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历代对法官的称呼都不相同,传说最早的法官是尧舜时代的皋陶,旧中国法官被称为推事、法曹。新中国成立后,为强调司法的民主性而使用了审判员的概念。1995年颁布的《法官法》正式确认了法官的名称,根据《法官法》第2条,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审判权是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具有亲历性、中立性、程序性等特点,以司法公正为首要价值目标。法官是审判权的行使者,承担着公平正义守护者的角色,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具有较丰富的社会经验,并受到更严格的司法责任制和职业道德的约束。主要体现在:
1.法官任职要求。如果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宫殿,那么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在文明社会、法治国家中法官的社会地位之高,身份之尊贵是不言而喻的。同样,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法官所起的作用也可想而知。然而,要想成为紧跟时代步伐的积极进取型法官,成为让人民群众信任的平民型法官,成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务实型法官,成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思想开放型法官,就要求法官必须具有强大的职业担当精神和忠诚履行职责的能力。因而国家设立的法官入职门槛很高,初任法官必须经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和法律职业资格(司法)考试,具有相应的法律工作经历,并经过较长时间的任前培训。
2.法官履职要求。法律是神圣的,法官职业亦是神圣的。神圣的使命与矛盾纠纷日益复杂的社会形势,要求法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维护法律权威的信念、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最终树立法官公正的形象。法律对于群众来说是比较抽象的,他们对于法律的感知主要是从自己或亲朋好友的官司中获得的。因此,法官办案时的一言一行所体现出来的形象显得格外重要,维护法律的良好形象也就成了法官职责中应有之义。这就要求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时刻把自己当成是折射中国法治建设的一面镜子,让法律在自己的工作与生活中得到展现,让群众从自己的官司中感受法治的阳光与法律的公正。根据中央的统一要求,法官员额将严格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以内,入额法官要经过严格遴选。进入员额后,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让能者审理,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www.xing528.com)
3.法官职业伦理要求。“任何人不能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这是一条被普遍接受的体现程序正义理念的法官中立原则。一个人如果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即使他作出的裁判再公正,也不能令人诚服。正是这种职业特殊性的要求,决定了法官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不仅要受诉讼法中回避制度的约束,还要受到严格职业伦理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官离任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终身不得在原任职法院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在该法官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4.职业道德要求。法官职业道德,是法官在行使审判权、履行审判职能的过程中或者从事与之相关的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法官职业道德是评价法官职业行为的善恶、荣辱的标准,对法官具有特殊的约束力,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治尊严至关重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法官的职业道德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①忠诚司法事业。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②保证司法公正。保证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本质特征和生命线,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③确保司法廉洁。确保司法廉洁是指法官应保持在物质利益和精神生活方面的纯洁与清廉,合理地处理公职与私利之间的关系,正确对待外部的不当利益,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利用职务和地位谋取任何不当利益。④坚持司法为民。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强化群众观念,重视群众诉求,关注群众感受,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寻求有利于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办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认真执行司法便民规定,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尽可能降低其诉讼成本。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⑤维护司法形象。坚持学习,精研业务,忠于职守,秉公办案,惩恶扬善,弘扬正义,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职业操守。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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