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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对民间借贷与乡村社会秩序的影响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文多次说到,尽管高利贷占据了广西乡村金融的统治地位,但以互助为目的的友情借贷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特别是在民族地区,对稳定社会秩序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在部分发生土地革命的地区,根据地政权对高利贷更是严厉取缔;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传统社会组织亦采取措施限制高利贷。

高利贷对民间借贷与乡村社会秩序的影响

本文多次说到,尽管高利贷占据了广西乡村金融的统治地位,但以互助为目的的友情借贷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特别是在民族地区,对稳定社会秩序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那么,高利贷对乡村社会产生的作用是否都是负面的呢?对此我们应该进行具体分析。

近代后,随着外来的冲击,广西民族地区乡村社会发生了一定变化,民间的友情借贷逐渐演变成高利贷,乡村中的互助借贷已经很少,高利贷占据了统治地位。

(一)高利贷成为民众最重要的资金来源

从高利贷存在的原因看,小农生产占主要地位的自然经济是高利贷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近代时期的广西乡村,基本上还是小农生产占主导地位,在这种基础上的借贷制度,只能是以高利贷为主的民间借贷,而建立在大生产和现代银行制度下的现代金融是很难立足的。因此,科学地评价广西民族地区高利贷,就不能只看到其负面作用和消极影响,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债户而言,高利贷的存在和发展也不无积极意义。“就借贷意义言之,即调剂盈亏,互通有无,其本身无罪过,惟利率太高,即为阻碍社会进化,今日者,生产减缩,农村破产,其原因虽多,然高利贷实厉之阶也”。[86]

由于民族地区乡村金融的落后,借贷资金的缺乏,高利贷在一定程度上也满足了当时社会的需要,以高利贷为主的民间借贷具有一定合理性,无论是从生产是还生活上来说,农民都离不开高利贷,高利贷成为农民生产生活资金的最重要来源,在乡村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这在本文第五章已有详细论述。

在广西民族地区,由于现代金融的落后而造成借贷资金的短缺,使得高利贷占据了乡村金融的统治地位,这样,民众对高利贷的依赖程度也是日益加深,高利贷虽然给乡村经济和民众生产生活带来了负面影响,但也不能完全消灭它。换句话说,高利贷与债户之间,是谁也离不开谁,离开了高利贷,民众的生产生活也会受到极大的影响。对债户来说,高利贷是他们在走投无路时借入钱粮以满足其生产生活需要的一条途径,他们明知借贷利率太高会给他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不利的影响,但当时现代金融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友情借贷又极其有限,债户不得不求助于高利贷。对这一问题,20世纪30年代的调查者也认为:“所以现在要谋农村的复兴,不是禁止高利的借贷,而是要有一个低利贷款的机关;不但那要有,而且要普遍,不但普遍,更要注意借款的用途及放款的方法。”[87]民国初期和中期,广西典当业衰落,给社会经济造成严重影响。在武宣县,20世纪30年代“目下全县无一典铺,商场因而交困”。[88]当时的学者也说到:“农民缺乏资本,要借高利贷。都是禁止不得。禁止了,农民更要死得快。”[89]因此,从这一方面来说,高利贷在给债户造成沉重负担的同时,也成为民众最重要的资金来源,在一定程度上维系着乡村经济社会的稳定。

(二)各种力量对民间借贷的调控及结果

近代以来,在广西民族地区,从清末到新桂系时期,政府均采取一些措施对民间借贷进行调控。在部分发生土地革命的地区,根据地政权对高利贷更是严厉取缔;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传统社会组织亦采取措施限制高利贷。那么,各种力量对高利贷所采取的种种调控措施,究竟发生什么样的影响呢?(www.xing528.com)

20世纪30年代,新桂系对民间借贷的调控较为严厉,其措施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发展官办新式借贷,试图取代乡村传统借贷;二是限制民间借贷的利息,并在一定程度上取缔高利贷。新桂系颁布的《乡村禁约大纲》规定:“应革除之件……重利盘剥”[90]。尽管新桂系当局大力推行新式借贷,严禁高利贷“重利盘剥”,但这种做法丝毫无助于借贷利率的降低,相反的是,由于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公开地进行,使得社会可供借贷的资金十分缺乏,其利率反而更高,政府发放的低利借贷也蜕变成了高利性质的借贷。在基层,一些推行新式借贷的政府官吏反而利用公共资源大放高利贷,谋取暴利,这在本文第四章中“新式借贷的先天不足与后天失调”和第七章中“民间借贷与吏治”部分已有论述。

土地革命时期,在中共建立的左右江根据地和部分受土地革命影响的地区,因革命政权取缔高利贷和废除债务,很多债主陷于破产。这种简单的处理高利贷的做法,尽管减轻了贫困债户的负担,但却使得放贷者不敢放贷,导致贫困民众无处可借,民间借贷一时陷于停顿。

外地商人和高利贷者为谋取暴利,在民族地区高利放贷的情况很正常。为了保护本民族民众的利益,部分民族的社会组织制定了限制高利贷利息的措施。如在苗族地区,清道光年间,广东人进入广西融县杆洞乡徭稿村(今融水苗族自治县杆洞乡尧告村)苗族地区,对苗民高利放贷,苗民在还不起债时,债主即采取暴力手段追索,引发当地苗民的不满。苗族头人向官府告发,官府颁令严禁复利取息,并规定了借贷利息上限。当地苗民举办“埋岩”活动,将官府颁布的禁令刻石立碑,碑文如下:

禀称徭稿村苗民素来贫苗……乃本人□实不知滋事,近有三□从粤来客民来此种山开铺,出借钱米重利盘剥,竟有将利作本,磊算取息,无所底止。贫民力不能从,即行拆毁房屋,强拉耕牛,强砍杉木种种。若不禀银赏示严禁,将来苗民受此盘剥,势必穷极流为盗,实为地方之害。已往不究外,合行出示严禁,为此示谕□□客民本地富户人等知悉。借钱者利三分,出借禾者只准五分公平,勿以□贫富相安。倘不遵示……许尔甲头人等指名禀报。

本分县以□□严拿究办,决不姑宽,各宜深遵勿违。特示。[91]

根据上述资料可以看出,“粤东客民”即外来汉族在苗族地区经营农业商业,并向苗民高利放钱米,复利计息,苗族贫民无法还清,高利贷者就用暴力手段追债,成为当地严重的社会问题,影响了民族关系。当地苗族面对“粤东客民”的“重利盘剥”,不得不利用“埋岩”加以限制。道光二十四年(1844),该县背江林洞(今融水苗族自治县安太乡林洞村)亦有外人来放高利贷,当地苗族头人向官府控告,得到支持,并立《严禁碑》,碑文中有“禁不许重利盘剥,恃横强占”[92]等条文。但由于少数民族民众的贫困状态没有改变,他们对资金和粮食的需求有增无减,这些措施实行的效果不大,高利贷依然在一定程度上支配着民族地区的经济,维系着民族地区的社会秩序。

可以看出,尽管各种力量对高利贷进行限制和干预,但无法取代其在民族地区乡村金融中的主体地位,这就充分说明民间借贷特别是高利贷在维系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秩序中有不可取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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