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知识与环境的关系较为复杂,涉及传统知识的产生、保护、立法等。对于传统知识与环境的关系进行探索,有利于深化对传统知识的认识,提高相应的立法机制。对于环境问题的关注始于1962年蕾切尔·卡逊夫人的著作《寂静的春天》问世,人们开始逐渐意识到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不是挑战而是忍耐,是忍受自然的限制并努力与自然统一。1992年,里约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提出“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把人类的发展模式进一步提升到新的高度。在本次大会上,参会各国签署了两份重要的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其中, 《生物多样性公约》三个目标之一,可以说是该公约最核心的一条,就是对生物多样性中遗传资源的合理商业利用及惠益分享。根据WIPO给出的传统知识的概念,主要分为三个方面:民间文学作品、智力成果与商业标志、遗传资源。遗传资源正是最直接的环境与传统知识相交的部分,需要更好掌握传统知识与环境的关系。
(一)传统知识来自环境
传统知识是土著居民在土著社区世世代代劳动积累的智力成果。根据WIPO给出的定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智力成果、商业标志和遗传资源等传统知识都是土著居民结合自然发现和创造出来的。比如,云南的哈尼梯田,就是土著居民结合当地特殊的地貌气候,创造出的可以保有水分的梯田,并利用混种,创造出高效稳定的生态种植模式。这一模式不仅为山地中少地种植的土著居民带来足够的食物,也使自然和人类达到和谐相处。再如,南部非洲卡拉哈里沙漠的桑人部落,经常食用一种叫蝴蝶亚(hoodia)的仙人掌充饥。后来生物科技发现,该种仙人掌含一种P57的物质,可以抑制人机体的热量需求和饥饿感,并据此衍生出减肥药,使得这一传统知识得以惠及更多人。当地桑人则分享这种药物带来的惠益。传统知识是土著居民对于环境中现象的总结,进而通过智力活动创造出有利于人类发展的成果。不仅智力成果与遗传资源来源于自然环境,其文学艺术作品与商业标志亦是如此。例如,美国土著部落经常有图腾象征本部落,图腾灵感往往来自自然界令人敬畏的猛兽,现在带有图腾的民族手工艺作品等开始流行,土著部落的图腾具有了商业标志的属性。因此,美国专门建立数据库以防止他人注册该图腾为商标,保护相关土著居民的权利。
(二)传统知识保护与环境保护的共通性
传统知识保护重点在于确保土著居民相关权利客体不受任意第三人未经事先知情同意的使用,是一种集体权利。环境权是每个公民拥有的呼吸洁净空气、饮用清洁水源等在健康环境下生活的权利,其主体为所有自然人。同样,可以认为在寻求环境保护过程中表达了一种集体权利,这一集体权利属性,亦可从一些方面得以窥探。比如,环境权利的受害人往往数量较大,并非个人。又如,环境诉讼的方式多为公益诉讼。不是说环境权可以定义为集体权利,而是说个人的环境权利难以区分明晰。这些情况在民事侵权中并不是问题,但如果涉及纯环境损害,个人的产权往往难以明晰,由法律将受害个人拟制为集体,通过集体代表诉讼为之伸张环境正义。一定程度上说,环境保护与传统知识保护的主体都不能草率定义为个人,以集体权利诉之,更为符合实际。(www.xing528.com)
具体的环境保护,又包括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即对生物物种的保护和对生物多样性的合理利用。对于生物多样性的合理商业使用,其核心就是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问题。著名的印度姜黄案就是如此。印度的土著居民长期使用姜黄作为创伤和皮肤病的特效药,这一传统知识却一度被美国密西西比大学申请专利独占使用权,使得当地土著居民的智力成果没有任何回报,严重违反公平正义的原则。后来,美国商标局应印度科学与工业研究委员会申请,重新对姜黄相关专利进行审查,最终驳回专利申请,维护了土著居民传统知识权利。但相关案例的频繁出现,为传统知识的保护敲响警钟,尤其对于发展中国家,传统知识的适当使用不仅是其权利的正当行使,亦可能是民族发展权的体现,利用相关知识促使国家经济社会进步。传统知识的国际保护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国际社会对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遗传资源掠夺的重视,促使传统知识这一未受重视的特殊知识产权的理论研究及保护状态迅速改观。
不可否认的是,环境保护的范畴并非与传统知识相同,但其权利主体的集体性与权利客体的相交都体现了其相互之间可以建立某些联系,保护手段可以相互借鉴,并通过法律制度上的契合提升治理效率。
(三)传统知识保护与环境法借鉴
传统知识与环境存在一定程度的交集。传统知识形成于人类生活环境中,人类生活环境正是环境保护法的客体。并且,传统知识的客体范畴与环境法存在部分相交。根据传统知识与环境保护的契合,对于传统知识的保护可以适当借鉴环境法。环境问题涉及经济、法律、政治、科学等众多学科,环境法则因环境涉及诸多学科,成为交叉学科法律,涉及民事法律、刑事法律、行政法律、经济法律、国际法律的规制问题。传统知识亦存在特殊性,运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对权利主体的集体性、权利取得的条件、权利存续期间都仍有争议。以环境法的立法模式对传统知识进行综合法律的规制,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以上问题。例如,引入经济激励手段,鼓励传统知识的合理商业使用。除知识产权法的民事保护手段外,引入经济法,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跨国公司的攫取遗传资源行为进行制裁。涉及国际传统知识侵权方面,使用国际法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确保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这一基本人权不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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