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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与广西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研究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高利贷者针对他们的嗜好,往往对他们的借贷大开绿灯,以图谋吞并其财产,赚取利润,这就给乡村社会造成严重的问题。(一)高利贷与赌博前文有述,广西大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在近代前赌博不很流行,近代后,外来人员将赌博之风传入少数民族地区,使得很多民众染上赌博恶习。在民族地区,赌博往往与高利贷结合起来,给乡村社会带来了严重后果。[6]为掠夺民财,高利贷者还常常在民族地区开设赌场。

民间借贷与广西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研究

本文在分析民间借贷盛行的原因时就指出,民众的恶习如赌博、吸毒等是导致他们借贷的重要原因。实际上,这些恶习与借贷互为因果,民众染上这些恶习,花费甚多,导致他们不得不借贷;由于这些恶习的改变极其困难,债户明知借入高利贷会带来严重后果,也常常不顾一切而想法借贷以获得暂时的满足。而高利贷者针对他们的嗜好,往往对他们的借贷大开绿灯,以图谋吞并其财产,赚取利润,这就给乡村社会造成严重的问题。

(一)高利贷与赌博

前文有述,广西大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在近代前赌博不很流行,近代后,外来人员将赌博之风传入少数民族地区,使得很多民众染上赌博恶习。在民族地区,赌博往往与高利贷结合起来,给乡村社会带来了严重后果。

1.高利贷者利用赌博引诱赌徒借贷

赌博极易上瘾,赌徒在输光了身上所有时就会不顾一切后果,想方设法借入高利贷再去赌博,以求扳本。亦有一些贫民在穷困之极,幻想靠赌博发财而借贷。一些高利贷者就利用赌徒好赌的心理,在赌场附近为赌徒提供资金。这种借贷的利率极高,很多城镇圩市专门针对赌徒放贷的高利贷者的生意十分兴隆。如在毛南族地区,民国时期每年“秋后,圩场也格外热闹,不少吃喝赌博的人沉醉于赌场,高利贷者也往往乘人之危出没于赌场,把高利贷放给赌徒”。[2]

赌徒在赌输急需资金时,前往当铺借贷的情况很多。当铺往往根据赌徒的需要,也在赌场附近开设分店,提供资金给赌徒,以吸引更多的人参与赌博。柳江县拉堡圩为广西大牛圩之一,很多外地客商携款来此贩牛,每逢圩日,赌徒云集,因赌输而前往当铺当地者极多,“来这里赌的,除本县各乡的赌徒外,还有附近各县的赌棍以及来拉堡贩牛的客商,这些赌徒输了钱也常常将金戒指、手表等贵重物品拿去当”。[3]宜山县(今宜州市)“民国十年以前,政府大开赌禁,典当业很兴隆”,县城内“曾有一间专为赌徒急需的小押,名‘如川至’”[4]。民国时期,柳州“当铺的顾客主要有赌徒、烟鬼和一些穷极又借贷无门的劳苦群众”。[5]因此,从某种方面来说,赌博与高利贷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共生关系,据20世纪30年代的调查:“禁赌以后,代押骤衰。”[6]

为掠夺民财,高利贷者还常常在民族地区开设赌场。1939年至1940年日本第一次侵略广西期间,日军在桂南部分地区扶植成立汉奸组织维持会,为掠夺民财,维持会在圩市公开设立赌场,对赌徒放高利贷。如绥渌县(今属扶绥县)壮族地区的“集市,既是交易场,又是赌博场。维持会公开设局开赌引诱老百姓日夜赌博,他们则坐收渔利;……维持会还串通一些有钱人在赌场中活动,大放高利贷,以三天为限期。例如圩日借百元,不管输赢,下圩则收本利一百五十元”。[7]

部分放贷者甚至集高利贷者和赌场老板于一身,通过开赌场和放高利贷积累了巨大的财富。如民国时期,武鸣县(今南宁市武鸣区)黄永勋的赚钱途径是“开赌场,做典当,放高利贷”[8]。该县黄孔基、黄德基兄弟,在圩市“开设赌场”,赌徒缺钱时,就向他们借贷,他们“放300枚铜板,三天就得100枚利息。还不起债时,就得将押物抵给他们兄弟”。[9]

由上可以看出,高利贷者放贷给赌徒,引诱赌徒赌博,对赌博的恶性泛滥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来说无疑都是负面作用。

