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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广西民族地区的民间借贷与乡村经济社会研究——从高利贷视角出发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书多次提到,广西少数民族内部或亲邻之间存在低利借贷和无息借贷,近代后这种互助借贷逐渐蜕变为高利贷,而发生在不同民族之间的借贷则多属高利贷,因借贷利息高昂,抵押条件苛刻,催债手段残忍,这种高利贷对民族关系有一定影响。由此可以认为,瑶族的族内或支系内群众之间的借贷,多为无息借贷;族外或同一民族不同支系之间的借贷则要付出较高利息。

近代广西民族地区的民间借贷与乡村经济社会研究——从高利贷视角出发

本书多次提到,广西少数民族内部或亲邻之间存在低利借贷和无息借贷,近代后这种互助借贷逐渐蜕变为高利贷,而发生在不同民族之间的借贷则多属高利贷,因借贷利息高昂,抵押条件苛刻,催债手段残忍,这种高利贷对民族关系有一定影响。

(一)民族之间借贷利率情况

近代以前,广西一些少数民族同一支系内部的借贷多是无息,但不同民族之间和同一民族不同支系之间的借贷,大多需要支付一定利息。近代后特别是民国时期随着民族地区的开发,外来人口大量进入民族地区,从总体上说,高利贷已经占据统治地位,但具有互助性质的无息借贷仍在较小的范围内存在。据20世纪30年代庞新民的调查,“傜人……娶妻借肉者,至被借者有婚娶时,则须如数偿还之”。[143]瑶族这种形式的互助借贷,对债主和债户都有利。对债主来说,不但免去了猪肉一时吃不完而须想法保存的困难,而且有利于改善乡邻关系;对债户来说,债户无购买能力时一样能获得猪肉改善生活

但从整体上来说,近代以后特别是民国时期,广西少数民族内部的借贷利率呈上升趋势。如在大瑶山罗香村(今金秀瑶族自治县罗香乡罗香村),“在清朝的时候借稻谷也都是无息的。但到了民国以后,这种情况就改变了”。[144]该地罗运村(今金秀瑶族自治县罗香乡罗运村),“以前是无息的,但自国民党统治瑶山以后,尤其是抗日战争之后,汉区有很多人逃入瑶山居住,借贷粮食的人多起来,这时才开始要利息;于是瑶族内部的互相借贷粮食也开始算利息了”。[145]可以看出,少数民族内部借贷由无利、低利变为有利乃至高利,是由于外来的影响和有借贷要求的人的增多。

20世纪50年代初,调查组在大瑶山六巷村(今金秀瑶族自治县六巷乡六巷村)调查时,在该地瑶民蓝公元家里发现清道光年间放债帐簿,记录如下:

张老五借银钱十八两每年行利息银三两六分正

韦邵周借银十六两二百文可离大田二丘昨案(按:昨案即坐按之误,意即作抵押,下同)每年行利息银三钱两分韦扶仁代笔

张老发借银钱九千二文正每年行利二千文巴三吐六板(田)一丘昨案

张扶月借银十五两零三钱每年行利三两有石兰吐多禾五十双平尾田二十双昨案

扶海借银一两□分

韦扶志借银三两每年行利息银六□洪水田昨案

韦绍金借银三两五钱利息三钱五分

盘扶票借银二十五两每年行利五两正

盘扶旦借银六两每年行利六分

盘扶间借银六两每年行利六分

盘扶润借银六两每年行利六分

盘扶思借银六两五钱每年行利一两二钱正

盘扶召借银十一两每年行利二两二分

盘扶棟借银四两五分每年行利二两

盘扶们借银八千八百文又钱三千九百文,又借谷二百斤

蓝扶串借钱六两六百文

蓝扶任借钱四两

蓝扶尺借钱十四两

蓝扶初借钱三千文

蓝扶福借钱七千一百文

……

相仍借盆钱乙千文

相扶坤借钱八百文

四水村蓝扶多借钱四千零三百[146](www.xing528.com)

