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与教育也密切相关。一方面,在政局较为稳定、物价基本平稳时期,高利贷放贷的利润很高,是一种只赚不赔的行业,再加上现代金融机构的缺乏,社会的游资无处可以投资,大部分被用来放高利贷,教育领域也不例外。另一方面,由于少数民族地区教育落后,民众文化程度较低,他们在借贷和放贷时因不识字而往往吃亏,这也使得他们看到了教育的重要性,因而引起部分少数民族同胞对教育的重视。
(一)民间借贷与教育基金运营
有关教育资金进入借贷领域,古代早已有之。清代以来,广西民族地区的教育资金也大多用于放贷,获得利息用于教育事业。
1.政府教育基金存当生息
清代时,政府为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教育而专留的教育经费多拿来存放于典当等借贷机构生息。道光二十二年(1842)归顺直隶州(今靖西县)“泗镇两府合建奉议考棚,阖州签捐存留钱六千串发饷当生息,为考棚费”。[36]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崇善县(今属崇左市)知县龚育鳞“热心兴学,莅任伊始,设师范传习班,考选优秀,亲临授课。改考棚为学校,将捐资半充学校建设,半为基金,存通裕押取息作经费”。[37]这些地区都属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经费主要是针对壮族等民族,该基金的设立对发展民族地区的教育有一定作用。清末时期,平乐府知府欧阳中皓拨库银一千元,交修仁县署存当铺生息,以利息收入在瑶山兴办学校,曾在金秀、六拉、白沙、昔地四村的中心地点,建筑校舍一座,招收瑶族青少年入学,名为“化瑶小学”,“因存在当铺等基金,为广西军阀沈鸿英部队掠去,直到民国十年才停办”。[38]该基金的另一说法是:“修仁县瑶山开化第一小学,在古罗村,光绪三十四年平乐县支付欧阳中鹄设立,捐款一千两,存典生息充作经费。”[39]可以看出,该学校是政府专门针对少数民族而创办的,其办学经费来源于放贷的利息。
2.地方教育组织的资金用于放贷
清嘉庆以来,作为一种捐资助学的组织,宾兴在广西逐渐兴起。[40]清代广西民族地区宾兴的经费来源,除官府拨款、士绅捐献、田产收租等外,宾兴还将其筹集的资金存放商店或典当等机构,放贷给各族群众,获得利息以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如雒容县(今鹿寨县)宾兴馆,清代“历三考共捐银八百余两生息,值乡试期,以息银分给士子作川资,以为鼓励。后公议置买田亩收租为久远计”。[41]镇安府(今属德保县)“自光绪十七年起,按年得息钱四百八十千文支给各项公费,余钱作宾兴经费,又钱三百千文,按月一分五厘,每年息钱五十四千文作宾兴经费,不敷经费亦在此项内,支给均归黉善局经理。又自光绪十七年起,在猪判项下提钱二百四十六千文,作宾兴经费,每遇乡试之期,合计人数及数项息钱并猪判项下钱文,酌量分给举人,会试拔贡朝考经费,自光绪十七年起在猪判项内,提钱九十八千四百文,存储生息以半分为会试经费,以半分为朝考经费”。[42]
一些地方的宾兴还开设典当,直接经营借贷。如光绪三年(1877),宾阳县宾兴成立后,就利用社会捐献的资金开设宾盛试押一间,“以收入之六千缗为资本,递年营业生息,除押内及公用开支外,以三分之二资助文、武各生乡试川资,余三分一以为科举会试,及选拔优项朝考之资助,其数目,按照是科资助乡试各生增加五倍,有余仍存宾盛押生息,迨至光绪二十年后,获利颇丰,乃增设产业建仓房,另行创建宾兴公所。清末废科举兴学校,计连年支出省内外游学生川资,及开办县立各学校经费,押铺存款已属无多,加以民十一年春粤军入境骚扰,押铺亦受波及,所余资本仅数千元,已按区分派清楚”。[43]
