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4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宪法宣誓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办法名称修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宣誓誓词如下: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四、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增加规定“(三)监察委员会主任”作为第三项。将第二款修改为:“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五、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和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增加规定“(六)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作为第六项。(www.xing528.com)
六、将第七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七、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报本人姓名。”将第三款修改为:“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条文项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宪法宣誓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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