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笔人在广西民族地区民间借贷中十分活跃,主要原因是少数民族文化极不发达,如在龙州县苗民“从来没有读过书,自然也没有国家的观念,文化水准的低落难以想像”。[148]因债主与债户大多不识字,无法撰写契约,只有求助于代笔人。代笔人一般有一定的文化和交际能力,他们的职责主要是负责契约的书写,有时代笔人与中保人为同一人,他们也得到一定的酬劳或由借贷双方招待一餐,并获得一定报酬。
以土地典当为例,根据对《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碑文契约资料集》中40份土地典当契约的分析,有33份契约中有代笔人参与,只有7份田地典当契约中没有代笔人。[149]田东县瑶族土地典当“所写押当契约,要有中人、保人、证人、在场人、代笔人等”。“典当契约同样要有中人、保人、证人、在场人等签名盖章,方为有效”。[150]
以下以清末和民国时期的两份借贷契约来说明这一问题:
农勤慈借钱立约书
立约借钱人农勤慈,系五处农村居住。因为急需,无钱使用,不已,父子商议,自亲引以凭中问到同化托村入宅农甫佃处,实借出本铜钱二千正,即日就手领钱回家使用救应。当面言定:其钱每欠每月行利钱五十文足的,限至本年十月十日内筹办还清楚,一本连利,不敢拖欠。如有拖欠者,由钱主任从到家坐问,若不得,将伊缚绳牛发卖赔还。为此故也是实。恐口无凭,人心不古,所以,立纸一张收执存据。
立约借钱 农勤慈
中保人家父 农通爵
请人代笔
道光二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151](www.xing528.com)
立契借银凭字人系牛角村刘妈令妹,为因家里寒微,无银醮斋少媳,是以父子商议,情愿将有祖父遗下之公田一处,土名那井,秧种十五斤,坐落对面牛角村,托中作抵当到黄兰村王珍和处,看人忠厚,备出大价花银一百五十毫正,即日当中三面言明,其银两相交讫明白,借主领银归家醮斋,并无少欠分厘,日后其银行利谷每年十毫四十斤算,限至十月之间,登门秤谷交清楚,不敢少欠颗粒,若有迟延者秤谷不清,任由银主追中保人一力承担,不敢反悔,恐口无凭,人心难信,固(故)而立此凭契一张,交与银主收执为存据。
硬中保 韦安心 资银 毛
代 笔 黄文卿 资银二毛
民国八年二月初八日[152]
根据上述两份契约,代笔人往往是借贷双方聘请,他们与中保人一起在契约中出现,对担保契约实现起证明作用,他们在撰写借贷契约后,往往也得到借贷双方的招待或获得一定的报酬,如上述第二份契约中就写到“代笔黄文卿资银二毛”。
在部分民族地区,代笔与中保往往为一人兼任,代笔人不但书写借贷契约,还兼有中保之责。如同治四年(1865)二月十九日,大瑶山(今金秀瑶族自治县)瑶民陶妹勒向金扶竹借银二两,代笔人和中保人都是陶道金,该借贷契约写到:“立约借钱人陶妹勒今因无钱应急,借上秀村金扶竹本银二两正,行利不加筹收。代笔人陶道金受币四十文,□领陶道金受币四小四十文。”[153]
因少数民族文化水平低落,书写借贷契约的代笔人大部分为汉族。如刘锡蕃所言:“壮侗傜各族,近已书立字契,砍木刻之俗,已无所闻……其交通较便之区,间或改用字契……(蛮)不识字文,代笔者多为汉人。”[154]一些代笔人遂利用债户不识字的机会,与债主勾结,欺压债户。民国13年(1924),南丹县大旱,该县拉易乡岜益村陆应飞的父亲因借入拉黑村莫德圃债务无法还清,只好把陆应飞送到莫德圃家打工,“言定打工六年,不付工资”。但在“立约时,地主和代笔人勾结,欺负陆父不识字,把六年改十二年,当期届满,在地主威胁利诱之下,又陆续为地主打工三年,一直打了十五年才恢复自由”。[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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