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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人权:国际社会逐步承认联系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奥胡斯公约》没有从实体角度对环境权进行规定,但它通过对程序问题的细化确认了环境与人权的联系。例如,1999年联合国大会宣称“食物权和清洁水权是基本人权,国家和国际社会对促进这些权利负有道义上的责任”。除此之外,一些在国际环境法发展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案件也能够反映出国际社会对环境与人权关系的承认。

环境与人权:国际社会逐步承认联系

(一)《斯德哥尔摩宣言

在国际宣言方面,1972年的《斯德哥尔摩宣言》通常被视为现代环境法的发端。该宣言明确了一个观点——人类享有有关环境的权利。[6]

《斯德哥尔摩宣言》原则1强调,“人人都有在保证生活尊严和质量的环境里享受自由、平等和适当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人类也有为当代和后代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神圣职责。”各国政府在经济社会理事会第四十五届会议上指出,斯德哥尔摩环境会议关注环境损害及其对人的情况、人的身体和精神福祉、人的尊严以及人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内享受基本人权的影响。随后,一些环境学者和社会活动家开始从更实用的角度考虑人权问题。他们认为,应当首先确认一些权利,并将享有这些权利视为有效的环境保护的先决条件。他们特别侧重获得环境信息的程序性权利、公众参与决策以及环境损害中获得司法和救济的情况。

(二)《里约宣言》与《奥胡斯公约》

1986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布的《布伦特兰报告》表达了对环境权的强烈主张。其第一条明确表明,“全人类对能满足其健康和福利的环境拥有基本的权利”,这一权利被视为基本人权。[7]这一报告促使联合国于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关于环境的第二次全球会议,并发表了《里约宣言》。《里约宣言》宣称:“人类处于广受关注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且享有以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方式过上健康和富足的生活的权利。”《里约宣言》还认识到,在可持续发展中,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应通过保证公众参与,获得信息和司法救济以及公认在环境问题上的程序性权利。原则10强调:解决环境问题的最好方法是通过处于不同阶层的所有公民共同参与。为了配合这一程序上的要求,联合国欧洲委员会1998年制定了《奥胡斯公约》,于2001年生效。虽然《奥胡斯公约》没有从实体角度对环境权进行规定,但它通过对程序问题的细化确认了环境与人权的联系。

里约峰会后,涉及多边合作的主要国际公约几乎都加入了环境保护内容,作为缔约国的目标之一。1998年,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涉及联合国工作的年度报告中,倾向于以权利为基础的环境保护方法。(www.xing528.com)

2002年8月26日到9月4日,可持续发展世界峰会召开。与会国家同意“重申里约原则中的承诺,全面实施《21世纪议程》以及《进一步执行21世纪议程方案》”。会议结束时,与会政府通过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声明,确认他们会“承担集体责任,推进和加强在地方、国家、区域和全球层面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可持续发展的坚实支柱”的愿景。

(三)联合国公约及决议内容

联合国通过一些文件对环境与人权问题相关内容进行阐述。例如,1999年联合国大会宣称“食物权和清洁水权是基本人权,国家和国际社会对促进这些权利负有道义上的责任”。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要求国家承担确保妇女“享有充足的生活条件,特别是关系到……供水”的责任。随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CRC)要求缔约国同意通过提供充足的营养食物和干净的饮用水抗击疾病和营养不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14号一般性意见(健康可达到的最高标准权利)(2000年)和第15号一般性意见(水权)(2002年),表达了对享有水、饮用水和环境条件的权利及其对健康权的影响的意见。2010年,联合国大会批准了64/292号决议,指出人类享有安全、干净的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权利,安全和清洁的饮用水和卫生设施是实现所有人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当年9月,人权理事会通过了决议18号,认为享有安全的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权利是“来自获得足够的生活标准权利,并与获得可达到的身心健康的最高标准以及生命权和有尊严的权利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同时,理事会还敦促发展伙伴在设计和实施发展计划时采取人权为基础的方法。

除此之外,一些在国际环境法发展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案件也能够反映出国际社会对环境与人权关系的承认。例如,国际法院法官Weeremantry在盖巴斯科夫—拉基马洛项目的案件中认为,环境保护决定了国际公认的人权的享有,保护环境是当代人权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它是保障诸如健康权和生命权等众多人权本身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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