上述资料反映的是花蓝瑶村民蓝公元在道光十八年(1838)以后若干年内的放贷情况,大致在近代初期。根据有关资料记载,当时大瑶山花蓝瑶有蓝、相、侯、冯、相五姓;[147]坳瑶的姓氏,主要有盘、赵、罗、苏;[148]张姓、韦姓则分别为汉族壮族[149]。可以看出,该地是多民族混合居住的。张姓、韦姓及盘姓向蓝公元借贷需要付出10%到20%的利息,而花蓝瑶蓝姓、相姓的借贷无须付出利息。由此可以认为,瑶族的族内或支系内群众之间的借贷,多为无息借贷;族外或同一民族不同支系之间的借贷则要付出较高利息。从上述的资料亦可得知,当时汉、壮族向瑶族借钱一般需要抵押,但瑶族族内的借贷却不需要抵押。

(二)高利贷与民族关系

近代广西境内的各民族中,尽管在部分地区有汉族向少数民族借贷的情况,但总的来说,少数民族的经济一般落后于汉族,他们在缺少生产资金和生活费用时,单靠族内的借贷难以解决,只得向本村或邻近经济较为富裕的其他民族借入高利贷以解决暂时的困难。当时一些富裕户就利用自己经济上的优势对其他民族放高利贷,债主借此欺压债户。如大新县太平圩“放债和雇工,多为城里的汉人,乡村里的壮族富农地主也有一些”。[150]龙胜“大寨苗族向苏浩(汉人)借茶油1斤,一年后还了茶子三担。吴俊田向王纯金(汉人)借50斤桐油三年后买了杉树43株二担油的桐山”。[151]那坡县苏忠光(彝族)因全家患病,向六蓬坡李庆亮(壮族)借入3担稻谷,第三年本利达到18担,因无力偿还,将1亩地抵偿;念毕屯梁廷康(彝族)将4亩地典当给李庆亮(壮族),当价为50光洋,三年后本息达120光洋,梁无力赎回,田地遂归李庆亮。[152]隆林县(今隆林各族自治县)“大水井仡佬族郭卜正妹向苗族地主杨万林借了100斤玉米,三年后被勒索去1000斤玉米”。[153]

由于利率高昂,债户一旦借入,就难以还清,这往往导致债户丧失土地,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少数民族债户当时无法也无力摆脱高利贷的桎梏,无法认识到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源,在他们看来,掠夺他们财富和土地的是汉族商人、地主、富农等,他们进而把造成这种的原因归之于汉族,也使得少数民族对汉族严重不满。因此,从这方面来说,高利贷的猖獗及其给少数民族造成的严重危害,不但使得经济落后民族的经济更为落后,而且加剧了社会的贫富分化,增大社会动乱风险和社会发展环境的失衡,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破坏社会的稳定,成为导致近代广西少数民族与汉族关系紧张的一个重要原因。

1.高利贷与清末土来之争

土来之争,存在于清末广西各地,其由来已久,近代时期在桂东南地区尤为剧烈。史料有载:“贵县、桂平,土著僮人曰土,广东潮、惠人曰来。”[154]按照这种说法,“土人”当指本地的壮人,“来人”指外来的汉人,亦称“客人”“客家”,是指新近从外地迁来的汉族移民。亦有资料认为:“土人即是操白话的汉族(明代以前落籍广西的)和自古以来在本地土生土长的壮、瑶族。客人,是指明末清初后从广东客居广西的客家人,其中也包括小部分的惠、潮人。”[155]据学者考察,“土人主要是历来居住在这里的壮族,也包括部分唐、宋、元、明时期先来的汉族后裔,他们或许已同化于壮、瑶之中”。[156]民国《贵县志》也说到:“贵县土著者,惟农、黄、覃、邬、韦各姓,余皆外来古籍,概称为来人;而于粤东惠、潮、嘉迁来者,均谓之来人,即客人。”[157]由上所述,“土人”是指以贵县(今贵港市)、桂平本地的壮、瑶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和部分明代以前落籍广西的汉人后裔。

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被迫将广州、厦门、福州、定海、上海五处开辟为通商口岸,洋货在中国大量倾销,导致一批农民、手工业者破产、失业。而清政府为支付战费和赔款,不断搜括民财,进一步加速了民众的贫困破产。再加上战后大量水陆兵勇被遣散,他们流离失所,走投无路,到处游荡,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在这样的情况下,广东、福建等沿海省份的无业游民涌进广西,邻省湖南等地的流民也从桂北进入广西腹地,谋求生路,形成一股“来人”“客人”流。

