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在讨论债户地位下降时就指出,高利贷往往使得土地集中到富户和高利贷者手中,而贫民则逐渐失去土地。破产的贫民,一部分沦为佃户,依靠租地维持生存,另一部分则不得已离开农村,另寻出路。因此,高利贷不但是导致部分贫民离村的间接原因,还是导致债户离村的直接原因。债户因借债而离村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债户在当地无法生存,不得已离村另谋出路
债户以房屋、田地、山林等为抵押向债主借入高利贷,在还不起债款时,抵押品被债主没收,他们无法谋生,在无路可走的情况下,只得远走他乡另谋出路。
在壮族地区,这种情况不少。如民国初期,马山县加方乡龙岗村蓝献钱“借了蒙世仁3斗玉米,3年还不了,利上加利赔不起,就被迫以岜曹弄场3亩畲地顶3斗玉米的高利贷。蓝献钱只好流离他乡”。[44]姜茂生(解放军少将,壮族)对民国时期凤山县壮族地区的情况回忆到:“许多农民由于交不起苛捐杂税,还不清田租、高利贷,被迫以田地、房屋、儿女作抵押,弄得家破人亡,骨肉分离。”[45]
在侗族地区,三江县(今三江侗族自治县)侗族农民石培辰,因借100元东毫无法偿还,将所有田地、房屋全部卖出才还清,“已变成赤贫之户,在本地无法谋生,只好迁居到本县斗江一带,帮人撑船拉货上下柳州,有时还须卖月工为生”。[46]
在瑶族地区,这种情况也很常见,如西林县瑶族地区,“有些农民由于年复一年地遭受地主的高利贷剥削,利息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不仅没有丝毫能力还清地主的高利贷,而且贫困到难以想象的地步,只好带着家小,外逃他乡”。[47]贺县(今贺州市)瑶族地区“(民国时期)有不少的人家因受高利贷的剥削而倾家荡产、妻离子散”。[48]该地赵有舍在1946年“借了6担谷子,为一本一利,一年之后要还18担,这样,四年之后还不清了,把房子田地都卖掉了,家里的人也跑散了,他给人家打零工为生”。该地的赵庭龙借陈富有谷子2担,利息是50%,三年后还不起,先将田地卖掉,又“将家里的工具等物一齐卖光,又卖掉了自己的儿子和女儿,因而妻子跟儿子走了,他也逼得跑至湖南,解放后才回来与妻儿团聚”。[49]全县(今全州县)瑶民周开曾向文有如借钱,“加5%的息,几年后有半间房、二个女、田地等等都卖光了,还还不清,结果到外面去讨饭吃”。[50]该地瑶族的歌傜也反映了这一问题:“我们瑶家住东山,田地又少水又难,地主收租又收税,收起禾镰缺口粮。父亲四十去躲债,妹子十五无裤穿,我今被抓去当兵,八十奶奶泪涟涟。”[51]歌傜中的“躲债”即债户离乡。
(二)债户有意逃债而远走他乡或沦为盗匪
一些债户因借入高利贷,无法偿还,在被债主逼得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被迫沦为盗匪或远走他乡。清末壮族文人韦麟阁[52]《绿林叹》中“逼得民穷穷便匪,绿林蒿目遍山陬”。[53]就反映了繁重的租税和债务逼得农民上山为匪。中法战争期间,刘永福曾回两广征兵,广西少数民族地区一些因欠债无法偿还的债户为逃债而加入黑旗军,战后“黑旗军有两万多人,刘永福只带了几千回国,其余的都流落在中越边境一带,这些不愿回国的人。大多是因在当地有杀人案件或是欠有债务的”。[54](www.xing528.com)
(三)债户而受债主的威胁而不得不逃离,或债户子女被债主出卖到外地
这种情况又分为两种,一是债户为债主所逼而不得不离村。如都安瑶族富户蓝士宽“1947年放债给蓝玉姣玉米100斤,还不起,当年就去蓝玉姣家牵走猪羊三只,家具抢光,把玉姣赶到第八区住(当时文华是第九区)”。[55]二是债户因无法还债,将子女抵债,债主将债户的子女出卖到外地。如民国30年(1941),改土归流的养利州桃城圩(今大新县桃城镇),壮族农户“覃延图因为无米下锅,借了本街商家卢辉记伪币三十五万元,三年后利上加利,无法清还,就以自己八岁的女儿抵了债,后来卢就将该女孩卖到驮芦去,解放后才回来”。[56]三是债户出卖子女以偿还债务。如民国时期,上林县正万乡“陶老满也因还不起地主的高利贷,被迫一连卖了三个女儿,其中一个带到宜山县龙头村去卖,只换回猪肉10斤”。[57]
亦有少数民族债户因所欠债款无法偿还而离村,后走上革命道路。如田东县平马镇赵润兰(壮族)于民国13年(1924)“向村里财主借了300块银元,出去跑生意,可是只做了一年多久亏了。他将家里的10多亩地大部分变卖仍还不清债”。为躲避债务,他先到乐里(今田林县城)当兵,后受革命影响而加入中国共产党,参加百色起义,先后任红七军二十一师六十二团第一营政治指导员、中共滇黔桂边区临时委员会委员等职务,1939年被新桂系军队杀害。[58]
(四)高利贷与民族迁徒
除了个人因无法生存而离村外,一些少数民族支系或村寨的集体迁徙亦与高利贷有关。据20世纪50年代的社会历史调查,南丹县大瑶寨瑶里乡里化寨的黎姓瑶族,原本居住于贵州,后逃到南丹县瑶乌洞(今南丹县董甲乡),在该地住了四、五代人后,迁到八圩附近的五塘村,住了四、五代人后,“因内部不团结,经常告状,花钱很多,只好向汉人告贷,但利息很重,还不出债利,只好卖田卖地,迁来质化寨居住。”[59]南丹县的潘姓瑶族,“原住宜信(今属宜山市——引者注),因汉族坏人欺势弱小,把他们赶到河池县的唐甫。在那里住了十多年,又因田地被人强占,才被迫搬至瑶寨居住。”[60]该地瑶族因田地被“强占”的原因,与他们因典当田地或因借贷出卖田地有关。
广西的水族主要分布于今融水、宜州、南丹等地,是近代时期从贵州荔波等地迁入的。20世纪前期,水族不断迁入南丹县水龙乡,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因遭受灾荒,欠了地主的债而被迫逃走”。[61]关于水族迁入广西南丹等地的时间,水族后人在20世纪80年代回忆到:“先辈逃荒来到广西西北南丹县六寨镇一个偏僻山村,距今已有六十多年了。现居在南丹境内的一千零三十八人水族居民,大多都是旧社会从贵州省的三都、荔波和独山县迁来的。”[62]根据该资料,可以认为水族迁入广西的时间是在20世纪20年代。但水族迁入广西后,因无土地,不得不租入土地耕种,由于地租繁重,收获不多,再加上他们需要修建住房等,又“普遍向地主借钱借谷子,遇到青黄不接和家中有丧事时,也要向地主借债”。[63]
少数民族债户因借入高利贷而无法偿还,不得不远离他乡。这些人已经被高利贷者吸去了最后一滴血,往往是身无分文,流浪外地,不但使得他们的生活日渐困苦,而且成为影响乡村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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