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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人权:国际司法保护成果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19条内容明确提出各缔约国为保护自然资源必须承担义务。法院对此认定斯洛伐克的做法是违反条约规定的。该案的裁决标志着可持续发展原则成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副院长韦拉曼特雷法官的描述表达了环境保护和人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对环境的保护是对人权法律保护的基础。

环境与人权:国际司法保护成果

环境与人权的关系在国际层面同样被广泛讨论,尽管它的发展程度尚不如区际层面频繁,没有太多的国际法院和决策机构在审理的案例中涉及人权与环境关系问题。但是,一旦案例发生在这个层面,所做的裁定意义重大。

(一)联合国人权委员会

Port Hope环境组织诉加拿大案

基本案情及评析:

一名加拿大人以Port Hope环境组织和“当代和后代人”的名义提出申请。她称在1945—1952年,埃尔多拉多核能公司向在霍普镇地的一个垃圾场倾倒核废物,霍普镇居住公民有10000人。原子能控制局开展了清理工作,并对废物进行转移。但是在1982年清理工作完成后,在居民区附近再次倾倒含有放射性元素的200000吨废物。申请者称这种行为违反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生命权的规定内容,这种倾倒行为有引发当地居民患癌症和其他基因疾病的风险。她还建议称要对国内立法进行修订,因为侵害行为产生的影响是漫长的,需要证据加以证明,国内立法不能给受害人提供合适补救。

加拿大认为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不应受理此案,理由是为用尽当地救济,进一步指出该指控中核废料的责任应该由废物所有者承担,而不是原子能控制局。加拿大政府还认为它已经承担了该地的清理工作,并且重新选定了倾倒地点。而且,埃尔多拉多核能公司是一个私营公司,不是政府部门,所以政府不应该承担责任。他们要求重新认定《人权和自由宪章》中有关生命权内容的国内法效力。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认定倾倒核废料严重损害当地居民及其后代子孙的生命权。尽管委员会最终裁定原告败诉,理由是未用尽当地救济,但是它承认该案例确实存在对公民生命权侵犯的事实。这一案例开启了通过环境保护的主张来保护下一代人利益的认定考量的先例,尽管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是对之后废物倾倒的相关案例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二)国际法

巴斯科夫—拉基玛洛大坝案(匈牙利诉斯洛伐克)

基本案情:

1977年,匈牙利和捷克斯洛伐克签订《布达佩斯条约》,两国决定共同在多瑙河上修建盖巴斯科夫大坝,将河水截至两条运河后回注于多瑙河,其目的是利用河水发电。这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工程,对多瑙河流经两国的区域都会产生十分重大的影响。《布达佩斯条约》第15条内容旨在减少由于项目开发给环境带来的损害,因此要求各缔约国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多瑙河水域不受影响。第19条内容明确提出各缔约国为保护自然资源必须承担义务。

该大坝工程从1978年开始,但1988年匈牙利政府出于国内环境保护的考虑中止了该项目的建设。匈牙利政府的报告认为,河流的生态利益高于该项目的经济利益,如果继续该项目则会造成水量锐减并给流域的动植物造成影响。斯洛伐克作为捷克斯洛伐克签订《布达佩斯条约》的继承者,并没有中止该项目,继续建设,于1993年实施完成改变多瑙河自然水流状态而造成环境灾难的C方案。

1993年,匈牙利和斯洛伐克达成协议,决定请求国际法院对此事件进行裁决。匈牙利主张1989年出于该国生态利益的考虑而最终停止大坝工程是履行国际义务,并指出斯洛伐克没有将生态危险考虑其中,单方面实施工程是违反国际义务的。斯洛伐克抗诉称他们对生态环境需求做出相关调研,并不存在违反国际义务,不接受匈牙利的指控。

法院认定:

1.国际法院根据条约法、国际河道和国家责任涉及的习惯法纠纷认定和解决。国际法院强调必须在“一个特殊的基础上”建立标准。尽管匈牙利认为环境是涉及他们国家的根本利益的,但是国际法院考虑到科学的不确定性,认定环境问题没有处在“严重和迫在眉睫的危险”之中。而且匈牙利完全可以采取措施来防范危险,如对河水进行净化处理等。所以,法院认定1977年协定仍有效。匈牙利尽管是在考量本国环境利益,但仍无权中止大坝工程和相关文件中应该履行的国际义务。

2.匈牙利的主要焦点是斯洛伐克违反条约约定,改变多瑙河自然水流状态的C方案。法院对此认定斯洛伐克的做法是违反条约规定的。

3.法院认定《布达佩斯条约》依然有效,双方缔约国必须真诚保证条约目的的实现。审理过程中,法院对于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国际法上的应用给予了指导性建议,指出必须将评估环境风险和现实发展状况考量其中。法院还涉及了代际公平问题:“考虑到科学研究项目的现状和它给现代和后代所带来的不断发展的风险……原则和标准也必须不断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充分表达了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的需要。”匈牙利和斯洛伐克都同意可持续发展原则是已经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并可以用来解决双方的纠纷。国际法院副院长韦拉曼特雷法官在个别意见书中认为,“由于可持续发展原则在本案中是一个对于决定相互竞争的因素具有基本意义的原则,又由于它可能在未来的重大环境争端的解决中起重要作用,它需要得到更为详细的考虑。笔者认为它不仅仅是一个概念,更是一个具有规范价值的以决定本案至关重要的原则。对发展的追求不能导致对它所在地的环境的实质损害”。这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部分,也是《斯德哥尔摩宣言》体现的基本原则之一。

