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西各少数民族的圩市村寨,为公益事业而服务的各种公益性组织较为盛行,这些组织大多将资金用于放贷,获得利息以保证公益活动的开展。
(一)维护地区交通的公益性放贷组织
广西的瑶族、侗族等多分布于高山深谷,交通十分不方便。壮族尽管部分居住于平地,但河网密布也使得他们出行困难。为了改善交通环境,很多地方设立了“桥会”“路会”“渡船会”等公益性组织,将经费拿来放贷,获得利息用于改善交通条件。如大瑶山(今金秀瑶族自治县)的瑶族为维护山内的交通线,成立了“路会”,该地罗香一带的坳瑶,规定每年旧历八月初一起至十五日止,为修路日期,在这半个月的当中,凡是年18岁至48岁之间的男女,都毫无例外地要参加,“他们修路还有一笔最初由各户量力乐捐而来的基金,交由一人保管生息。每年修路时所需的费用(如购买木料之类),就由基金的利息开支。……这种情况,其他地区和瑶族各支系都大致相同”。[23]
(二)保护环境的公益性组织
广西大部分少数民族十分重视对居住地生态环境的保护,很多地区以村寨为单位,颁布了乡规民约,保护森林资源。为了防止森林火灾,他们成立了一些公益性组织。
民国时期,全县(今全州县)东山瑶族地区,瑶民为了保护森林资源,设有“谷雨会”。据20世纪50年代对该地的调查:“东山弄岩中村有一块公山,属同村公有,在七代以前,常受村外人侵占,而且为争执山林打过官司,最后判还中村。为了保护公山,弄岩中村群众建立谷雨会组织,每户出一人组成管理,并负责轮流上山巡查,不让外人来偷砍柴木。若外村须用柴,可用田出租来换取木柴,这样‘谷雨会’每年可收稻谷一担,所收谷子又将它借出,年利30%,直到解放前已有100多担稻谷。”[24]放贷的利息尽管很高,但它是用于支付森林管理人员的工资,属于公益性质。
三江县(今三江侗族自治县)丹洲村是一个多民族地区,有汉族、壮族、苗族、侗族等。清光绪年间,该地各族乡绅设立防火会,民国后该组织继续存在。为保证组织的正常运作,亦采取“置业生息”方式扩大资金来源。民国24年(1935)《丹洲防火会碑序》有载:“缘丹洲防火会之设立□□,据昔年东厢福德祠□作永记会之绩钦,并后来之附捐扩充组织,禀准地方官府立案,而成之者也。查东厢福德祠,系地方前□父老于清末光绪年间乐捐创造,工程告竣后,余款用以置业年终收息作春秋祀项。”[25]
从生态环境的角度看,这些类型的组织实际上有保护民族地区生态环境的作用,对少数民族民众的繁衍生息和生产生活也起到了有利作用。
(三)慈善性组织
清代以来,中国城乡慈善机构的经费大多被存放于典当,获息用于慈善开支,“公益慈善机关,有款亦令存典生息。遇事必相扶持”。[26]广西民族地区的情况也差不多。(www.xing528.com)
养济院,又称为孤贫院、孤老院、孤寡院,在各种各样的救济设施中最为普及,是政府举办的救济机构,收养和救济社会上的孤老残病人员。广西民族地区的这类慈善机构大多设立于清代,其资金来源主要靠政府出资或个人捐资,购置田园或房屋以出租,收取租金;或直接将银钱借贷,收取利息,补充救济所需资金。如柳城县“清光绪二十一年,慈禧太后六旬寿诞,三十一年,七旬寿诞,两次奉发孤贫口粮恩款纹银五百两,折合粤币五百四十八两,照章发交昌信饷押存储,每月息一分,动息存本,赈济地方孤苦残废之徒”。[27]思恩县(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孤贫恤金有银三百两,系西太后所颁给,由商人生息,每月给孤贫每人钱六百文”。[28]凌云县“光绪十九年,慈禧太后万寿,颁发孤贫银五百两,发商生息,月息一分,以该项息银按期发给孤贫口粮”。[29]贵县(今贵港市)“驻院瞽目,男妇四十名,由县署以养济院存余银一千一十三元生息,按月以息金发给口粮”[30]。宾阳县“清知州王方田,捐银五百三十元六角,发交公立押生息,按月提息以赡孤贫,后因粤军入境捣乱,该押此款遂化为乌有”。[31]