2.赌徒因借贷而家破人亡

由于少数民族群众大多忠厚老实,一些不法之徒因觊觎乡民土地和财产,往往采取种种手段引诱乡民赌博,并乘机放贷,以夺人田地房产或侵人妻女。清末时,万承土州(今属大新县)“因为有人贷放圩利,赌徒有钱可借,致使赌风日炽,这些不谋正业者破产愈来愈多”。[10]民国16年(1927)立于果德县(今平果县)乐尧壮族地区的《咘尧乡咘尧屯石碑文》记有:“我村昔有阮以成,只好于赌,藉以为活,厥后其他倾家荡产,身败名裂,则辜走出外从戎,而死于战场之地矣。虽因如此,然很(近)再有阮以忠,仍然其赌,则以田地、屋宇及其妻子都已卖尽,而逃走去,经久不还,但莫识其他下落之踪迹耳。”[11]根据该碑记载,该村好赌之人,均因家产败尽而远走他乡。1951年桂林地区统战部在全县(今全州县)瑶族地区调查时,该县百竹坪清塘村瑶民反映:“本村有个地主文有如在以前专门诱我们赌,钱输了又向他借,还不起又利上加利,结果我们村里的田、地被卖了许多。”[12]

3.影响社会稳定

赌徒因赌博而典卖家产,往往引发家庭矛盾甚至流血事件。民国17年(1928),融县尧贝屯(今融水苗族自治县滚贝侗族乡尧贝村)潘老二(侗族)将自己的儿子潘老八杀死,原因其子缺乏赌资将家中东西和房屋典卖一空,潘老二后将过程编成侗歌演唱以劝后世,其中部分歌词用汉语翻译如下:“一间烂屋祖宗传,当给老谢百四毫,老谢路远你暂住,老谢回来你泪连。”[13]

赌博对社会的危害极大,很多少数民族乡民因沉迷赌博而不能自拔,一些民众染上赌博恶习后,整日游手好闲,不事生产,甚至有因赌输负债无法偿还而沦为盗匪者,给乡村社会稳定埋下极大隐患。民国时期,思恩县(今属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因赌博而丧家败行者其事恒有”[14]。民国7年(1918),该县“有罗茂松者,因赌博破产,遂入绿林,假北兵号,由七年起滋扰右区一带”。[15]民国22年(1933),田曙岚在扶南县(今属扶绥县)游历时,发现当地“所谓‘土匪’,皆系破产农民穷而无告者”。[16]“无告”即无处告贷。贺县(今贺州市)瑶民赵富培在民国35年(1946)时,尚有土地三四亩,“地主赵某勾引他赌博,并借钱给他作赌本,之后,将田全部卖给地主了,连老婆也被他占去,李贵珍(赵富培之子——引者注)也被卖至湖南,赵富培无法生活走向偷窃的道路”。[17]

(二)高利贷与吸毒

19世纪以前,鸦片在中国主要是作为一种药物用于治病,吸食者极少。19世纪20年代开始,美、英、俄等国在中国大肆贩卖鸦片,导致吸毒者日渐增多。鸦片战争后,清政府被迫开放广州等五口通商口岸,鸦片通过在桂经商的广东人大量流入广西民族地区。特别是随着云南、贵州等省发展为鸦片种植基地和广西龙州、梧州、南宁三地开埠,由于受国外市场以及中国沿海市场对鸦片消费需求的刺激,三埠成为重要的鸦片转运地。广西当局视鸦片税为其财政来源之一,不但不禁止过境,反而加以保护,政府的税收很大一部分即取自鸦片税,这就导致广西民族地区鸦片吸食更为流行。早在咸丰十年(1861),广西开始对洋烟即外国烟土征税,民国《融县志》有载:“鸦片来自外国者,向称洋药,其课税始于清咸丰十年。”[18]光绪十年(1884),又对土药即国产鸦片征税,“鸦片……内地所产曰土药,则自光绪十一年每百觔科税银五六十两”。[19]旧桂系时期,广西当局对鸦片明禁暗营,由官、商、匪实行垄断,“政府为税收之故,亦不能彻底禁止人民吸烟。各地多有‘谈话室’,实在便是吸烟室。……政府禁之命令常常形同具文”,[20]这就使得城乡到处乌烟瘴气。新桂系对鸦片实行明禁暗纵政策。一方面明文规定不得吸食鸦片,“应禁除之件……吸鸦片种鸦片”;[21]另一方面又实行“寓禁于征”政策,对贩卖鸦片者课以“禁烟罚金”,致使鸦片贸易成为合法的行为。一些政府举办的“戒烟室”成了事实上的吸烟场所,如“龙州市上,烟馆(称谈话室)与摊馆甚多,触目皆是,这是龙州最热闹的场所”。[22]

