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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族地区债务冲突与人际关系研究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广西民族地区,普通民众之间也常常因借贷而发生纠纷。债主放贷的利率过高、重复催债等行为也往往导致双方关系紧张,甚至引发纠纷。(二)债户赖债使得借贷双方关系恶化本文第六章在分析债主地位下降时就指出放贷对象选择不当导致债主遭受经济方面损失,实际上,债户的赖账还使得债主和债户之间关系紧张,甚至对簿公堂。这种情况在广西少数民族地区古已有之,近代后仍频频出现。吕思义被辱后,拟借此诬陷之。

广西民族地区债务冲突与人际关系研究

上文说到,亲族之间因借贷问题而经常导致关系紧张。在广西民族地区,普通民众之间也常常因借贷而发生纠纷。抗战时期,广西学生军在桂南地区调查时,发现民众之间常因借贷等而发生纠纷,导致民众关系紧张,“为着风水,为着田地,为着面子,为着婚姻,为着耕种,为着借贷,民众间的纠纷是太多了,因为这些事件不断的诉讼以致两方财产都丧失,人员也受伤害,延至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之久都未能解决”。[130]据有关资料,借贷双方发生冲突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债主不良行为导致民众关系紧张

本文第六章在分析“催债人”时指出,债主在放贷中暴力催债等不良行为,往往导致债户与债主之间的关系紧张,甚至引发重大纠纷。

债主放贷的利率过高、重复催债等行为也往往导致双方关系紧张,甚至引发纠纷。三江县(今三江侗族自治县)苗、侗族地区,因高利贷者放贷利率太高,当地人十分不满,称之为“断头贷”,该地苗族、侗族头人于光绪元年(1875)共同制定会款规约,禁止高利贷者放高利贷,凡“放断头贷”者,公罚钱“三千二百文”。[131]光绪年间,南丹县拉易乡一瑶民向壮族富户韦有松借入稻谷,后用银元还清,“但未取回借约,事后韦又来催债,并说‘还债不结约,留到马生角’。这个瑶民因借约留在韦手,还得承认仍欠着他的债务”。[132]民国时期,宜北县(今属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因债户还债后债主重新索债而导致纠纷不断,“贫民借贷负担过重,甚至有还债而不还契者,所在多有例,如债目二十五元已经还过二十三元,尚欠二元,债权人以为尚欠尾数,故意匿契不退,日复一日,时过境迁,收债人亡故,其子以有契为凭,再向债务人重索,因此发生重大纠纷时有”。[133]

在苗族地区,曾有债主因高利放贷逼死债户而引发众怒,当地民众通过“埋岩”(苗语称“依直”)活动将债主杀死,立碑埋于其尸首之上,并规定了借贷规则。该次“埋岩”词的内容如下:

鼓衣的元海,良心不好,思想不好,别人用钢制秤砣,他用泥巴制秤砣,别人用铁制秤砣,他用木皮制秤砣。

七月放谷给别人,他拿秤砣晒太阳,一斤少去七斤,十月收债回家,他用秤砣泡过水,一称吃去七斤,他恶像皇帝,他富像天皇。

他放债到英朗,放债到的东,放给中妈哥,放给如受婆,他们借债赔不起,借吃还不了,元海去讨债,清扫她谷仓,强抢她锅头。

中妈哥,如受婆,气在肚里,恨在心里,上山吃了毒药,找绳子吊了颈,死她一个人,就像烂她蛋一个,但地方不允许,村寨不容许,三十三埋岩不容许,四十四埋岩不容许。

聚众到培叔,聚众到松高,杀元海垫底,立埋岩在上,埋个放债岩,立了放债规,乃朱埋岩,仲娃埋岩,利钱每元收三角,利谷百斤收四十,不准利大过本,不准利滚利,有借有还,欠债别拖延,讨债不准刮粮仓,追钱不准端锅鼎。

如果谁不依岩规,不照古理办,塞水冒田塍,吃草过山界,地方不允许,村寨不容忍,要他象元海,死也要服从埋岩规,死也要服从埋岩规。[134]

