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属于一种经济现象,但放贷不完全是高利贷者和商人的行为,在广西民族地区,官吏与借贷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由于放贷可以获得高额回报,官吏往往也参与进来,他们在这里兼有官吏与高利贷者的双重身份;另一方面,一些官吏因维持其奢侈生活或一时急需资金,他们也向高利贷者借贷。官吏进入借贷领域,给民族地区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一)官吏放贷
有关官吏放高利贷的情况,古已有之。明清时期,在岭南地区,官吏开设典当和放贷的风气极盛。明代时,驻防广东钦州(今属广西)的军人就从事高利贷活动,“户鲜有十金之积遇有供输,辄问贷于贾人军家,利上加利,不知纪极,有一金不二年取十数金者,民习为常,恬不为怪。贾人军家常积资以待其乏,外至匠作,不二年皆舍本业而事放债”。[64]康熙十八年(1679),左副都御使施维翰说到:“今文武各官或兼事商贾,质库连肆,估舶弥江,既夺闾阎之利,复脱关市之算,不可不加禁止。”[65]康熙四十八年(1709),偏沅巡抚赵申乔疏言:“永州镇中营游击唐之夔,违禁取利,将饷银发钱铺换钱,给银少而取钱多,又令营兵放债,盘剥小民。其永州镇总兵官李如松故纵属员,不加管束,又自行开设典铺,亦属违例,相应题参。”[66]亦有官员因挪用公款放贷而被查办者。清乾隆年间,广东盐运使陈鸿熙“竟以朝廷正项之钱粮为运使放债之资本,积年所获不赀”。海南道王元枢“前在肇庆府任内,承办铜斤,预领帑银四万余两,乘黔省苗疆用兵,道路梗阻,竟将公项分发各商运营,勒令加三、加五起息,毫无顾忌”。[67]在近代广西民族地区,官吏放贷的情况也很常见,放贷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用自有资金放贷
官吏利用自有资金放贷,有两种情况,一些官吏在为官时聚敛了相当财富,他们将其用来购买田地、经商或从事放高利贷等活动;一些政府官吏上任前就是地主、商人或高利贷者,他们做官后利用权势经商或放高利贷,牟取暴利。
民族地区的高级军政官员及其家族常常利用高利贷来聚敛财富。清末时,西林县人氏岑毓英(壮族)曾担任云贵总督,其子岑春煊亦官居两广总督,岑春煊之子岑德昌在民国初年也担任百色公署定安区统带,管辖西隆(今属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两县。岑氏家族积累了巨额财富,不但经营商业,还大量购买土地和放高利贷。债户借入岑家的债,若无法还清,其土地财产就被吞并,或不得不出卖人身自由。西林县贫民岑卜税“因借了岑家地主一百五十斤谷子,被利上滚利弄得无法还清,除卖掉十五斤种子田和房子后,仍填不起利谷。到第八年,什么也没有了,在地主的威迫下,出卖全家,包括自己俩夫妇,一个姑娘,两个儿子为奴仆”。岑家雇佣的大量长工,这些长工大部分是“因生活困难借了高利贷,无法还清者,也被迫卖子女给地主为奴”。[68]但岑氏家族在放贷的同时,却用族规严禁子弟借入高利贷,其族谱有规定:“因而举债认息,或讬户垫纳,而高价算还,皆足耗家,不仅为门户羞也。”[69]“力既不支,而犹鬻产举债,设法应用,不知剜肉补疮,所孙日甚,比皆恶俗,可悲可悯,吾族当永以为戒”。[70]这说明他们认识到高利贷的危害性。平南县瑶族地区,瑶民种植桐树很多,该县鹏化人张春如(旧桂系的中将师长)派翁志梅于民国初年在此开设榨油厂,为解决榨油的原料,翁将衣服、布匹、农具之类的货物预先赊借给当地瑶民,货款折成桐子,若在限定的时期瑶民不能交清,即将所欠钱以5分利息计算,然后又利上加利;有时赊借以物物交换的形式进行,一匹土布换300斤桐子,一斤盐换30至50斤桐子,一把钩刀换100斤桐子甚至更多。[71]该油榨“每年约产油一万斤,即需要桐子四万斤。他收购油子,完全采用高利贷方式。而剥削的主要对象,便是附近一带山上的盘瑶”。[72]横县的黄冕,曾担任过新桂系的团长及专区行政监督和民团指挥官等职,官至少将,其子侄十多人也在政府担任相当职务,积累了一定财富,他们家族大量购买田地,并放高利贷,“利息最低二分,在青黄不接和遇到歉收年头,利息则高至四分、五分不等。负债人不能按时付息,则利上加利计息”。[73]