案例评析:

这是国际法院面对的第一起由于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引起的冲突问题。该案的裁决标志着可持续发展原则成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人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仅是因为它和健康权和生命权密切相关,更是因为这些权利的发展需要依靠环境,而对环境的破坏是对《人权宣言》和其他人权法律文件中所涉及的整个人权体系的破坏。”副院长韦拉曼特雷法官的描述表达了环境保护和人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对环境的保护是对人权法律保护的基础。

可持续发展原则包括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三方面,它已经成为环境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指导原则。该原则对于指导我国环境法治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www.xing528.com)

乌拉圭河纸浆厂案

基本案情:

乌拉圭河是阿根廷和乌拉圭两国的界河。两国为加强管理,签订了《乌拉圭界河约》,并设置乌拉圭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机构。2003年,乌拉圭政府批准西班牙和芬兰联合公司在乌拉圭河上建立两个纸浆厂的请求。对此,2006年,阿根廷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诉称乌拉圭政府违反条约内容:批准在乌拉圭河上建立纸浆厂时没有提前磋商;纸浆厂的建立对乌拉圭河的水文环境以及沿河流域的环境产生重大影响,不符合《乌拉圭界河规约》规定的环境保护内容。乌拉圭辩称他们只需承担程序性义务,即通知阿根廷。阿根廷请求国际法院进行裁决:1.停止工程建设;2.同阿根廷通力合作,保护乌拉圭河流域的环境。

乌拉圭请求国际法院做出裁决:停止工程的政府抗议活动,采取措施防止两国道路和桥梁被阻塞,并指出阿根廷的行为已经对乌拉圭的经济发展造成严重损害。

法院认定:

1.法院拒绝了阿根廷临时措施的请求。国际法院指出,采取临时措施旨在一方当事国的行为对案件的最终裁定有重大影响,能够保证案件的公正裁决。国际法院认为,阿根廷并没有向法院提供有力证据证明乌拉圭批准建立纸浆厂产生了污染,并对乌拉圭河流域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或者说,对阿根廷一方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造成损害。

2.国际法院在程序义务上认定乌拉圭的行为违反了《乌拉圭界河规约》的规定,应该事先通知联合管理委员会以及阿根廷关于项目的信息,包括项目的一切细节信息。但从实体义务上看,法院认定没有足够的证据显示乌拉圭批准建立纸浆厂会给沿河流域带来不可逆转的损失或者是居住区域和水质量的破坏,或打破沿河流域的生态平衡。国际法院认定乌拉圭所做的环境影响评价是在国内法规定的程序上要求的,并没有构成对保护乌拉圭河流域及其周边环境的实体义务的违反,所以不支持阿根廷对乌拉圭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指控。

案例评析:

该案件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重要意义。国际法院强调,必须在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开展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对项目进行衡量。但是国际法院没有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规定,而是通过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环境影响评价义务。

这个案例提出国际法院在类似国际环境纠纷中扮演什么角色的问题,涉及实质纠纷的解决和证据的认定。本案中的法官认为国际法院应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50条的规定邀请当事人以外的科学专家来担任专家鉴定人,协助法院审理案件。

本案审理中,有的法官提出,“事先通知义务应当是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法院指出事先通知义务是基于风险预防的考量,其履行是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可以抵御更多的风险和科技上的不确定。

该案件的审理和裁决在国际环境法上有很深远的影响,无论是区际层面还是国际法院中的案例如新西兰诉法国核试验案都涉及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如何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寻求平衡,一直是认定案件面临的复杂问题。该案件明确作出判决,其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专家评估的作用和事先通知义务,对今后国际环境的司法实践具有重大影响。可持续发展原则标志着环境保护意识在全球领域的不断深化和加强。

环境与人权的司法保护从发展来看更是立法保护的实践体现:在司法实践案例中体现了人权法律的绿化趋势和环境法律的人权价值。国际理论界对于是否真正需要创设环境权并对环境权的性质和内容加以重构并未取得共识,但是将人权保护的实体性内容如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居住权、尊重隐私权和环境权或者是说环境保护联系起来;将人权保护的程序性内容如知情权、公众参与权、司法救济权和环境权或者环境保护联系起来,通过具体案例判决和裁定加以实现。这不仅是人权进程和环境保护进程的发展,从两者的联系来看,同样具有实证价值。随着全球国际社会对环境问题的深入关注和可持续发展进程的不断深入,环境与人权保护的结合从立法和实践上均为可持续发展的应有之举。

【注释】

[1]参见Weeramantry法官在Gabcikobo-nagymaros一案中的个人意见,ICJRep.1997,7,及Pathak,in,Brown Weiss,Environmental change and international law,ch.8。

[2]汪恕诚.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第三届世界水论坛部长级会议上的演讲[EB/OL].http://cssd.acca21.org.cn/2003/news0306.html.

[3]朱利江.非洲人权法院——区域人权保护机制的重要进展[J].国际论坛,2005(2).

[4]刘玉民,于海峡.构建人权和民族权的区域性私法保护机制——以非洲人权和民族权法院为例[J].世界民族,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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