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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刑事诉讼教程:立案程序与安全要求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立案程序是指立案活动中各种诉讼活动进行的先后步骤和形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刑事诉讼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刑事诉讼法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模拟刑事诉讼教程:立案程序与安全要求

立案程序是指立案活动中各种诉讼活动进行的先后步骤和形式。它主要包括对立案材料接受、审查和处理三个环节。

(一)材料接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109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扭送、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人都应当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二)立案审查

立案审查是指法院和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立案的三个条件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各种材料和情况进行审核查实。首先,要审查材料来源是否真实;其次,要看材料中反映的事实是否属于犯罪事实,应否追究刑事责任。最后,要审查各种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三)审查后处理

审查后法院和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决定书》;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相关链接 管辖

管辖是法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法院之间(同级和上下级)在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刑事诉讼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一、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也称职能管辖,是法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1.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有规定是指:①自诉案件;②自侦案件;③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④由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⑤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这几类案件不属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税案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案件(走私罪例外)、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司、企业人员行贿受贿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www.xing528.com)

2.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虐待、侵占他人财物;第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第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有四个条件限制:①被害人提供犯罪的充分证据;②被告人行为当究责任;③被告人行为侵犯了被害人人身、财产权;④公检机关当究而不究的。

二、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同级法院之间以及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之间的在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法划分级别管辖的主要依据是:案件的性质;罪行轻重程度和可能判处的刑罚;案件涉及面和社会影响的大小;以及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体系中的地位、职责和条件等。刑事诉讼法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可见,基层人民法院是普通刑事案件第一审的基本审级,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分布地区广,数量也最多,最接近犯罪地,也最接近人民群众。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①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②可能判出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这两类刑事案件,属于性质严重,危害极大,案情复杂的案件,因此,必须更加慎重。同时,处理这几类案件,无论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还是在适用法律上,难度往往也比较大,这就需要法律、政策水平更高、业务能力更强的司法工作人员。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最高一级的法院,也就是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高一级的审判机关,它的主要任务是审判对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诉、抗诉案件、死刑复核案件、核准死缓的案件,以及监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所以,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宜过宽。况且,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多少,又直接关系着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审的负担。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的最高审判机关,除死刑复核案件外,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审判的刑事案件只应当是极个别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性质、情节都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这样,利于最高人民法院集中主要精力监督、指导全国法院的审判工作。

三、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确定地域管辖的原则有四个:

1.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我国确定案件地区管辖的首要原则,涉及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但两者在地区管辖中的地位并不是并列的,而是以犯罪地作为确定地区管辖的基本原则,被告人居住地则作为确定地区管辖的辅助性原则。

刑事案件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

2.以最初受理地法院管辖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被告人在几个人民法院的辖区内实施犯罪行为的案件,因而就可能出现几个犯罪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刑事诉讼法》第25条明确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地(避免管辖权争议,利于及时审结案件)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数罪中性质严重的;同罪中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的人民法院审判。”

3.指定管辖。当案件出现管辖权不明等原因时,由上级法院指定某一下级法院审判该案件的规定。指定管辖适用于两类案件:一是地区管辖不明的案件,有管辖权的几个法院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其共同上级法院指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二是由于各种原因,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集体回避)或不能(自然灾害)审判案件,由上级法院指定该下级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给其他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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