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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修改《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决定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修改《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决定

(2017年1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三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和保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三、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四、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在会议召开的五日前通过选举单位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会议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

五、第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决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六、将第八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应当根据会议将要审议的议题进行视察,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视察一般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部分代表进行视察。”

七、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三款:“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会议期间,代表团审议议案和审查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分团会议审议审查。”

第四款改为第五款,修改为:“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八、第十二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表决议案的办法”。

第三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

九、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主席团听取各代表团对议案和工作报告、计划、预算的审议和审查意见的汇报,进行讨论,并可以通知有关机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十、将第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设立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的领导下行使职权。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十一、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工作机构。”

十二、将第十九条第五款修改为:“会议举行的情况,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地方性法规等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

十三、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意见后,由主席团会议决定。”

十四、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主席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议案。”

十五、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主席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修改为:“代表团和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也可以先由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或者会议秘书处向主席团提出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会议。”

十六、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有关工作机构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在大会期间能处理的,承办机关和有关组织应当在大会期间进行处理,并向代表作出答复。大会期间处理不完的,承办机关和有关组织必须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处理完毕,并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十七、删除第四章,以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法规议案,适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

十九、将第五章改为第四章,章名修改为:“工作报告和计划、预算的审查”。

二十、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自治区财政预算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财政预算收支表(草案)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

第二款修改为:“在代表团、代表分团会议进行审查时,提出报告的机关、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派出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二十一、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交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www.xing528.com)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审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二十二、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查的意见,对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并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款修改为:“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审查时,可以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二十三、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提出报告的机关应当对各代表团审查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并将研究的意见和对报告修改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二十四、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和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于各项工作报告和关于计划、财政的报告,提出相应的决议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二十五、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二款:“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表决通过。”

二十六、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并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二十七、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团或者全体代表的十分之一以上联名,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二十八、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罢免案由主席团审议后交各代表团审议并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出建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依照本规则第七章的规定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也可以授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决定,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二十九、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大会闭会期间,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三十、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的决定应当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三十一、将第七章改为第六章,章名修改为:“询问和质询”。

三十二、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对自治区国家机关提出的询问,有关机关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作出答复。如询问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由受询问机关提出请求,经主席团或者有关的代表团同意,可以在会议闭幕后作出答复。”

三十三、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三十四、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三十五、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主席团会议答复质询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代表团会议上答复质询的,会议秘书处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三十六、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团或者代表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重新答复的要求,经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三十七、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质询案在答复前,提出质询的代表团或者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该质询案即行终止。”

三十八、将第八章改为第七章,章名修改为:“特定问题的调查”。

三十九、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四十、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自治区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所提供材料的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情况和材料。”

四十一、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会议表决议案,采用举手方式、无记名投票方式、按表决器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表决罢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四十二、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本规则实施中的问题,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负责解释;大会闭会期间,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此外,还对议事规则作了条序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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