由于种植鸦片获利极厚,政府的管辖力量难以顾及,鸦片在少数民族地区种植极广。民国初年,在黔桂交接的广西苗族地区,“崇山峻岭,罂粟多种其间;地荒人稀,官吏尤稀;种烟之苗民野性难训”。[23]在隆林县(今隆林各族自治县),“民国初年,鸦片就在仡佬族地区大量种植起来”,仡佬族的民歌“红白紫黄鸦片花,漫山遍野都是它”[24]正说明了鸦片在当地种植的普遍。在壮族地区,由于种鸦片收益很大,基层政府甚至提倡农民种植,如民国时期南丹县“月里的街头巷尾,以及伪公所前后都种鸦片”。[25]再加上“民间流传‘吸烟可以避瘴气’之谬说”[26],这就导致吸毒者越来越多。如南丹县拉易乡在民国时期“由于农民自己种有鸦片,从而吸烟的人也日益增多”[27]。在民国时期的象县(今象州县)瑶族地区,吸毒已较为普遍,“烟毒之洪流,竟漫及此深山巨谷中也”。[28]在仡佬族地区,“民国二十六年和二十七年,有2/3的人家种植鸦片烟,吸食鸦片的人不少”。[29]

吸毒与借贷之间亦互为因果。吸毒者往往因缺乏毒资而不得不借贷,而高利贷者则利用他们的弱点大肆放贷,以夺人家财。

1.吸毒者为解决毒资而借贷(www.xing528.com)

一些少数民族民众一旦吸毒,就很难戒除,他们在毒瘾发作时,无力购买毒品,便借款购入鸦片。借贷用于吸毒的情况,在民族地区圩市村寨广泛存在。

毒品贩子往往利用鸦片诱惑民众吸毒,并借助高利贷侵占乡民财产。如在侗族地区,清末时外地商人与当地富户何宗元、何宗文及团总何汉模、何干江等,“把大批鸦片运到这里,高价出卖”。并乘机大量兼并侗民的山林,“几乎整个大苗山(凡有山林之乡)都受到这一伙的剥削,都欠他们的帐”。[30]龙胜苗族地区,当地团总“二老爷”“五老爷”利用权势经营鸦片烟,“引诱群众吸食大烟,强迫群众种植大烟,使伶人中的男人和一些妇女都吸食大烟,因而很多人倾家荡产,年年借贷,良田房舍转为汉族地主所有”。[31]

2.毒贩与高利贷者联系密切

毒品贩子的流动资金大多存入钱庄增值,他们在缺乏资金时,亦通过借贷解决。据民国23年(1934)的调查,“梧州钱业(找换店在内),约有八十余家,资本在千元以上者不过五十余家;南宁约有七十余家,资本千元以上者只三十余家;其他三埠之资本千元以上者共六家,计桂林一家,百色三家,鬰林二家,虽各钱商所报告未必尽实,其大体情形要亦相去不远。营业种类约分存款、放款、汇兑、找换等四种;……存款来源,多为特货商,花纱业及盐业;放款对象,多为特货商、平码行、水面行、山货行等。特货商与钱业之来往较繁,花纱盐业等行次之。梧州之钱业,与特货商来往者,占百分之七十,南宁亦然”。[32]资料中的“特货商”即为毒贩,他们成了钱庄最大的主顾,钱庄亦对他们放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毒贩的资金问题。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民间借贷特别是高利贷与近代广西民族地区乡村社会丑恶现象如赌博、吸毒等密切关联,这不但成为影响乡村安全稳定的毒瘤,而且带来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后果。

(三)高利贷与娼妓问题

作为一种世界上最古老的职业,娼妓是一种社会病态现象。在娼妓业中,娼妓以出卖肉体求生,嫖客付出金钱获得生理满足,这是一种关系到整个社会制度的历史现象。娼妓从其一开始卖淫,便被私有制社会所承认,国家借此征收税金,刺激城市和工商业的发展,娼妓业经营者以此牟取暴利,而贫民及无职业者的妻女为救助家庭把卖笑卖淫作为一条觅食之路。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和贫富分化加剧,娼妓制度更加恶性繁衍。近代时期,广西民族地区尽管社会经济长期停滞不前,但作为最原始商品交换的性交易,娼妓业却获得畸形发展。值得指出的是,在近代广西民族地区娼妓业中,借贷在其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