19世纪中后期的广西各地,“来人”对当地壮、瑶族放贷的情况十分普遍,利率极高,催债手段残暴,导致冲突不断。据20世纪60年代的调查:“百多年前,象州城内有不少当铺,都是广东人开的。大押为期三年,年息三分;小押为期一年,利息是‘九出十三归’。”[158]可见近代初期“来人”在壮族地区放贷利息之高。民国《贵县志》写到:“当押皆商人合资开设,独资经营者罕见,清代业此者多为粤商。”[159]而缺少信用和没有抵押物的贫民,往往借贷无门,坐以待毙。再加上借贷利息的高昂,催债手段的残酷,使得“土人”十分不满,从而导致土客矛盾激化。如道光二十二年七月(1842年8月),巡抚周之琦奏:阳万土州(治今田阳县百峰乡百峰街)“土人黄卜能等,因挟客民重利盘剥之嫌……黄卜能、李德洸纠众一百一人,殴毙客民黄德亨等五十九命”,[160]清廷认为:“阳万土州判岑铭,于土民聚众滋事,毫无察觉,犯案后,又未能全数获犯,实属玩忽无能,着即革职,留于该地方缉拿。”[161]该事件中的“土人”为当地少数民族,土、来因债务纠纷而引起,导致多人丧命,地方官员也受到牵连,成为轰动一时的大案。土人、来人之间不断发生械斗,失败了的来人多投奔太平军,成为太平军的一个重要来源,更加剧了土来冲突,“贵县、桂平土人来人相哄。……起衅相仇杀,来人败走,田舍皆为土人所据,来人无归者,皆附于金田以叛”。[162]

对清末桂东南“土客之争”是否是民族矛盾,当前学者已经达成共识。如张声震编《壮族通史》认为“民族矛盾,表现在‘来土斗争’上,在东部壮、汉、瑶杂居地区尤为激烈。”[163]而“来人”对“土人”的高利放贷,也正是导致清末桂东南以壮、瑶族为主体的土人与外来汉人发生冲突的重要原因。

2.高利贷与民国时期汉壮关系

近代时期,广西壮族地区的经商者主要以汉族为主,汉族商人在经商的同时,大多兼放高利贷。20世纪30年代,记者在壮族地区调查时发现:

邕宁龙州一带,自耕农小农比较占优势,商业资本很为发达,统治着整个农村,富商、高利贷者、地主都是一批人,用商业资本、高利贷、高额田租这三种方式同时并进剥削农民,掠夺农民的耕地,集中土地于自己手里,使丧失土地的农民,更加受着独占土地的束缚而丧失其自由,出卖了田地还是欠债,因此往往有发生反抗商业资本的暴动,如龙州下冻附近的农民土地,通通给下冻墟的二三家商人用商业资本和高利贷的方式转移到他们的手里,农民失了土地还负极多的债,在十八年时,附近下冻的农民,曾发生一次暴动,烧掉了下冻墟场,真的,极大多数的农民,实际上还是在死灭道路上。[164]

当时在壮族地区经商的大都是汉族。由上述资料可以看出,汉族高利贷者集商人、地主三重身份于一体,利用高利贷兼并壮族农户土地,从而引发壮族农民不满,导致壮族农民反抗汉族高利贷者的暴力事件的发生。

3.高利贷与汉瑶关系

瑶族主要分布在我国岭南地区,主要靠种山为业,生产方式较为落后,经济相对贫困。他们在春荒时不得不借入高利贷以解决实际困难,但一些汉族富户却乘机利用高利贷掠夺瑶族财产,引发民族冲突。民国22年(1933),兴安、全县(今全州县)、灌阳、龙胜等县瑶民不堪统治者的横征暴敛和生活困苦而起事,统治者在平息该次事件后,有人认识到了高利贷是造成瑶族经济落后和导致瑶民暴动的根源之一:

奉议县(今田阳县——引者注)作登墟附近之瑶民,每因生活困难,辄向坐登墟汉人告贷玉蜀黍百斤,一任贷主订利息。贷主乃限次年须偿还本利工玉蜀黍二百斤,倘次年瑶民适遇荒旱歉收,则由贷主限至第三年赔偿玉蜀黍本利四百斤。届时瑶民自不能不如数清偿,否则横遭压迫。瑶民既受高利贷之剥削,复受恶势力及当地土劣之压迫,又因知识薄弱,不知诉诸法庭,顽悍者固知反抗,但大多愚笨者惟有吞声隐气而已。因政治之关系,更是促进瑶民思叛之思想矣。[165]