中级官员主要指县级官员,他们也常常在民族地区放高利贷。梁益伍在1925至1926年当过上思县县长,任职期间和退职后“还放高利贷。有时放茶油:当农民缺盐、缺衣服时,向他借贷每五元要还一担茶油(当时茶油每担值十五、六元,有时二十元);有时放稻谷:当农民向他借一元,要还稻谷一百斤,当年如不能还,第二年要还二百斤,第三年要还三百斤”。[74]梁枢亦担任过上思县县长五、六年,“放高利贷的情况和梁益伍相同。”[75]上林县磨鼎扬在民国时期曾担任金龙洞弹压官、巷贤三团联所长、上林县民团副司令等职,他利用职权搜刮大批财富,购买田地,并将“一部分进行高利贷活动(放谷、放铜仙、光洋、设典当等)”。[76]
乡村基层官吏即乡镇和村级官吏,他们由于接触少数民族民众的机会较多,放贷的情况更为普遍,高利贷成为他们发家致富的重要手段。民国初期,马山县古棠东部团统蒙世仁利用权势兼并土地,积累财富,“还放高利贷剥削农民。每年青黄不接的春荒时,他就把粮食借给农民。借出去1斗玉米(约7.5公斤)到7月要收回2斗半。7月还不了,就利上加利,1斗就要收5斗”。[77]上思县那坡屯刘兴文于民国初年担任该地团总,每年“放贷500元光洋,剥取实物利息”。[78]民国时期,思恩县堂八乡(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下南乡堂八村)乡长谭维祯“常年债户50多户,仅利息收入就有500元银元”。[79]田林县那拉乡邓贵福当了村长后,利用权势强买强卖,并进行高利贷剥削,攫取了大量利润。[80]在隆林县彝族地区,刘汉文(汉族)担任德峨乡乡长20多年,对彝族民众大放高利贷,“仅在民国三十四年(1935)就放了4000块光洋,利润达8倍左右。”[81]龙胜县(今龙胜各族自治县)坳头村阳光德(苗族),民国时担任该村村长、乡民代表、村财粮保管员,他所放高利贷,不但利息高,而且要抵押,“借谷和全村一样利息在50%以上,并且要田作押,照例‘先看田后借钱’”。还将劣质谷子借出,“阳再福向他借800斤谷子。好谷则放些泥浆进去才称,坏谷经称头用斗量,这样800斤谷实得700斤谷,至于在还谷的时候则要送到家,要好谷并要很干才收”。“全屯80多户,只有7户与他无债务关系,其他的都是他的债户”。[82]民国时期,龙胜县官衙乡(今属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脊镇)局董苏祖炽,除将家中田地出租外,“每年还放2万斤左右的高利贷,利息30%~50%,受贷的人要有田地才可,否则不给”。[83]上思县那荡乡乡长马锡良“抗日战争时又乘国难之危大放债款”。[84]民国后期,东兰县东里屯黄世鹏为该村村长,1947年壮族贫民牙桂珍向他“借了相当于20斤猪肉的钱。到1948年,本利为40斤,牙桂珍只能还10斤,余欠30斤,到了1949年本利就变成60斤”。[85]
近代时期的广西,还有部分壮族地区为土司统治。据20世纪30年代的调查,“镇南各县,土司权力是在民初以后方才逐渐衰落;土司余威,直到十六七年还未完全消灭”。[86]这些土司集官僚、地主、商人、高利贷者等于一身,他们不仅将土地租给缺地的农民耕种,收取租谷,而且大放高利贷,牟取暴利。如在安平土州(今属大新县),“高利贷成为土官、官族和富户增值的财富剥削农民的另一种重要手段。每年三月至九月放谷花,利率为一倍,借银以五年为一期,年利率为50%,以复利计算,到期不还则以田顶债”。[87]“茗盈(今属大新县——引者注)土官李维均,每年放万多斤谷债”。[88]清末时,在安平土州(今属大新县),家奴赵品富因善于办事而深得土官李德普信任,后被李委任为该地团总,赵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敛财,并对当地壮族农户放高利贷,“名为年利百分之百,实际只借半年,至秋收后就要索赔。……(每年)高利贷收入折谷九百斤”。[89]南丹末代土官莫浦在自述中对其放贷供认不讳,他在自述中写到:“有些佃户,耕种我的田,遇到收成不好,欠缺秧本,向我借出壹贰百斤。到收割时,收成好就还回我。”[90]