该次“埋岩”时间难以考证,《融水苗族埋岩古规》中也未加说明。从“埋岩”所记的“利钱每元收三角”等词,笔者判断该处的“元”应为银元。据有关资料,大约在18世纪就有外国银元流入广西,五口通商后墨西哥鹰洋、香港银元以及法国的法光进入广西。光绪后期,广东铸造的龙洋开始在广西使用。但一直到光绪末年,这些银元在广西流通数量很少。[135]民国元年(1912),广西财政司电令各属所收杂税一律改用元计,银元流入广西日多。[136]鉴于苗族地区是乡村且比较封闭,接受外界事物要晚于城镇和汉族地区。由此,故认为该次“埋岩”可能在清末民初时期。

通过对上述资料的分析,可以看出,“鼓衣”的“元海”是一个高利贷者,在“英朗”“的东”等苗族地区采用不正当手段放高利贷,利率极高,并在催债时肆意勒索,债户“中妈哥”“如受婆”因无路可走而自杀,引发民众不满和公愤。

“埋岩”是苗族特有的社会组织,每当社会内部出现重大问题急需要解决时,寨老就召集一定地域范围内的民众开会表决,立碑埋于土中,该碑具有法律效力,对当地民众进行约束,违反者将受到处罚。该地苗民为规范高利贷者放债而“埋岩”,可见高利贷确实给当地民众带来沉重负担,高利贷者在催债时对债户的野蛮手段更是给民众带来恐惧。该次“埋岩”对高利贷者“元海”进行了严厉惩罚,并规定了放贷利率标准,禁止高利贷者采取残暴方式收债和复利放贷,要求大家遵守,这说明了当地社会组织对高利贷者的放贷活动进行了一定的约束,他们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减轻民众的负担,减少因借贷而导致的社会纠纷发生,以维护该地区的社会秩序。

(二)债户赖债使得借贷双方关系恶化(www.xing528.com)

本文第六章在分析债主地位下降时就指出放贷对象选择不当导致债主遭受经济方面损失,实际上,债户的赖账还使得债主和债户之间关系紧张,甚至对簿公堂。这种情况在广西少数民族地区古已有之,近代后仍频频出现。

在罗城县(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有债户在明末借债,清初债主来催债时,债户却不愿偿还,反诬告债主意图谋反而企图赖债。清代康熙誉为“天下廉吏第一”的于成龙,担任过该县县令,就任期间,他曾处理一个关于欠债而反诬债主的案件,判词如下:

有吕思义者,其祖莘耕,曾欠同邑人陈敏生之祖景山钱八十千。是时吕贫陈富。此尚在前明末叶。迨满清定鼎后,陈族衰落,一贫如洗;而吕姓因有军功,反隆隆日上,家资拥有百万。至顺治十三年,于公知广西罗城县。陈敏生因向吕思义索债不还,大肆辱骂。敏生之父曾任明都尉,死于桂林,殉桂王之难,而敏生亦曾从军三年。吕思义被辱后,拟借此诬陷之。谓为阴结江湖亡命,意谋不轨。陈知之,不恐,谋先发制人,即以索债事控官,而吕亦投牒讦陈。于公审问一过,即下判曰:审得陈敏生呈控吕思义一案。本县研鞫数四,真相业已明白。此事吕思义实有不是:欠债不还,一罪也;图谋诬陷,二罪也。在吕思义意,以为欠债一事,尚在前朝,今国家已易大清,前朝所有之区区债事,何能再行索讨?自应销灭。在陈敏生意,欠债事虽在明代,而欠债者仍是吕姓之人物,不能因国家更易大清,即可置债事于不问。

按律:诬告人叛逆者,即以叛逆罪治之。姑念吕思义于大清入关时,首先归顺,转战两粤,持弓十年,应特予宽恩,免其一死。杖二百,流三千里;妻拏发配,家资入官。所欠陈敏生钱八十千,由公家在吕思义赀产中分出,拨归完案。除详报抚臬宪外,此判。[137]

从上述资料可以看出,吕思“祖萃耕”欠“陈敏生之祖景山钱八十千”,历经多年,后陈敏生前去催讨,反遭诬陷,幸得清官公正判决,损失才得以挽回。

上述资料是赖账债户状告债主。近代时期,广西民族地区因债户不愿还债,债主报官而起诉债户的情况也很常见。以下以清道咸年间都结州(今属隆安县)何性壮族债主的两份诉状为例来说明这一问题:

借钱不还

具呈告状人耆生何XX,系在左邑内西门居住,为欺师脱骗,乞恩差提严惩事。情因于道光XX年,万承州X村诸老请生设帐村中,训诲子弟。彼时有奸恶X来从受业,为家无钱使用,无谷口食,向生求借。生见子弟情矜而许之,实出本钱一千文、包谷五吊正,照时四月价,该钱一千五百文,即日立约交钱,当保的手写约,亲领谷钱完讫,回家使用养命。就知至限拖欠,生恤之门生,让无迫取。迄至咸丰十X年,时至不平,村里败散,学馆无成,生之奔都结州乡中糊口,瞬息十X年久。今沾老爷福劳来旋,定安集感,得旋回糊口,万承州斗村既都坡与咘噫村邻近,故问恶钱谷。岂料恶辈丧良畔墨,欺师脱骗,人之不仁知至此,皋陶律法奚容?有约有名炳据,情不甘恶欺藐骗,所以赴诉,叩恳仁天锄恶培良,差提奸到案,张皋律严治欺师脱骗罪过,追还血本钱谷,使恶心畏服,有耻有格,诚仁德感化之至,地方平静歌声,顶祝万代矣!为此,呈诉[138]

借钱者赖骗

具呈告状儒生何X系在左邑城内西门居住,为刁唆脱骗,乞恩差提严究,血本赖归事。切[窃]生父在日,训蒙啼噫村子弟,彼时有斈[学]生X借包谷三百斤,照时价钱该柒千五百文足,立约注名,保人证见,通引以痕,连畚地按当,任拨任卖。因后病故,生父继亡,兼世时不平,生旋回梓里,让黄氏耕种养子。兹蒙恩安地安民,生是到咘噫村,看畚种如何。谁知咘噫村奸恶XX等,恃众欺生孤客,刁唆黄氏,畔墨脱骗。如此奸恶,颠倒是非,唆人昧良,骗人血本,天理不容!皋刑奚宥?情实不甘。不已,披肝投叩,恳恩赏差拘提奸恶到案,张皋陶刑,严治唆人脱骗罪过,追还血本赖归,诚顶祝万代矣!为此上诉太老爷台前作主,沾恩施行。[139]

在上述两次借贷纠纷中,债主为同一人,双方在借贷时尽管签订了契约,且有中保人作证,但债户均拖欠不还,其中第一份诉状中欠债人拖欠债款达十几年以上。债主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只得上诉官府寻求解决。在第一次借贷中,债主是乡村私塾教师,债户为债主的学生;在第二次借贷中,是儿子替曾担任乡村私塾教师的父亲讨债。可以看出,师生之间因债务纠纷而导致双方关系紧张。

(三)商人赖债导致民族地区社会风气变化

广西少数民族民众大多淳朴,在民族地区经商的汉商在收购土产时,往往采取赊购方式,即商人先将土产运出销售,然后再付给乡民货款。但也有不法商人在获得货物后,往往一逃了之。少数民族民众由于多次被债户赖债,其传统之诚实守信的民风也被外界所影响而发生变化。如在大瑶山(今金秀瑶族自治县),汉人温善初于民国时期在该地开商店,其子利用经营商店的机会引诱盘瑶赊卖作物,将所得狂赌一空,该地解放后,其子仍欠盘瑶货款未还。[140]民国时期,西隆县(今隆林各族自治县)苗族“交易买卖,普通采现钱现货之法;赊借亦多见,然非交易之常规也。其赊借仅凭口头契约,一言既出,其重如山,负人之事,极少发生;但自鸦片交易兴盛之后,外人之入冲购烟者,每先约以偿期,先运烟土出境,而事后每有赖债不还者,故苗人渐袭其技,而生欺诈之风”。[141]民国初期,中山大学师生在大瑶山地区(今金秀瑶族自治县)调查时,由于在他们之前到该地的汉人多次欺骗瑶人,他们的调查有时难以取得较好效果。“罗香村,本属粮瑶,受汉人谲诈的陶冶已深,关于他们男女间的关系,从不肯对我们说一句实话”。[142]商人的赖债行为,不但使得少数民族农户在经济上遭受损失,引发双方的纠纷和冲突,而且也导致了民族地区社会风气的蜕化,破坏了民众之间的人际关系,甚至对民族团结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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