育婴堂的经费也大多用于放贷。广西的壮族、瑶族等民族向来有溺婴恶习。育婴堂专门收养社会弃婴,随后亦允许无力抚养婴孩的贫民送婴儿入堂。清朝康熙年间,政府下令各地设立育婴堂,此后遍布于州县。雍正二年(1724),清政府“令各省劝募好善之人,于通都大邑,人烟稠密之处,设立育婴堂”。[32]广西民族地区也纷纷建立育婴堂,专门负责集中收养遗弃婴儿。育婴堂的经费主要来源,除政府拨款和官绅捐献外,利用自有资产生息也是解决其资金不足一个重要途径。如宣化县(今南宁市郊)育婴堂,在嘉庆年间由知府魏志栋以府仓变价余银880两生息以供乳哺;道光十一年(1841)县中士商捐助银千余两;光绪末年,县令张秉铨、左江道周星誉、知府叶葆元等,发动县绅班瑞兰、莫以芳、洗锋等捐赠,得银2500余两;宣统年间,宣化县育婴堂在典铺有新旧生息本银1415两1钱,在绿村和北湖村有租谷22石1斗,在南宁钟鼓楼有铺屋1间。[33]
在旧时广西各地,一些无家可归或没有家人和后代的贫民死后,族人或慈善团体出资将其埋葬在公共墓地,这种情况在民族地区很常见。为管理墓地,各地成立了有关组织,有专门的经费,用来放贷,获息用于墓地日常开支。如同治十三年(1874)立于西林县安定乡(今属田林县)的“万人坟碑”记述到,咸丰十年(1860),太平军在西林县与清军交战,“男女老幼罹害者甚众。当时权收浅埋,日久牛马践踏,白骨暴露”,次年春,当地士绅“签资收买大罐装载”,并“公留余资,长为会底,以备每年祭扫之资”。[34]这种“会”即为合会的一种。又如中法战争时期,在广西边境壮族地区,一些将士在征战中阵亡,军队将其葬于义冢,以备其亲人后日寻认。光绪十二年(1886)九月立于靖西县(今靖西市)的《义塚祭扫会碑记》就写到:
义塚祭扫会碑记
管带简字营,记名简放总镇,世龙雪骑尉蔡。为设立义㙇祭扫会,刻石碑存永远事。照得本营自光绪八年五月内,省防奉调防边,进扎越南保乐、宣光各处,剿办陆之平等股匪。事竣后洋务方殷,移防牧马、茶岭及镇安府属边地,迄今五载。其间弁勇或战没于疆场,或受瘴疠而亡于营次,先后均经检骨,葬于归顺州城外教场前之义塚山。除合葬三大㙇外,另分葬各小㙇,均在围基之内,分立碑记,以备其亲人后日寻认。但恐日久无人经理,以致湮没。是以阖营官弁队目人等,共捐花银肆拾两正,交存江西会馆,首事生息。每年除银五两二钱为寒食、中元祭祀及随时修理坟墓,余为会馆神前香灯之资。除备文移请归顺州正堂存案外,特立碑记垂永远,庶不致于湮没口而亦致以慰幽魂也。
光绪拾贰年九月[35]
该碑立于光绪十二年(1886),即中法战争结束的第二年。根据该碑文,可以看出,从光绪八年(1882)到光绪十二年(1886),清军为安葬在抗法战争和“剿匪”中牺牲的各族将士而成立“祭扫会”,这种组织是模仿壮族民间“清明会”而设立的,按照民间方式运营,有固定的基金“银肆拾两正”,放贷得息用于祭祀扫墓。可以说,这种“祭扫会”亦为公益性组织的一种。
公益组织将资金和谷物用于放贷,获得利息用于公益事业,对救济少数民族贫民和社会弱势群体起到了一定作用,对维护发展民族地区生产和社会稳定也至关重要。一些公益组织尽管不是少数民族创办,但其资金进入借贷领域,对增加少数民族民众的借贷渠道,促进民族交流,密切民族关系等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