瑶人因其文化程度低浅,其受官治者,往往易受官绅威势之所压迫,其不受官治者,又受汉人商贩经济之榨取与欺凌,故其生活艰难,因而民族间之仇恨易生,驯至激成变乱者时有所闻。[166]

民国学者刘锡蕃在调查时也发现了这一问题,他在调查中写道:

况蛮人一遇不幸,即须举债于人。债之利率,尤其苛重无比——最轻者,为四分五分六分——有时或加三加四——前者不两年而利倍,后者不一年而利倍。百业之利,惟农为做薄。蛮人所务惟农,故债务稍重,则其经济生命之神经系,即握于他人之手! 由其本身甚而至其子孙,皆受继续不断之压榨!……故蛮人生活之途,简直与苗山之道路无异——无论打从何条路走,皆为险恶之极!蛮区乱源,每由此起!今后政府若不积极为之计,则祸机一发,必有不可思议之一日。此诚为当务之急,国人所不可须臾忽视者也![167]

在民族混合地区,情况也差不多。据调查,在平果县,民国时期“壮人多居平地田坝,经济占优势,有地主坐食田租和经济高利贷,而租佃和借债的都是瑶人,因此瑶人对壮人更是仇视”。[168]在龙胜县(今龙胜各族自治县),汉、侗、壮族占有大部分土地,而苗族与瑶族则占有土地较少,汉、侗、壮族对苗、瑶族的高利贷尤为严重。“1920年剥削开始逐渐厉害,负债利率增加50%,后来有的借一担还一担或还二担。由于这样剥削日益严重,随之而来民族矛盾进一步加深,最后导致了泗水1933年瑶民起义”。[169]

通过上述的资料,可以看出,经济条件相对较好民族的高利贷者通过放贷对其他民族贫困民众进行榨取,使得债户经济日益贫困,从而导致民族冲突或引发严重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稳定,这种现象确实值得我们深思。

因高利贷而引发民族关系紧张的情况,在清代至民国时期的其他省份也极为常见,如在湖南,嘉庆十九年(1814)立于湖南省新宁县麻林洞(今湖南省新宁县麻林瑶族乡)瑶族所立的《治瑶洞律碑记》就写得很清楚:

严禁民人盘剥。查苗瑶垦山凿石耕种为业,贫窘者多。每有民人知有利者,或以谷米银钱,重利放债,只顾目前租贷,迨后无力偿还,利上盘利,积少成多,更难清楚,以后致受民人追迫凌辱。更有奸民,希图附近腴目肥产,贷诱瑶民,高利盘算;知其不能还,然后将其产业出卖。苗瑶悔误,岂苦甘心。因此积成重衅,凡各官府,应即出示,严禁毋许民人在瑶地放债。嗣后再有违令放债者,有借无还,如敢索讨,许苗瑶向官究处。[170]

在广东民族地区,清道光年间,汉族利用高利贷兼并瑶族的土地,引发民族冲突,时任两广总督的禧恩在一份奏折中提出严禁高利贷:

严禁令。查穷瑶借贷民财,多以山田为质,奸民贪其税薄,欺其愚蒙,往往重利准折,以致瑶田日少,生计益难,应明定章程,凡瑶人地亩山场,除从前旧卖与民者,应听其照旧营业,如计年限已满,仍准瑶户备价收买,不得勒索外,嗣瑶人产业只准与瑶人互相买卖,不准民人契置,以杜准折之弊,如有违犯,一经控发,准将产断归瑶人执业,不准追还原价,并将买主照违令例责惩。[171]

民国时期,广东瑶族地区亦有这种情况:

(瑶人)与汉人借贷,以不识文字,向系一言为定,信守不逾,乃汉人以其忠实可欺,遂时加压迫,结果因愤恨而暴动,此实有以激之也。[172]

以上资料充分说明,因高利贷而导致民族关系紧张,在民族地区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可以说,造成近代民族关系紧张的原因很多,而高利贷则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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