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学家与历史学家大多认为,宗族制度是中国古代以家长制为核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特殊社会体制。如李文治等指出,宗族包括三个组成部分,一是以孝悌伦理为主的思想意识结构;二是实现孝悌伦理的组织机构,即设置族房长,建祠修谱,制定族规,借以宣传孝悌,实现睦族,约束族众;三是为聚合族众追宗祭祖而设置的祭田,有的族性还置有赡给族众的族田。[63]徐扬杰先生将家族与宗族视为等同,他认为:“家族(或宗族)就是同一个男性祖先的子孙,若干代聚在一起,按照一定的规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结合而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64]
(一)少数民族宗族活动的资金来源
在近代广西少数民族地区,宗族活动主要有编修族谱家谱、建设宗庙、选举族长、祭祀祖先、宗族教育等。少数民族民众在举办宗族活动时,民间借贷在其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就少数民族宗族活动运行所需资金的来源而言,除了大户人家的捐献外,还有以下途径:
1.宗祠公产放贷
宗祠,即祠堂,是广西乡村每个村落必有的建筑,一般都是由村中大姓族人出资兴建,用以祭祀先祖和圣贤,是家族的礼仪和活动中心,其规模或重要性都是其他建筑无可替代的。近代以后,宗祠地位和作用虽然有所衰落,但仍在同族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在广西民族地区乡村,宗祠为维持正常的宗族活动,大多将宗产用来放贷,获息用于宗族活动开支。
广西大部分少数民族的宗祠普遍设有族田,有祠堂田、清明田、蒸尝田、祭山田、老坟田等。虽称呼不同,但所承担的功能是相同的。《岭表纪蛮》载“侬壮各族,祀祖先,立蒸尝,尤笃迫远之意”。[65]宗祠族田所收的租谷和资金大多用于放贷生息,为家族的祭祀活动提供经费。宜山县(今宜山市)壮族地区,“有些聚族而居的大姓,建有宗祠和置有田地,也要把田地收入作祭祖扫墓之用;没有田地的,往往由同族各户凑积一些稻谷,每年以高利贷形式借出,收利息作为祭祖开支”。[66]武鸣县清江乡(今南宁市武鸣区马头镇清江村和全苏村),每一个壮族村落都有祠堂,祠堂的钱粮被拿来放贷,该乡的乡约有规定:“借宗祠钱要归还,到时不还,罚款。”[67]在侗族地区,“凡较大的家族聚居的村寨,皆建立祠堂,并置有田产,……租谷多用作清明祭祖会餐之用,余下部分作为放债生息,继续购置田地,扩大祠堂产业”。[68]
部分民族地区宗族活动的资金由民众捐献,亦用于放贷,得息用于祭拜祖先神灵。上思县那荡乡属壮族地区,该地每个村屯都有土地庙,每月初一、十五,家家户户必须去祭拜,还有一年一小祭、三年一大祭的习俗,为保证小祭、大祭的资金,当地“立土地庙时,各户出1称谷(等于现在的70斤)作为庙产,这些钱每年都用来放债,收入利钱作为庙会费用”。[69]
壮族土官祠堂的资金也用来放贷,利息用于族内各种开支。如清末的安平土州(今属大新县)土官祠堂关于官族承继规则就规定,承继者先交铜元8000文,这些钱先放债出去,将来祭祠堂时提用,另外,交给族长铜元2400文,作为领取“执照”费,才由族长给继承“执照”。[70]
一般来说,宗祠放贷的利息较低,但宗祠一般由族长或当地有名望的人管理,他们常常利用管理公有财产的机会,大肆放高利贷,牟取暴利。如民国时期,武鸣县(今南宁市武鸣区)壮族贫民韦建修“因缺粮每年都得向地主韦兰桂及宗祠借贷,结果弄得将自己的二亩多田卖掉还债”。[71](www.xing528.com)
2.为维护宗法制度而成立的放贷组织
为了维护族内正常事务的开展,一些地区少数民族成立了专门的放贷组织,将谷物或钱财拿来放贷。这些放贷组织大多称为“清明会”,各地情况都差不多,大多是族内将公共土地、山林出租,得到租谷用于放贷,获利用于宗族祭祀、修葺祠堂、修订族谱等事务。
