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所说的审判程序仅指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理所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式。
(一)庭前审查
庭前审查是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庭前审查,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活动。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和案卷、证据后,指定审判人员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
3.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
4.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并附证明相关财物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
5.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
6.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7.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列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9.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6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审查后处理
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2.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3.不符合第2~8项审查内容之一的,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4.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5.依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2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6.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6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7.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
(三)庭前准备
1.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2.开庭10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3.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5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4.开庭3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5.开庭3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
6.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3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工作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四)庭前会议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2.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3.社会影响重大的。
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五)开庭审理
开庭审判是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证人的参加下,通过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查明案件事实,调查核实证据,并依法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读法庭规则;请公诉人及相关诉讼参与人入庭;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第一步:审判长宣布开庭
审判长宣布开庭(敲法槌),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
1.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3.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
4.收到起诉书副本的日期;有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日期。
被告人较多的,可以在开庭前查明上述情况,但开庭时审判长应当作出说明。
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及是否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宣布理由。
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名单及辩护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的名单。
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www.xing528.com)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
第二步:法庭调查
1.定罪实事、证据调查。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控辩双方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必要时,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发问。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必要时,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等到庭对质。
法庭应当准许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对方应对出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几方面进行质证。
已经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控辩双方需要出示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法庭同意的,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需要宣读的,由值庭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无法通知或者证人、鉴定人拒绝出庭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2.量刑事实、证据调查。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同时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案件起因;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等。
第三步:法庭辩论
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的,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法庭辩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①公诉人发言;②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③被告人自行辩护;④辩护人辩护;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量刑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附带民事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合议庭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的事实,有必要调查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在对新的事实调查后,继续法庭辩论。
第四步:被告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的;陈述内容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陈述内容与本案无关的或者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制止。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辩论。
第五步:评议与宣判
被告人最后陈述后,若择期宣判审判长应当宣布闭庭(敲法槌);若当庭宣判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后继续开庭宣告判决,宣判后审判长应当宣布闭庭(敲法槌)。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构成何罪,有无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应否处以刑罚、判处何种刑罚,附带民事诉讼如何解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如何处理等,并依法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法庭内全体人员应当起立。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应当在判决书上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相关链接一 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案件因故不能按原定开庭时间审理,或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足以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情况,合议庭决定延长审理期限,待影响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延期审理后再行开庭审判时,仍应按照法庭审判的顺序进行,但对于以前庭审已经查清的事实和证据,可以不逐一核查。人民检察院要求延期审理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但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2次。
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因发生某种特定情况,影响案件正常审理而决定暂时停止诉讼活动,待该种原因消失后,再行恢复审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相关链接二 法庭纪律
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1)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
(2)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
(3)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4)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5)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
(2)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3)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
(4)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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