2.开设或参股典当
近代广西城乡的典当大多为外籍商人如粤商、湘商等所开,亦有本地富户和官员开设当铺。广西本地也有人入股,其中包括一些官吏,他们将资金入股典当,按期参与分红。因投资典当可以获得较为丰厚利润,在少数民族地区(主要是壮族地区),一些官吏也开设当铺或小押。
开设当铺是官员运营资金的一种重要方式。清同治年间,富川县(今富川瑶族自治县)最早开设的富益饷押,为该县团总程必达所有,该当铺到宣统三年(1911)停业;光绪年间,县城又有同利饷押和富昌饷押,这两间当铺为程必达之子程润生所有,对城乡群众放贷。[91]民国时期贵县石龙圩(今贵港市石龙镇)的同一生饷押,是“官僚地主刘玉怀、刘史臣开的”。[92]磨鼎扬在民国时期曾任上林县民团副司令等职,他开设“典当一年可收入利息折谷8300斤”[93]。
官员将资金入股典当的情况也很常见。宾阳县芦圩(今南宁市宾阳区宾州镇)最早的当铺利济饷押,开设于1923年,有股东10多家,“入股者多属乡绅和卸职军政名流”。[94]军政官员入股典当,于双方都有好处。对典当来说,可以利用军政官员的权势来保护其营业的正常开展,避免遭受地方恶势力的勒索;对官员来说,在物价平稳、社会政局稳定时期,典当获利极大,他们的钱财可以得到很快的增值,是一种很好的投资手段。
一些官吏的亲属也利用官吏的权势开设典当,获取暴利。清末时,安平土官李德普的堂侄李云之,除“每年放十斗谷和一、二百文钱的高利贷”外,还“在安平街开设了当铺”。[95]
3.利用公共资源放贷(www.xing528.com)
一些基层官吏利用管理乡村公共资金和粮食的机会,将其拿来放贷,并提高利率,多余之利则归己有。在壮族地区,上思县那坡屯陈兆吉于民国时期担任该村粮赋征收员,“将公粮用来放债,加上每年放铜仙、银元债,总共每年高利贷收入达数万斤”[96]。在彝族地区,刘汉文(汉族)于民国24年(1935)任隆林县德峨乡乡长时,将该乡农仓的谷物拿去放贷给当地彝族民众,“是年5月那地寨贫农黄彩光向‘农仓’借了80斤玉米,限8月秋收还清,利息为10斤”[97]。在贺县(今贺州市)瑶族地区,民国35年(1946)至38年(1949),李富根在担任村仓仓长时,将公用的谷物用来致高利贷,“原来规定的利息不是很高的,而他放出时利息均为80%,对与他较亲近的亲族则收60%的利息,因而他即从中剥削大量的利息为己库。之后,又将其利息再放债”。他在1946年借谷600斤给李富守,三年后本利收入3240斤;在1947至1948年共向贷放谷物2672斤,获利丰厚。[98]恭城县三江乡石口村(今恭城瑶族自治县三江乡石口村)的盆倡义,在“收管祠堂田租谷时,贪污了十几担谷子,还进行高利贷活动”[99]。
和其他的高利贷者相比较,官吏和土司等阶层经营的高利贷不但利率高昂,而且他们可以利用政治权势和动用行政力量来追偿债款,而债户对所欠钱粮,慑于债主的权势而不敢不还。官吏的放贷,使得乡村借贷关系带有政治化的特点,加剧了吏治的腐败,导致了民众对政府的失望,败坏了社会风气。尽管有少部分官吏的放贷具有体恤乡民性质,但这种情况极少,对改善民众困境所起作用不大。
(二)官吏借贷
以上所述的是官吏参与高利贷放贷的情况,实际上,官吏借贷的情况也很常见,这种借贷主要发生在官吏赴任前。一些候补官吏在未得缺时,因无正式收入,家庭开支较大,再加上他们需要四处活动和为赴任准备盘缠,需款较多,很多人不得不依靠借贷解决。
清初时,未得缺官吏借贷已经成为官场的一个严重问题,引起清廷最高统治者的注意而不得不下令禁止。对此,《高宗实录》有载:
户部议复:“御史史茂奏:‘一、月选各官,借贷赴任;放贷之人,乘隙居奇,创立短票名色,七扣八扣,辗转盘剥,请严行禁止’等语。应如所奏。交步军统领衙门、五城御史出示晓谕。……”从之。[100]
在清初广西,有高利贷者将对少数民族官员的放贷视为一条生财的道路。如康熙二十五年(1686),南丹莫姓土官准备上省请印,因缺少盘缠,托陆姓朋友借入高利贷,后土官为了报答,任用陆姓子孙充当本州哨目。《南丹土官给塘前陆姓哨目执照》中写到:
南丹州正堂莫,……至壬戌年上省请印,本州恃(?)[101]无盘缠,无处去那(挪)。幸有该老代借覃姓纹银四百两,加五利息。回州数年未还,多亏该老自给,还去客帐,一共本利千数有余两。[102]
根据上述资料,高利贷者放贷“纹银四百两”在数年后本利达到“千数有余两”,获利不可谓不高,这对债主来说,无疑是一条生财之道。这说明清初该地的高利贷的利息就很高。
近代后,这种现象仍然存在,如清末福建籍巨商罗炤致在桂林所开设的“罗义昌”商号就经营该种业务,其后人对此说到:
罗义昌还做放官账生意,是有些省城的候补官,为了家用或特别需要,就向他借款,并陆续的借,越累越多,借银元一元还纹银一两,月息一分。要得了缺才还。补缺、署缺或代理都算是得缺。并有三不还的例子:(一)本官死了不还,(二)本官被参革了不还,(三)本官丁忧不还,但起复后得缺仍然要还。官得缺的时候,不能马上就有钱还,要等他到了任,括了钱才能换。那就由罗义昌派一个人跟他去,做他的账房,替他收进了钱,除了他必要的开销外,每月抽还若干,本利还清了,那账房就撤销回来。来回的川资,在衙门的伙食薪金,都由官供给。这要行情熟悉,看准了才能得缺,容易得缺的官,才借,才多借。这个利息,就很大了。[103]
该回忆为罗炤致的后人罗启鉴所述,是可信的。可以看出,对候补官吏的放贷已经成为“罗义昌”的一项重要业务,该商号在放贷对象选择、收贷方式、债务免除条件、催债方法等方面已经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做法,积累了相当成熟的经验。高利贷者放贷给候补官吏,不但可以获得一定利息,更重要的是可以为将来的发展获得政治资源和得到官吏的荫蔽。如张桂联在广西担任厘金局局长时,因亏空银300两公款而丢官,罗炤致借给他银600两还清欠款和做活动经费,后张担任了广西布政使,为报答罗炤致,张便让罗义昌代理藩库。[104]而借入高利贷的候补官吏因需要偿还负债和利息,得缺后必然加紧搜刮,从这一方面来说,高利贷促进了官商的勾结,加剧了吏治的腐败,增加了民众的负担。这些官吏在民族地区任职,其对少数民族的搜刮必将不利于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从而影响民族地区的稳定。
在职官吏亦有向高利贷者借贷的情况。在广西民族地区,大多数高利贷者放贷给一般群众时多收取高额利息,但他们为了获得官吏的支持和保护,在放贷给官吏时往往不收利息。如在南丹县月里乡,陈光美、陈光福是当地有名的高利贷者,民国22年(1933),莫子修担任该乡乡长,当时陈光美的儿子陈永贵、陈永邦分别在月里乡当警长、干事,陈光福儿子陈永熙当村长,民国26年(1937),莫氏家族“为了购买枪支,曾向陈光美借取光洋二三百元,向陈光福借光洋100多元。同年,莫渝、莫涣结婚时,又向陈光美借桂钞500多元。莫家向他们借钱,并没有给利息”。[105]
近代时期,在广西民族地区,一些官吏除直接放贷外,亦有部分官吏特别是基层官吏和政府工作人员通过担任借贷双方的中保人和为债主催债而获取一定好处。这种官吏参与的经济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也使得民众对吏治不满,同时也影响了吏治的清明。这在本文的第六章亦有分析,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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