据20世纪50年代的调查,民国时期全县(今全州县)瑶族为祭祀祖先而成立了“清明会”,有固定的田产,“祖代留下来一些祭扫田,归全族公有,将田出租,收租后又将租谷放债,年利率约30%。这些租谷和债谷收入之后,每年作为开支祭祖扫墓之用。之后,大家共同会餐。弄岩全村共有六个清明会”。[72]三江县(今三江侗族自治县)是多民族地区,近代时期当地壮族、侗族均有“清明会”,运行程序差不多,地方志有载:“各由其族人酹金置产,或以基金放贷,取其租息,以供蒸尝之需,至扫墓时,分大小族,先后宰猪羊,至其各级之祖墓祭之。依其族系男女咸集,祭后聚餐,有约亲友参加者,形式颇隆重,大族之子孙,率集数百至千人,无届远近,有做客他乡届时亦遄返者,邑之侯姓,每岁祭扫其双石顶之始祖以下三百冢时,集者千数百人,其一班也。同此习者,为僮人,次侗人。”[73]该县侗族地区有土地会、朝堂会、清明会、六头会、新舞会等组织,“这些会的组成是各户(多是一族的)捐出茶油、东毫、杉木等集中资本,选出一两个人(族中之长或有钱者)做生意或放债,赚得的红利一部分用在祭祖上,每年两次三次不等,一部分用在生产上”。该地“南砦村的杨氏祠堂,1941年成立,……平时本族人向祠堂借贷时年利3~5分,定期不还起者以田作抵”。[74]罗城县木梓村(今罗城仫佬族自治区东门镇木梓村),是一个仫佬族聚居地,为祭祀祖先,该村潘姓宗族亦成立了清明会,《木梓村潘姓族谱碑文》中有:“本祠秋祭定于旧历八月初二日,风雨不改。所有桥善圩头、寨州村背各祖墓,于光绪末年捐东毫十元,交族兄济士、族叔焕文各受五元,以做清明会底。”[75]该县覃村覃姓宗祠规定,族内如有男丁出生,则捐款放贷用作宗祠活动,《覃村覃姓宗祠公议定例》规定:“各家生丁报名者,在清明次日,于祖堂内,当祖先案前报名。添男一丁,捐屯钱一百文,生息为香灯,祀奉祖先,保佑长生,富贵双全。”[76]
宗祠公产除有祭祀祖先功能外,部分少数民族还利用宗族资金放贷得息资助本族子弟入学。如清末民国时期,武鸣县双桥乡(今南宁市武鸣区双桥镇)壮族地区,“每一个宗姓都有一个共同的祠堂,祠堂经费是本族内捐献积聚或由出租祠堂公田所得的租金及祠堂放债(放给本族人)所得利息组成。……祠堂出租土地或放债,租金、利息都比普通的少得多。有的祠堂还办学堂,共本族子弟读书,外族子弟也可以在里面读书,但须缴纳学费,而本族子弟是不缴纳的。学堂经费大部分从祠堂经费中拨出,不够时再由学费来补偿”。[77]兴安县潘内村杨梅屯(今属龙胜各族自治县)红瑶居住区,该地本无祠堂,该屯唯一的士人粟满廷看到汉区大多数村落建有祠堂,就发动本屯粟姓群众兴建,于民国15年(1926)建成。该祠堂主要作为该屯群众集会和过节之用,如过清明节时,群众就在这里开会、聚餐、演剧。为了维护祠堂的正常运转,该屯成立了“清明会”。清明节大家一起聚餐,费用由各户分摊,称为“会钱”。聚餐后剩余部分交会首保存,留作次年清明节使用,“有的把钱借出。借者多是本族姓各户,利息百分之三十。当这部钱积累到两千吊时,就可抽出六百吊分发给本屯贫穷的人,以接济他们的衣食困难,同时也可拿出一部分供本屯男女读书费用,不须归还”。[78]
总而言之,民族地区宗族资金的放贷,所得利息为宗族活动提供了较为稳定的经济支持。另一方面,这种组织亦在日常生活中对族内贫苦群众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对维系少数民族宗族的团结,凝聚宗族人心起到很大的作用,是宗族实现敦宗睦族目标的重要物质保障之一。
(二)外来人员宗族活动的资金用于放贷
清代以来,进入民族地区经商的外地汉族商人,为联络感情,增进乡谊,以促进贸易的发展,追求商业的利益,他们在民族地区修建了会馆,会馆一般拥有一定的资金,用于放贷生息,以便为会馆活动的日常运作和开支提供资金保障。如位于三江县丹洲(今三江侗族自治县丹洲镇)的福建会馆,道光十六年(1836)开始建造,道光十八年(1838)竣工。修建完工后,剩余资金便用于放贷,“余资若干,仍前生息为每岁结,日供奉住持食膳之资”。[79]下雷土州(今属大新县)粤东会馆修建于乾隆时期,嘉庆、道光时期因“宫殿时时欹塌,垣墉日就倾颓,祗以竹木叉撑”而不得不重新维修,为保证会馆的维修资金,会馆在创立时就将资金“放贷生息”,碑刻有载:“其时有同者相与商量修建,尝设立作两会,共廿四五名份,约计得会本钱壹百柒捌拾千,并书院所存蒸尝五六拾千,放贷生息,经五六年而会充满,犹有羡余,估计存钱数百千矣。”[80]这些款项到近代仍然发生作用。
会馆日常经费的放贷对象,既包括汉族民众,也惠及当地少数民族。因此,这种资金进入民族地区借贷领域,对扩展少数民族的借贷渠道有一定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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