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庭审结束后,辩护人应当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②及时阅读庭审笔录,认为记录有遗漏或差错的,应当要求书记员补充或者改正,确认无误后签名;③应当尽快整理书面辩护意见,提交法庭;④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后,辩护人应当及时收取判决书;⑤在上诉期间,一审辩护人继续担任二审辩护的可以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的意见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提出建议,经被告人同意,在法定上诉期内可以提出上诉。案件结束后,辩护人要总结办案经验教训,并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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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是程序公正的要求。程序公正是一条重要的法治观念,它起源于13世纪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这个原则包含两项具体要求:第一,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诉讼案件的法官;第二,法官在制作裁判时应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我国法律确立回避制度的意义在于:①回避制度能有效保障公检法人员秉公执法,避免受个人情感、恩怨、利害等因素影响而出罪入罪;②回避制度使办案人员与案件无利害关系,从而维护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③法律赋予当事人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即使是诉讼民主的体现,也是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一)回避理由
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不得参与本案处理的一项诉讼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案件事实或处理结果有权利义务关系,如:恋爱关系、恩怨关系)。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如:师生关系、战友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5)审判、检察、侦察人员接受当事人或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或违规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6)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审判的有关司法人员以及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二)回避人员及种类
1.回避人员
(1)审判人员:参与案件审理活动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审委会成员、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https://www.xing528.com)
(2)检察人员:参与案件侦查或起诉活动的检察人员、检委会成员、书记员、司法警察、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3)侦查人员:参与案件侦查活动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
2.回避种类
(1)自行回避:办案人员主动要求回避。
(2)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要求办案人员回避。
(3)决定回避:相关组织决定办案人员回避。
(4)集体回避:集体回避是司法实践中的特殊情况,遇有法官是当事人或当事人在当地是有影响的人员等情况,通常该法官所在法院或该人员所在地法院应整体回避,将案件移送给当地其他法院或异地法院审理。
(三)回避程序
(1)回避提出方式:口头或书面方式均可。
(2)回避提出的期间: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都可以提出,在侦查阶段提出的,侦查活动继续进行;在起诉、审判阶段提出的,起诉、审判活动要暂停。
(3)回避决定: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的回避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委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检察委员会决定;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处诉讼阶段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院长决定。
(4)当事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回避申请被相关机关驳回的,可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申请复议一次。
[1] [美] 盖瑞·史宾塞:《最佳辩护》,魏丰等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1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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