成果是人类精神和思想活动的物化表现,对于知识产权的侵害往往会带给智力创作者精神上的痛苦,歪曲、篡夺智力成果会侵害作者的人格利益。知识产权作为作者人格权利在物化作品上的延伸,亦理应作为作者“应然之权”对待。在《美洲人类权利与义务宣言》《世界人权宣言》等人权公约中,都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人权意义。所以,理论层面知识产权从财产权属性和人格权属性都应认定为人权;国际立法层面,亦认可知识产权为人权,其人权属性不应有争议。
(二)环境与人权
人类生存离不开环境,良好的环境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要保障。1979年联合国大会公布的第34/46号决议明确指出,发展权是一项人权。正如1972年《斯德哥尔摩宣言》中表达的,“人有在良好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适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这种环境允许有尊严和福祉的生活”。如美洲及非洲的人权条约中同样提到,人类有以不同的方式生活在健康环境中的权利。这一重要权利的取得是否需要某些主体或政府的赋予?答案是否定的。享受健康环境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无论在原始社会还是封建时期,我国古代就规定有不得随意丢弃废物于市、“网开一面”等可持续发展的环境观念。在现代,对于环境系统的立法都旨在保护人类能拥有一个绿色可持续发展的环境。这一权利的保护甚至更进一步,对于环境的保护,即应追求代内公平,也应追求代际公平。也就是说,这一权利不仅是现实存在的公民的权利,还是未来后代人类理应享有的权利,可以说是超出固有人权“与生俱来”的说辞,是世世代代人类应享有的基本权利。(www.xing528.com)
(三)总结
对于传统知识人权属性的论证,主要从三个角度进行阐述。
第一,根据传统知识的上位概念知识产权,由于传统知识属于特殊的集体知识产权,是对土著居民不可区分的个人知识产权的集合,因此,如果将知识产权的人权属性确定化,随之得出的结果就将是传统知识亦属人权。不可否认的是,传统知识固然与知识产权在客体上存在同质性,但从其现有的保护手段来看,很难将传统知识以目前知识产权制度的期限来使传统知识进入共有领域,因为这将极大损害土著社区的发展权利。同时,权利主体又难以确定,所以与传统知识产权又存在出入。但是,这些制度上的问题不应成为这一角度审视传统知识人权属性的阻碍,实际上,正是可以通过强调传统知识的人权属性来促进这些制度问题的解决,以落实传统知识人权定位。
第二,根据传统知识与环境的关系,环境从纵向时间轴和横向国际立法都被认可为人类基本权利,而传统知识又与环境密不可分。环境的人权属性在上文有所提及,传统知识的子概念——遗传资源又是环境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可得出传统知识中的遗传资源权利应为人权。再看传统知识其他部分与遗传资源权的关系,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传统智力成果同样是土著社区居民对自然与人类智慧的再创造,凝结了更多的人类思想和精神付出。如果说遗传资源权符合人权属性,那么很难有理由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传统智力成果排除在外。
第三,传统知识的集体权利属性的发展权属性。传统知识的产生,是土著居民世世代代智力成果的积累,是集体智慧的体现。无论从权利的归属或是行使以及惠益的分享,无疑都应归属于整个土著社区,其集体权利属性并不难看出。对传统知识的合理商业利用,不仅可以促进人类社会的知识创造与利用,亦可帮助土著社区实现其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1979年的联合国大会提出了“集体人权”和“发展权”概念,就是对第三代人权概念的宣言,符合这两个概念的传统知识也理应被赋予人权属性,以更为有效、合理地保护传统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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