1.妓女的来源中,债户妻女占相当比重

近代时期,广西民族地区大多数城镇有娼妓活动,就妓女的来源来说,有被拐卖诱骗的,但贫民因家贫难以糊口或无钱还债而出卖的妻女占相当比例。清末龙州开埠后,商贾来往频繁,当地的娼妓业大大发展。民国初年,龙州县陈炳琨成立“花捐公司”,将妓女分“水排”“旱排”集中起来营业,当时“水排、旱排的妓女近百名,其来源是鸨婆引诱蒙骗贫苦人家的少女或人贩子拐骗来的婢女、少女为娼。自甘堕落愿为妓女者极少”。[33]南宁“贫苦良女,因饥寒交迫,走投无路,而被迫入青楼及卖淫者,为数不少”[34]。民国22年(1933),田曙岚在果德县(今属平果县)游历时,发现当地贫民因生活困难、借贷无门而出卖家人,他在游记中写到:“今年(民国二十二年)春夏之交,米价腾贵,因赊借不得,无论男女,俱有发卖者。”[35]20世纪40年代初,南宁市“五条桥的娼妓总数,约四百人左右,多为贫苦人家出身,因饥寒交迫,父母忍痛卖女为奴,而后辗转沦入青楼,坠下火坑。”[36]壮族地区的邕宁县(今属南宁市城区)“特察里”,有“娼妓”78人,有部分来自少数民族地区,其中思恩县(今属环江毛南族自治县)2人,横县1人,百色县(今百色市)5人,奉议县(今田阳县)1人,龙州县6人,都安县(今都安瑶族自治县)1人,武鸣县(今南宁市武鸣区)1人,思隆县(今田东县)3人,邕宁县(今属南宁市城区)12人,崇善县(今属崇左市)1人。[37]以上所统计的主要是公开挂牌营业的公娼,而没有挂牌偷偷从业的私娼更是无法调查,难以数计,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因无力偿还高利贷而被迫卖身的少数民族妇女。

2.债主利用高利贷霸占债户妻女

有关这一问题,本文在第六章论及债户的地位下降时就说到,少数民族债户因无法还债时沦为债奴的情况很常见。这种债奴,若是男性,一般就须为债主从事劳役;若是妇女,她们大多需要从事劳役和做家务,一些年轻貌美者则沦为债主的性奴,这亦可视为娼妓的一种,即家妓。

古代时期,官宦富家文人蓄养家妓的情况就很常见。西晋时,石崇蓄养歌女家妓极多,深受石崇宠爱的绿珠就是广西博白县一户贫民的女儿,石崇任交趾采访使时“以真珠三斛致之”[38]。唐时“太尉李逢吉留守……李妓且四十余人”。[39]周宝,有“女妓百数”[40]。宋苏轼“有歌舞妓数人”。[41]元《文献通考》对广西少数民族头人的蓄婢情况也有记载:“酋豪或聚数妻,皆曰媚娘。……女婢妾百余,婿僮仆之数百。”[42]明清时期,由于程朱理学被封为官方的唯一哲学,封建礼教对官僚的约束逐渐加强,管理蓄妓者不如唐宋普遍,但富家养妓供自己使用的情况亦为常见。与其他妓女相比,家妓的社会地位更为低下,她们完全是主人的私有财产和玩物,主人可以随意摆布和支配,甚至出卖。

在广西民族地区,富家蓄婢十分普遍。清末壮族大儒郑献甫,在桂西曾经买过贫困农户的女儿为婢女,他在诗中写到:“新买一小婢,宛然如小雏;九龄未离母,一旦遽为奴。……归家拜主母,列队侍群婢。”[43]从诗中“群婢”可以看出,郑献甫蓄养家妓极多。民国时期,这种情况仍很常见,如果德县(今属平果县)“小康之家,间有养女为婢者”。[44]思乐县(今宁明县)“小康之家,尚有蓄婢者”[45]。百色县(今百色市)“殷富之户,尚有养婢者”[46]。雷平县(今属大新县)“城厢及各城市之富户亦多有蓄婢,至今尚未能辞放也”。[47]东兰县“县属蓄妾之风亦盛,男子多收十斛麦,便想置妾,多者竟至三四焉”。[48]

在广西民族地区,婢女大多是贫户因家贫或借贷而出卖或抵押的妻女,亦有债户因无法偿还债务本息,不得已将妻女送至债主家顶债利。如大新县太平圩壮人“贷钱时,有的用田地房屋的契约或儿女作典押”[49]。桂西壮族地区,“地主家除有长工、短工外,还有奴婢,有男奴也有女婢。奴婢的来源多半是欠了地主的债,或交不起租来抵债的”。[50]据薛暮桥等的调查:“广西地主,喜欢养仆蓄婢;这些童仆婢女的来源,大多就是人口典当。贫农没有土地,也没有值钱物品,要想借债,只能典当子女。”[51]

