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之规定,受被告人×××的委托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或经×××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我认为,……(说明辩护的基本观点)。理由如下:(略)
……(运用事实和法律,论证辩护的基本观点的正确性。)
最后(提出建议。)
辩护人:×××
年月日
辩护词【范例】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山东泰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马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殷某,作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马某某的辩护人。庭审前,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被告人,了解了本案的基本案情,通过今天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给予考虑: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卫生纸达11万余元,指控的数额过大,且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根据证据卷宗第76页在马某某家里扣押卫生纸的清单经统计可知,2015年4月9日在马某某处共扣押各种品牌的卫生纸共695包,根据在李某某处的进货记录的各种品牌卫生纸的单价,可以核算在马某某家扣押的卫生纸的价值约9294.90元;根据证据卷宗第71页在“蓝天纸业”商店扣押卫生纸的清单可知,2015年4月22日在李某某处共扣押不同品牌的卫生纸共344包,根据李某某的进货记录可以核算344包不同品牌卫生纸的价值约5475.39元,两处扣押的卫生纸的金额合计为14770.29元。根据证据卷第81页“宁阳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通知的内容可以知道,在马某某所生产、销售的彩山情、霸王花、新贵族、阳光、彩蝶等22个品牌的卫生纸当中,清逸、阳光、欣雅、吉祥如意共4种包装品牌的卫生纸按gb20810——2006的标准检验不合格。4种类不合格品牌的卫生纸共计566包,计算价值约7803.2元,所以,公诉机关指控的生产、销售伪劣卫生纸的数额过大,与事实不符。
三、被告人马某某虽然实施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纸的行为,但马某某的行为对生产、销售的卫生纸的质量合格与否不起任何的决定作用。根据证据卷对马某某的第二次讯问笔录可知,被告人马某某生产、加工的卫生纸原纸(即原材料)是从东平兴州纸厂、东平德广工贸纸厂及肥城东盛工贸纸厂等数家造纸厂分多次多批次购得,然后经复卷、分切、包装等工序,制造成商品卫生纸后投放市场销售,整个工艺流程中不存在掺杂、掺假,使合格的卫生纸变成不合格卫生纸等改变卫生纸原有性能的行为,马某某的生产、加工行为对成品卫生纸的合格与否不起任何的影响作用。其生产、加工行为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生产行为,充其量属于商品流通环节中的劳动力添加。从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各检验项目中不合格的检验项可以知道,没有任何一个不合格的检验单项是由马某某的行为造成的,马某某所要承担的责任最多应属于对购进的卫生纸疏于检验、没有把好质量关的责任,实施违法行为时不具有主观恶性,且并没有对消费者造成实际的伤害,建议法庭给予从轻处罚。
四、马某某虽然从事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活动,但其主观上并没有明确的犯罪故意,并不是知道该生产、销售行为违法而执意要做才造成现在的后果。在会见马某某时,我们多次向其询问,是否知道他购进的卫生纸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时,他的回答是“应该是合格的,生产厂家的生产规模那么大,如果生产的产品不合格,当地政府不早把这些厂子取缔了嘛”,作为农村的一位本分的村民,朴素的道德情怀反映出了其对社会现象不能进行清醒的认识。同样在证据卷宗第50页,侦查人员去肥城东盛工贸有限公司核实情况时的笔录记载:“问:你们公司是什么企业?答:我们是生产文化用纸和生活用纸的企业,手续齐全,产品合格”,同样的内容在对东平兴州纸厂法人代表调查时李某富也声明“我们的各种手续都是齐全的”,作为被告人马某某,是没有能力对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符不符合国家标准进行控制和分辨的。再者,被告人的进货渠道明确,买卖双方的成交价格合理,具有经营生活用纸的营业执照,所以其不具有明确的主观犯罪故意。
五、在当前经济环境治理过程中,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是每一位公民的义务,但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要做到标本兼治。就本案而言,马某某虽然参与了伪劣产品制造的某个环节,但对产品合格与否不起任何决定作用,伪劣产品的责任源头在生产厂家,如果不把制造不合格产品的源头控制住、铲除掉,仅仅从销售市场的末端下功夫,那么对整治经济环境将起不到预期的目的。从某种程度上讲,马某某之所以从事了违法行为,是监管部门对制假、造假等制造不合格产品源头监管缺失造成的。源头不清除,即使马某某不经营,也会有其他人员生产经营。(www.xing528.com)
六、被告人马某某具有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其一,马某某归案后能积极地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并如实地供述自己的不法行为,从辩护人多次会见马某某及马某某在看守所内的表现情况可知,马某某的认罪态度很诚恳,他多次表示出去后不再从事卫生纸的生产、销售工作,干些合法工作,供养一家老小。
其二,马某某从事的生产不合格生活用品的行为与那些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严重危及人民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行为相比,社会危害性极小,且没有主观的恶性,也没有对消费者造成实际的损害。
其三,马某某生产、销售的商品虽然部分检验项目不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但并不存在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的行为。马某某销售的生活用纸大多是12~14元一包,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质量好的生活用纸大多20多元一包,两者相比,差价近一半,在当前农村市场消费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做到了同质同价、优质优价的基本原则,不存在价格虚高、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其四,被告人马某某被拘留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地交纳保证金4万元,以期争取能够宽大处理。
综上,被告人马某某虽然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但其加工行为对产品的质量合格与否不起决定作用,同时被告人的主观上不具有明确的犯罪的故意,生产销售的不合格产品数量较小,且没有给社会造成危害后果,归案后主动承认自己的错误,并承诺不再从事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生产活动,具有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马某某处以缓刑。
辩护人:殷某
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年8月29日
编号:
委托人____________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____________为____________案件____________的辩护人。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____________日止。
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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