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公诉刑诉[年度]第×号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
包括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及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逮捕年月日,在押被告人的嚣押住所。(若为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
(二)辩护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通信地址。
(三)案由和案件来源。
如果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如“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如果为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如“被告人×××贪污一案,由本院依法审查终结”。
如果为上级人民检察院移交起诉或因审判管辖变更由同级法院移送审查起诉的,写为“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经×××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四)案件事实。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五)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略)。
(六)起诉的根据和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 月 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现羁押处所;
2.移送起诉书×份,量刑建议书×份;(www.xing528.com)
3.移送侦查案卷×册,鉴定文书原件×份。
起诉书【范例】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公诉刑诉[2018]25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蓟州区,住蓟州××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8年1月16日21时许,酒后驾驶号牌为×L××××9小型汽车,由五里庄出发,向北行驶进入南环路,沿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环路立交桥下进入渔阳南路,沿渔阳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交警城区大队门口被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韩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8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8年1月20日到交警城区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可以从宽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某某
2018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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