其他的教育组织的经费亦多来源于放贷利息。如光绪十八年(1893年)立于龙胜瓢里《义学告示》碑,碑文写到:“该厅瓢里街创设义学,……经本分府查得瓢里街原有房行标会,每年出息二百余,串节将此项酌提一半,充义学经费,旋据该处绅商遵照办理,延师启馆,妥议章程,禀覆前来即经批准照办,……为此示仰瓢里绅商居人等知悉,甭等须知房行标钱,既经酌提充公,即属人公款,无论何项急需,不准擅自挪移应□。光绪八年为始,按该首士延聘经营,两师分级两馆,任从无力延师子弟分投,受读仍于每年□□开师生姓名,呈由广南司核明造册报。府以凭查考,倘敢有始无终侵吞肥己,一经访闻或被告发,定即拘案究处不贷,各宜遵照,毋违特示。”[44]前文说到,“标会”是民间放贷组织。在官府的干预下,该地“房行标会”将每年获得的一半利息“充公”,作为义学办学经费,并严令不得挪用。据20世纪30年代广西省立师范专科学校农村经济研究会的调查,在广西乡村“有些地方还有义仓、学仓,所得利息,作为教育经费,惟近年来多在渐渐破坏”。[45]隆林县(今隆林各族自治县)仡佬族地区,民国时期政府向民众征收学校基金,“还拿基金去放债,将该款借给群众,……还钱要加10利3利,赔不起即利上加利,并加以罚款。仡佬族郭人正妹借100斤包谷,三年后被勒还1000斤。苗族杨家芝借5斗(40斤)玉米,三年后被勒还法光50元,无法,只好将大公牛顶债”。[46]
教育组织将经费用于放贷,尽管收取较高利息,给债户造成沉重负担,但有利于经费的增值,为促进民族地区士人交流,发展民族地区教育文化,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经费上的保证。
3.学校资金放贷(www.xing528.com)
清代以来,广西民族地区的教育逐渐兴起。清雍正年间,政府设义学,招收少数民族青年入学,“世宗宪皇帝复设义学,以教傜僮子弟,并令其一体考试。”[47]到民国时期,广西少数民族教育已有一定发展。如在昭平县,“傜僮杂处,僮人夙号刁顽,自争田两大案判结后,服教日深,旧俗日革,民乐耕耘,士勤诵读,学校中已不乏其人”。[48]信都县(今贺州市八步区信都镇)“僮人……皆知教子弟读书、识字,几不辨其为僮人矣”。[49]
清代时,广西民族地区的书院、学校大多有自己的田产,用于出租,获得租谷。若佃户不能及时缴纳,遂转为欠款,按时计息,这可视为放贷的一种特殊形式。如永康州(今属扶绥县)自明代改土归流后,设立明伦堂,为壮族子弟学习提供场所,清雍正年间,“陆生载高,置田三亩半,庠生轮收租息”。[50]为明伦堂提供了部分经费。民国时期,广西各地的学校大多有校产如田地、铺面等,多用来出租生息。据调查,民国21年(1932)、22年(1933),广西全省各学校校产租息总计分别达到26934、18213元。[51]这些学校有一部分在民族地区,租息来源是田租收入、房产租金、放贷利息和田租转化为债款的利息。
民族地区书院的办学经费还存放于商店、当铺或拿来放贷,获得利息以改善办学条件。清初时,宁明州(今宁明县)“宁江书院……现存曾兼上捐银一百两,蒙圣全银四十两,何宣弥银十两,自嘉庆元年三月二十日生息,每逢官课按月缴息银三两,给肄业生童膏火之赀,按生息银,其时存在邓家店名全盛,后其店亏空负债,将店屋一排三大座,分典于各富户,后各富户知其亏空,追索所负,书院首事亦追之,各欲得其店,以抵债,争久不决,讼之官,官断将二座拨归书院,仍留一座为伊住家”。[52]根据上述资料,该书院将经费150两白银存入商店,每月获得三两白银收入,由此可知存款利息为月息2分,但后由于商店倒闭,官府将商店住房划归书院。清乾隆时,泗城知府宋淇源与凌云新旧两令臧祚巩、周长源等人捐资给书院,“共捐廉二百金,发商生息,而院中膏火捐给,且及助考之需,嘉惠士林,教养兼备,其政绩有是多者”。[53]龙州县,乾隆三年(1738)创办的暨南书院,其主要资金用来放贷,“乾隆三十七年前厅吴捐银三百金,发交绅士生息”。数年后,该笔款项已达到“本息银四百三十三两”[54]。其中的士人生活费用也来自放贷所的利息,“生童肄业额设二十名,每名每月给膏火银八钱,余存四十两为修补院宇之费,生息取收支用,每年二月,绅士中轮派八人经理”。[55]镇安府(今属德保县)“正蒙义塾,在站墟,光绪三年知州吴庆芾设,每年经费经州绅熊蒙奇捐钱二百千文,发商生息,按年动支”。“正性义塾,在那满墟,光绪十三年知州李霑春设,每年经费经州绅黄启书、黄富书以畲地充公变价,并由知州李霑春捐养廉银补足共得钱二百千文,发商生息,按年动支”。[56]这些资金到了清末时仍在民族地区教育中发挥作用。
