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华教授曾言道:“从本质上讲,对被告人的追诉是国家对一个孤立的个人发动的战争。在这场战争中,国家动用自己的全部资源、利用全体纳税人的钱来对一个公民采取追诉行为,相对于强大的国家机关,被告人则处于极其弱小的地位,因此,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是关注被告人的保护问题。”[3]而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是对其最有利的保护,我国宪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因此,辩护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专属诉讼权利,它是针对指控而存在的,是被告人最基本、最核心的诉讼权利。辩护权也是国家民主和法制发展的产物,它的确立、发展和完善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
(一)辩护权的理论基础
1.程序主体性理论。程序主体性理论的产生与发展主要是基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理念,它强调把人自身作为一种独立、自治的目的,而非被他人乃至社会用来实现某种外在目标的手段,强调人具有人格尊严,并在与他人交往中具有人格上的平等性和独立性。该理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程序主体性理论说明,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被当作客体予以对待,而是有尊严的主体,且主体间地位的平等性。不管是国家机关还是公民个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权利义务平等,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超越法律之外,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程序平等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程序参与各方可以互相交涉、辩论和说服,都可以对程序的结果施加相当的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是体现其与司法机关享有平等地位的最重要的方面。由此可见,辩护权的存在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视为程序主体的最低要求。
2.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实质是: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之人。具体而言,对这一原则应作以下理解:其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须经依法证明才能确定。因此在证明责任的分担上由追诉方承担举证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如果追诉方提不出足够的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会因为未被证实有罪而成为法律上无罪的人,无论他在事实上是否实施了犯罪。其二,只有根据法院作出的生效有罪裁判,才能对被告人量刑。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要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传统的纠问式诉讼模式下的诉讼客体地位中解放出来,促进其诉讼主体地位的确立。主体意味着意思自治,辩护权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一项权利,其核心正在于意思表达的自由。由此看来,无罪推定原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拥有辩护权的前提,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拥有辩护权是无罪推定待遇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
3.对立统一规律。对立统一规律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三大规律之一,它认为世界上的一切现象和过程内部都包含着两个相互关联又相互排斥的方面,这两个方面既对立又统一,它们的对立和统一推动事物的运动和发展,因此应该采取矛盾分析的方法,全面、科学地观察事物和处理问题。刑事诉讼的任务首先在于查明案件事实,从这个角度说,它也属于一种认识活动,同样需要对立统一规律的指导。在刑事诉讼中要查明案件事实,就必须在控辩双方对抗的过程中求得实现。因此,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就是靠对立的双方在陈述己方观点和理由,批驳对方的观点和理由的基础上,把案件事实全方位、多层次地展现在审判人员面前,不仅有利于案件真相的发现,也有利于提高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使裁判者作出正确的结论。
(二)辩护权的基本内容
辩护权是一项程序性权利,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陈述权。嫌疑人、被告人面对公安司法人员讯问时有权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讯问人员应当给予其陈述的机会。②辩解权。嫌疑人、被告人面对公安司法人员讯问有权反驳和申辩。讯问人员应当给予其辩解的机会。③法律帮助权。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主要由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包括: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书面意见。④发问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审时可以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追问、询问的权利。⑤调取证据申请权。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申请法院传唤证人、鉴定人及请求与其他被告人对质的权利。⑥辩论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针对控诉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法律及程序等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⑦委托辩护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代其进行辩护的权利。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也可以委托人民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监护人、亲友作为辩护人。⑧申请回避权。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员不回避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赋予被告人回避申请权,以资补救。⑨申诉或者控告权。被告人认为公检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三)辩护权的行使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辩护权。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自己进行的辩护。它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自己行使辩护权也是十分有效并经常被使用的辩护方式之一。(www.xing528.com)
2.委托他人行使辩护权。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代为行使辩护权。这里的他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法律规定的其他公民,一般应是知晓法律的人员。委托辩护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因此成为现代刑事诉讼中最为主要的一种辩护方式。
3.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行使辩护权。在刑事诉讼中遇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法律援助机构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律师为其行使辩护权。
(四)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被告人特殊的诉讼地位决定了对其诉讼权利保护的重要性,这也是程序法存在的价值之一。
1.被告人是享有广泛诉讼权利的诉讼主体。刑事诉讼主体理论的核心应当是被告人诉讼地位的确定问题。一个刑事诉讼制度如果承认被告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就应当允许他们对追诉者和裁判者进行平等的对话和理性的交涉。能够直接对抗公诉机关的指控,并对裁判者的裁判施加积极、有效的影响。具体要看被告人在诉讼中有无基本的人格尊严;能否在涉及个人基本权益的事项上拥有影响力和选择性;能否积极、主动地决定自己的诉讼命运。
2.被告人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没有被告人就没有刑事诉讼。被告人死亡,刑事诉讼程序即告终结,被告人的口供是重要的证据来源。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中,只有通过公正的刑事审判才能确保被告人辩护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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