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的原则
刑事起诉是国家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指控的犯罪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予以刑事处罚的诉讼活动。
现代各国的起诉模式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公诉独占主义,即案件的起诉权被国家垄断,排除被害人自诉,如日本等国;二是公诉兼自诉模式,即较为严重的犯罪案件的起诉权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而少量的比较轻微的犯罪案件,基于效率等因素考虑,允许公民个人自诉,这是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一种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起诉方式,我国的刑事起诉模式也属于此种类型。
至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公诉案件是否必须向审判机关起诉的问题,诉讼理论中又有起诉二原则之分。一是实行起诉法定主义。即只要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公诉机关都应当提起公诉,而不得考虑犯罪嫌疑人及其罪行有无酌定起诉的具体情节。西方学者认为,采取这种方式,强调起诉的合法性、公平性,因此,它又被称为起诉合法主义,这实际上排除了公诉机关对起诉的自由裁量权。一般说来,起诉法定主义在对犯罪进行追诉的问题上统一了标准,可以避免公诉机关滥用公诉权。同时,还可以有效地防止刑事司法为政治权势所左右,保证法律的严肃性。但是,它欠缺对案件具体情况的考虑,并且不能充分体现诉讼的效率原则。因此,起诉法定主义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受到冲击。二是实行起诉便宜主义。起诉便宜主义主要是指在具备起诉条件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享有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及其罪行等具体情况以及刑事法律、政策等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追究犯罪。由于起诉便宜主义赋予了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问题上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公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和刑事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决定是否追诉,从而有利于实现刑法的价值目标。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起诉便宜主义原则,赋予检察机关不同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在历史上,起诉法定主义曾经处于一元独占的地位。随着效率因素的不断被强调,现代各国的刑事诉讼立法大多在明确规定起诉条件的同时,增加了贯彻起诉便宜主义的制度,强调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的二元并存。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仍然坚持了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起诉模式,并适当扩大了自诉案件的范围;在起诉的原则上,则贯彻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起诉便宜主义为补充的精神。
(二)审查起诉的内容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167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可见,在我国,凡是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只能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审查起诉的权力,除此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该项权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8条和2012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检察院规则》)第36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必须查明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单位犯罪的,单位的相关情况是否清楚。
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是否明确。
3.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及酌定从重、从轻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
4.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书及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证明相关财产系违法所得的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5.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依法收集,有无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犯罪事实和情节是否清楚,是由证据加以证明的,只有掌握了确实、充分的证据,才能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因此,在审查犯罪事实、情节时,必须对侦查中所获得的全案证据进行分析、鉴别,看其是否客观、全面、真实;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关,是否充分;证据的证明效力如何;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在审查时,既要注意证明有罪和罪重的证据,也要注意证明无罪和罪轻的证据,并注意各种证据之间有无矛盾,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6.侦查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完备。
7.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www.xing528.com)
8.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审查起诉时,除了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之外,还要从事实、情节、法律规定等方面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情形,凡是具有规定中六种情形之一的,都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一经查明,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处理决定。这样,在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又避免使无罪的人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受到错误的追究。
9.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直接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对案件进行审查时,还必须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是否给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失以及损失的大小。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受到损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主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公民的财产受到损失,被害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主动告知被害人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以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10.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对于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
11.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途径。这种监督主要通过提起公诉阶段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来实现。在审查起诉时,一旦发现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侦查机关应当将纠正的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对于在侦查活动中有刑讯逼供、贪污、挪用赃款、赃物以及有徇私枉法等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涉案款物是否查封、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清单是否齐备;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三)审查起诉的方法
1.全面阅卷。通过阅卷核对起诉意见书、犯罪事实及证据是否一致。
2.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鉴定人、被害人。
3.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口头意见记录在案,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4.询问证据来源,必要时可以复验、复查相关证据。
(四)审查后的处理
根据《检察院规则》第376条的规定,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制作案件审查报告,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经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通常检察院审查后的处理结果有三:提起公诉、不起诉、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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