临桂县旧村(今桂林市临桂区会仙镇旧村)是回族居住区,该村回族民众自清初就将教育资金用于放贷,碑刻有载:“旧村自国朝以来,历有学馆,并有学田,以为延师供养之具。第经蒙混,一非惟教者无以胜其劳,即学者亦不能并受其益。当年父老衔之即深,非不欲区而向上,奈力有不逮。自乾隆五十七年,有同志者思集腋成裘,愿捐资以济美,各捐银壹两,按月行息,□填失公,历今十有余年矣。”[57]回族的经堂教育资金亦用于放贷,获得利息用于支付教职人员薪水,如清道光十年(1830)的碑刻载有:“末等羡教学之得人快,斯道之有寄,相与捐旨,积累十余年,子母相权,幸获多今,既置房屋田亩,归而供应薪水始克补其不足。”[58]由于回族乡村社会结构十分稳定,近代后该资金仍发挥作用,对促进回族教育的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根据上面的分析,有清一代至民国时期,广西少数民族地区各州县的办学经费、科举考试经费、学校书院的资金大多用来放贷生息,使得相当一部分少数民族文人受惠。教育经费进入借贷领域,不但使得其得到增值,增加了对少数民族贫寒士林学子的资助面,有利于促进民族地区教化及维系政局稳定,而且使得民族地区民众增加了借贷渠道,解决了部分民众生产生活的困难。另外,这种资金存入商店、典当,扩充了商店和典当的流动资金,对民族地区商业和民间金融业的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二)民间借贷与民族地区教育发展
本文第六章在论述民间借贷体系中的“中保人”“代笔人”时曾指出,由于少数民族文化的落后,他们在签订借贷契约时,往往求助于“中保人”“代笔人”。汉族一些人利用少数民族文化落后的特点,在签订契约时欺骗少数民族。如苗族因没有文字,他们“对于记账、记事、立契约等都用原始的刻木、结绳、玉米粒、劈筒、埋岩等方法。……便利了贪婪的统治者、地主和山霸对民族劳动人民的欺骗、压榨、掠夺和剥削”。[59]融水县(今融水苗族自治县)汉族富户李锦元在放高利贷给苗族农户时,利用苗民不识字的机会,在契约上增加对苗民不利的条款,“写‘凡高坡倒水都属于我’。结果不仅卖了的田归他管业,并且连这田附近流水经过的土地也就算是属于他所有了”。[60]当地苗民因多次受高利贷者欺骗,不得不通过“埋岩会议”加以限制,如融县元宝寨(今融水苗族自治县安太乡元宝村)的“埋岩会议规约”就有“立有团规……勿使造作契约,不可借名赊借”[61]的条款。
又如在瑶族地区,有瑶民放贷时因不识字而受汉人欺骗的情况,据20世纪50年代的社会历史调查:
解放前大板瑶族地区没有正规的学校,孩子们识字,一部分来自宗教师的传承,有的来自私塾教育。私塾最早开办于清光绪年间。第一个开办私塾的人是邓生成的父亲。他因卖香信,有一点钱,后来汉族来向他借钱,说明要在第二年四月份偿还,如到期不能偿还的话就用一头牛来抵押。立契时,借钱者欺邓生成的父亲不识字,在契约上故意把牛字写成羊字。第二年四月邓生成的父亲去讨债要牛,欠债者叫邓拿出契约来给其他人看,旁人都说纸上写的是一只羊。老人受骗上当,无可奈何,只好牵着羊回家。这件事使这位老人十分恼恨,发誓要让儿子读书。他亲自从坑怀走到南宁去挑书回瑶山,并不惜本钱地请来一位先生,专门教邓生成读书识字。邓生成发奋读书,后来果然识得很多字。为了让瑶族都识字,他在瑶山办起私塾教瑶族小孩识字,以后又到那良等地的壮族村庄办私塾教壮族小孩识字。在邓生成的推动下,瑶族对文化教育也热心起来了。有钱的人或独资请来先生给自己的孩子读书,或数户人凑钱请先生办私塾。群众办学活动,从邓生成始到解放后建立正规小学为止,陆续进行了近百年。……就多数人来说,读书只是为认得点字,会看契约,会识数,以免受骗上当。[62]
可以看出,瑶族债主在放贷时往往由于文化落后而付出较高代价,他们由此感觉到文化的重要性,因而大力发展教育。这种情况尽管是偶然事件,但也反映了部分少数民族群众因文化程度低而在借贷中吃亏的情况。从教育的动机来说,他们的目的也很明确,他们发展教育主要是为了避免在经济交易中上当受骗。从这方面来说,部分少数民族因文化落后而在放贷时吃亏,却促使他们重视教育,成为他们发展教育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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