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外国传教士大量进入广西活动,他们凭借不平等条约的保护,以武力为后盾,不但在民族地区发展民众入教,还利用自身雄厚的财力掠夺民众财产、霸占土地房产、破坏民间风俗,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特别是他们对民众的高利放贷和暴力索债,往往导致民众不满。
天主教在广西的传播可追溯到明末清初时期。明万历十三年(1585),天主教意大利耶稣会会士罗明坚(Michaele Ruggieri)从广东来到广西桂林,试图展开传教活动,但不久就被驱逐出桂林,天主教打入广西的计划受挫。清顺治四年(1647),奥地利耶稣会会士瞿纱微(Andreas Xxvier Koffler)进入广西,但后因抗击清兵而死,传教随之中止。此后清朝进入康乾年间的百年禁教时期,天主教无法在中国开展正常的传教活动。特别是1718年康熙皇帝颁布“西洋人立堂设教,仍照康熙五十六年(1717)九卿原议禁止”[187]的谕令以后,1721年进一步批示:“以后不必西洋人在中国行教,禁止可也,免得多事。”[188]此后120多年,外国传教士在中国活动进一步式微。如在广西,此段时期“没有任何一个外国教士能够进入广西省”。[189]
中国在鸦片战争中的失败,给外国传教士来华创造了新的机会。1844年7月3日,美国胁迫满清政府签订了《望厦条约》,其中第17款规定,美国人可在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5个通商口岸“或久居,或暂住,均准其租赁民房,或租地自行建楼,并设立医馆、礼拜堂”。[190]法国接踵而至,于10月24日强迫清政府签订《黄埔条约》,约中第22款规定法国人在通商口岸“可以建造礼拜堂……倘有中国人将佛兰西礼拜堂、坟地触犯毁坏,地方官照例严拘重惩”。[191]清政府被迫颁布洋教弛禁令,根据条约规定,鸦片战争后美、法两国的传教士只能在5个通商口岸内活动,清廷也反复强调传教士不能“越界传教”,[192]但违反规定而越界传教者比比皆是。特别是第二次鸦片战争结束后签订的中法《天津条约》中“凡中国人愿信崇天主教而循规蹈矩者,毫无查禁,皆免惩治”的规定,[193]为传教士深入中国腹地传教开了方便之门。此后,随着通商口岸的增开,清政府宗教政策的步步松弛,使“西洋教法盛行中国,天主福音等堂几遍天下,虽至穷乡僻壤,皆有各国教士潜往传教”。[194]
1848年,罗马教廷传信部将两广教区划分给巴黎外方传教会作为传教活动的范围。咸丰二年(1852),巴黎外方传教会任命驻香港的总会计师、神甫李播(李莫瓦,Labbe Libois)为两广教区的主教,他立即采取措施,派教士肋诺(Reniu)非法潜入广西,了解当地的宗教活动情况。咸丰四年(1854),法国天主教神甫马赖从贵州潜入滇、黔、桂三省交界的广西西林县白家寨,计划到广西省城或其他城市传教。在西林期间,马赖用各种手法欺骗群众入教,并与官吏勾结,为非作歹,民愤极大。咸丰六年(1856)新知县张鸣凤将马赖及教徒26人逮捕,处决了马赖和两个中国教徒。此即西林教案,又称“马神甫事件”。法国以“保护圣教”为名,联合英国出兵侵华,挑起第二次鸦片战争,迫使清政府签订了《天津条约》和《北京条约》,巴黎外方传教会凭借不平等条约的规定,取得了“外国传教士可以在中国自由传教”的特权。天主教随之在广西迅速地传开,并将重点放在广西乡村民族地区山区。
中法战争前,法国已在广西全省建立了七座教堂,分布在四个县,大部分在少数民族地区,该四县即是天主教在广西的三个不同地域不同方位的传播窗口:一是西线,即桂西北山区,其中西林县三座,凌云县一座。光绪十三年(1887)西林县县令的一份告示中写道:“有洋人天主教教匪……擅在县地私自起造经堂房屋。”[195]二是南线,即十万大山区的上思县有二座。光绪十年(1884)广西巡抚徐延旭的一份奏折指出,上思州十万山区“入教傜民甚多”。[196]三是东线,即桂中大瑶山区周边,贵县(今贵港市)有天主教堂一座。据民国《贵县志》载:“旧派天主教清光绪初年传入县属,赁县城民居称道,原书屋后在万寿街建天主堂。”[197]贵县(今贵港市)特别是县城的壮族人口占很大比例,法国传教士在该县桥圩、八塘、木格、东津等地建立了大量传教据点,发展了大批教徒,并以贵县(今贵港市)为中心,大力向桂西北、桂西南民族地区传教,可以说,贵县是天主教在民族地区传教的桥头堡。
