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与被告人同为辩护一方,依法执行辩护职能,与控诉职能、审判职能交织,共同推进刑事诉讼进程。
(一)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①辩护人参加诉讼、进行辩护的权利源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的决定权,通常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其辩护,辩护人即失去辩护资格,必须退出刑事程序。②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辩护职能的承担者,与控方主张相对立。辩护人执行着辩护职能,在一定程度上能影响审判进程和结果,然而辩护人与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辩护人与被告人之间最大的区别。③辩护人参加诉讼的宗旨是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非全部利益。不能为了迎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作悖离事实、曲解法律的辩护,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如实陈述案情,应说服其改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持不改的,辩护人有权拒绝继续辩护,解除委托。④辩护人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不附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参与人。辩护人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以外,以自己的意志开展辩护活动。在诉讼中,辩护人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事实的把握,斟酌辩护方式、理由和意见,而不能完全附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理要求的影响,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
(二)辩护人的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担任辩护人。①律师。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社会法律服务者。但国家机关现职人员;担任人大常委成员期间;曾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辩护人。②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人民团体”指工会、妇联、青年团、学联等群性团体。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监护人”仅指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亲友”:指除上述人以外的所有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都可成为其辩护人。但是下列人员不能担任辩护人:①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②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③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⑤人民陪审员;⑥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⑦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⑧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⑨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三)辩护人的权利、义务
1.辩护人享有下列权利。①职务保障权。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受国家法律保护。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进行辩护,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限制和干涉。②阅卷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③会见权和通信权。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④阅卷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⑤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如果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收集、调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⑥获得开庭通知的权利。人民法院在确定开庭日期时,应当考虑给辩护人留有准备出庭所需的时间;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后,辩护人有权在开庭3日以前获得法院的出庭通知书。⑦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权。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辩护人有权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有权提出新的证据;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当庭宣读后,辩护人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并有进行质询的权利;在法庭审理中,辩护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勘验或者鉴定。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可以对证据、案件事实、量刑等发表意见并可以同控方展开辩论。⑧保密权。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⑨拒绝辩护权。拒绝辩护是指律师接受委托后,因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拒绝继续担任被告人之辩护人的行为。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有以下情形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一是当事人的委托事项违法,二是委托人利用律师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三是委托人隐瞒事实的。⑩其他权利。主要包括:辩护人在征得被告人的同意后,可以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辩护人有权得到与其刑事辩护权有关的法律文书,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抗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副本等。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
2.辩护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①忠于职守的义务。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或被指定担任辩护人以后,应当恪尽职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能无故拖延,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②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藏、毁灭有罪、罪重证据,不得伪造无罪、罪轻证据或者帮助其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真实证言或者作伪证。③辩护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在诉讼中,辩护人不得向法官、检察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委托人及其亲友行贿。④辩护人有义务遵守诉讼纪律,如按照出庭通知中告知的时间、地点准时出席法庭进行辩护;在法庭上服从审判长的指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遵守看管场所的规定等。(www.xing528.com)
(四)辩护人的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据此条规定辩护人应负有以下责任:
1.对控方和法庭来讲,辩护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辩护人在刑事辩护中提出相关证据进行辩护,是行使诉讼权利而非履行诉讼义务。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控方应当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举证责任。换言之,针对控诉方的指控,辩护人在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反驳的情况下,依然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不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讲,辩护人负有依法为其辩护的职责。辩护人不能曲解法律无视事实,强词夺理,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反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正确的指控,帮助公安司法机关全面了解案情,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处理案件。
3.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不但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权利,也要维护其诉讼权利,即程序性权利,维护程序性权利就应有程序性辩护。所谓程序性辩护是指以刑事程序法为依据,辩护人指出刑事办案人员在侦查、起诉或审判过程中严重违反有关程序法的规定,或者在办案过程中有严重侵犯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利的行为,从而否定某一证据的有效性或某一诉讼行为的有效性,将警察、检察官、法官的行为置于被审查的境地,阻却犯罪指控,从而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辩护方法。程序性辩护有助于进一步强化刑事诉讼程序的地位,维护诉讼程序的尊严。程序性辩护对促进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一步法治化、文明化,对促进我国的人权制度发展和宪政建设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程序性辩护的存在,使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现象成为刑事辩护的对象,对于促进人们重视并遵守诉讼程序,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4.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帮助。辩护人应当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代写有关诉讼文书,调取相关证据材料,调阅卷宗等。
(五)律师担任辩护人时应遵守的执业规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全国律协2017年制定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中的规定,律师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参与刑事诉讼应当做到:①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②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③接受委托后,应当在委托人委托的权限内开展执业活动,不得超越委托权限;④在辩护活动中,应当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意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⑤遵守法庭纪律,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时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程序性规定;⑥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⑦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⑧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⑨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律师出庭服装,佩戴律师出庭徽章,注重律师职业形象;⑩在法庭发言时应当举止庄重、大方,用词文明、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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