婢女一旦属于债主,就没有人身自由,多沦为债主的玩物或家妓。崇善县(今属崇左市)壮族地区,“蓄婢惟殷户有之,以备洒扫奔走之用,及长大成人,由家主发嫁,取回身价,给以嫁奁。待遇厚者,为妻为妾,任婢自行择配;待遇薄者,婢女之去留,但从家主之命而已”。[52]田东县卢国辉“的妹妹卢月娥还因为欠地主家的债被抵押做婢女”。[53]民国时期,武鸣县邓广乡(今属南宁市武鸣区)地主家“所雇的长工,多是还不起地主债务顶债的,地主只给三餐稀饭吃,不给工资……如果女长工长得漂亮,地主就强娶为小老婆”。[54]

很多贫民在灾荒年间因无法谋生,或因借入高利贷无法偿还,不得不将小女孩出卖,很多富户就乘机以领“养女”的名义买入,待其长大后卖出或留做家妓。清末和民国时期,在广西壮族地区,部分土司仍有一定权威,他们利用权势欺男霸女,为了满足其奢侈生活,他们拥有数量众多的婢女,一些相貌姣好者被逼为家妓。如安平土州(今属大新县)在清光绪年间为土官李德普管辖,“李德普的一生,强奸的姑娘不下于二百人。……许多使女和家奴、农奴的女儿,只要李德普高兴,随时可派人去叫,没有哪个不敢来的”。[55]这些“使女和家奴、农奴的女儿”及“年轻女奴”实际上成了土官的家妓,其中有相当部分是债户的妻女。据20世纪50年代的社会历史调查资料,“李德普是放过高利贷的。……以复利计算,一般五年为期,到期不还者,则以田地割卖给债主,土官则要借债者的女儿为奴”。[56]清末时,“盈茗土官李维钧,每年放万多斤谷债。……赵祖成借地主许长策的钱债,用田来抵押,到期没有还,逼得将亲身女儿卖给土官做奴婢,将钱去还债”。[57]清末时,泗城军民府(今属凌云县)为岑氏土官辖区,土官“家奴的来源多是在饥饿荒旱的年头,贫苦的人民无法养活子女,或因家庭负有债务无钱偿还的时候便将亲生的子女出卖,或抵价还债。……家奴的女儿还被官家、地主出卖,或当作人情送给朋友做妻、妾、使女”。[58]民国时期,龙州的土官“养有多数的美妻娇妾及年轻女奴,以供享乐”。[59]

亦有高利贷者因觊觎债户妻女美色,故利用高利贷霸占为其家妓。如全茗土州(今属大新县)布远屯壮族农户“农世显曾借土官谷子五十斤,第一年不能还,到第二年就加到二百斤,因迟交了两个小时,他就不收谷子,要农世显将他女儿来抵债”。[60]上林县瑶族地区,“地主只要看到谁家的女孩子长得好,就千方百计要弄到手,常以债务来迫使农民将自己的女儿拿来顶债,这样就被地主霸占为妾或者为婢,反正到了地主家就被强奸蹂躏”。[61]

黄、赌、毒历来是社会的“三害”,不少人因此而倾家荡产,而在广西民族地区,三者结合在一起,极大地败坏了社会风气。清宣统年间,广西当局专设花捐税,并将它作为警察经费。旧桂系时期,陆荣廷为了增加税收,开放“嫖、赌、吹”,使得娼妓到处泛滥,赌场、烟馆遍及全省。新桂系时期,广西“对社会不良习俗之烟、赌博、娼妓于各县另开特区名曰特察里,以供民众娱乐,分门课以重税”。[62]“至烟赌娼,皆规定地域,并科重税,施行寓禁于征之策”。[63]妓院为了最大程度上榨取嫖客的金钱,多经营毒品和赌场,往往也是毒品贩子交易和洽谈业务的场所;赌徒在赢钱之后,大多一掷千金,就地买笑,在赌输之时,为排遣心中苦闷,也招来妓女发泄;而毒品更是联系嫖客和妓女关系的纽带。因此,妓女、嫖客、赌徒、烟鬼、高利贷者等往往同时出现在妓院,一些人甚至兼有嫖客、赌徒、烟鬼三种身份。这些不良的社会风气集中在一起,使得他们对社会的危害更加严重,很多人因此更加堕落,导致社会乌烟瘴气。娼妓的盛行,从某种程度来说,也是近代广西鸦片赌博屡禁不止,反而越来越盛行的重要原因。高利贷的猖獗,使得很多民众破产,他们的妻女被迫进入娼妓业,这就壮大了娼妓的队伍,而高利贷者黄、赌、毒提供的资金支持,更使得这些行业越来越畸形发展。因此,从这方面来说,高利贷在其中无疑起到了助纣为虐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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