光绪十六年(1890),继任主教之职的司立修(Chouzy)将广西主教府从上思县迁往贵县(今贵港市)。从此,传教士便以该县为基地,逐步向桂平、武宣、象州、荔浦和永福等地传教。光绪二十三年(1897),梧州被辟为商埠,便利了传教士从广州沿西江进入梧州到贵县(今贵港市),再进入大瑶山传教,巩固了贵县(今贵港市)这个广西天主教教务中心,贵县(今贵港市)几成为天主教在桂西南、桂西北传教的大本营。天主教遂由贵县(今贵港市)溯西江至南宁,进而继续深入十万大山地区。光绪二十五年(1899),司立修(Chouzy)后任罗惠良将主教府迁至南宁,天主教进入桂西南、桂西北民族地区更为方便,其势力更是得到极大发展。
“一战”以前,整个广西天主教均为法国天主教会所控制。“一战”期间,由于法籍传教士回国参战,伤亡很大,无暇顾及在广西的传教活动。战后,来广西的人数更少。而美国此时的地位日益提高,美国基督教日益取代法国成为广西的主要传教势力。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1940年5月10日,德国入侵法国,6月22日法国投降,法国传教士在广西的活动逐渐衰落,美国基督教的势力日益频繁。据有关资料,从清光绪十二年(1886)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在这63年时间里,基督教各派共在今广西的67个市县内设立堂点280处,施洗教徒5570名,并开办了大量学校和医院。[198]
(二)天主教、基督教的经济来源(www.xing528.com)
近代不同时期,教会的资金来源有所区别。总的说来,天主教、基督教进入中国后,其经济行为也逐渐受中国社会经济环境的影响而发生变化。
1.所属国和教堂拨款
天主教、基督新教在华活动的经费来源,早期主要来自国外,如法国传教士在华活动经费主要由法国政府提供,“在法国十八世纪大革命以前,在华遣使会每年从法国在政府领取一万二千法郎,另外还从法国教会募得的捐款中获得一部分接济。”[199]19世纪后,在华传教士的经费逐年增加,特别是在广西的传教士得到了大量经费。据赖德烈《基督教在华传教史》第12章的统计,巴黎外方传教会于1843年拨给在华传教士的活动经费是28万法郎,1845年为30.4万法郎,1851年为30.6万法郎,1854年为31.1万法郎,1858年为了向中国内地特别是沿交趾支那一带的省份扩张势力而猛增到54万法郎。[200]
2.清政府的赔款和教会产业收入
历次教案发生后,列强向中国政府勒索到大量的赔款,这些赔款中的一部分拨给天主教会,使得在华天主教会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如西林教案发生后,迫于列强的压力,清政府被迫赔偿法国天主教会20万两白银。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在签订中法《北京条约》时,担任翻译的法国传教士孟振生(J.M.Mouly)擅自在中法《北京条约》的中文稿内私增一项条款:听任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201]。此后,天主教在华传教士更是强行勒索房地产,大量霸占田地,扩展教会势力。其经费来源逐渐由依靠国外转而直接从中国占有的土地、房产及发放高利贷和经营其他商业活动获取。如西林县的天主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在该地购买土地,租给教徒和村民耕种,获得巨额收入。据20世纪50年代的社会历史调查,西林县定安、渭各两教堂年收租谷达4万余斤。[202]贵县(今贵港市)“教会常用经费,除罗马宗教酌予津贴外,余仰于教会田租收入”。[203]光绪十一年(1885),天主教在西林县乐里(今属田林县)设教堂,购有田地十多亩,“收租用以西林教士进出南宁、香港,来回西林的挑夫、轿夫及乐里教堂留守人员的伙食费用”。[204]
天主教在广西城乡大肆购买地产的同时,还向教徒和乡民放贷,获得利息收入,构成其经费的一个重要来源。如中法战争前,贵县(今贵港市)三板桥教堂“每年收入田租、息谷就达三四百担,佃户、债户遍及附近各村”。[205]
通过上述的分析,可以得知,近代后教会的资金来源呈现多样化发展态势,在广西民族地区的天主教,来自教会产业的收入在其经费来源中逐渐占据重要地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