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组织是代表法院对各类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组织。包括:独任庭、合议庭。
(一)独任庭
由审判员一人担任案件审理和裁判的组织形式。是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裁判案件时所用的审判形式。独任庭审理以下几类案件: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4.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这类案件也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www.xing528.com)
审判员依法独任审判时,行使与审判长相同的职权。独任审判的案件,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合议庭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集体审理和裁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合议庭必须是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合议庭的组织者是审判长,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指定1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记入笔录,各成员签名。合议庭评议案件不公开进行,全体成员均应当参加案件评议。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当针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合议庭成员评议时发表意见不受追究。合议庭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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