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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间借贷与乡村经济社会研究:债户地位下降情况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借贷者情况的不同、抵押品的差别以及借贷的用途,在广西民族地区乡村,借贷使得债户地位下降可分为如下几种情况。土地抵押在借贷中很普遍,债户以土地为抵押取得借款,到期本利不能还清时,其所抵押的土地就为债主所有,自耕农在失去土地后遂下降为半自耕农或其他阶层。

广西民间借贷与乡村经济社会研究:债户地位下降情况

按照借贷者情况的不同、抵押品的差别以及借贷的用途,在广西民族地区乡村,借贷使得债户地位下降可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一)部分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因失去土地而导致地位下降

近代时期,广西少数民族农户因为借贷而最终丧失土地的情况非常普遍,他们在丧失土地后,逐渐就由自耕农演变成半自耕农或雇农、佃农,而半自耕农则下降为雇农或佃农。有些债户在借款不能还清时,被迫出卖土地以还债。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说,高利贷农民丧失土地的第一步,是土地转移的杠杆,“是推动农村阶级分化进程的一个最有效的力量”。[1]

一是抵押的土地被债主掠夺。

土地抵押在借贷中很普遍,债户以土地为抵押取得借款,到期本利不能还清时,其所抵押的土地就为债主所有,自耕农在失去土地后遂下降为半自耕农或其他阶层。

瑶族地区,“用土地抵债是最普通的”[2]民国时期,田林县瑶族农民赵红得将自己的5亩地当给地主岑立人,借银30元,田仍由赵耕种,每年向岑交50%的收获物作为利息,几年后,赵无力交租,岑立人就将田作为卖断,从而据为己有。[3]

壮族地区,武鸣县(今南宁市武鸣区)“韦福发向地主黄德基借棉纱一股(9.5斤重,约20光洋),三天利息为五斤白米,以田抵押,一年以后还不起债,结果七分田也就丧失了”[4]。上思县那荡圩韦秀荣“清末时还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小农之家,后因父母病难,向米海屯路家借光洋16元,规定5年还清,年利每5元谷1称(70斤),过了6年还不起,被迫割去30称田面积。1926年天旱,又向那审屯周作鹏借伪币150元,议定每年缴利息谷15称,5年为期,每年都交10称谷利,但到期还不清,又被割去两头牛(抵60元),尚欠90元及一些利”。[5]

其他少数民族地区情况也大致如此。如隆林县(今隆林各族自治县)“龙洞丫口的杨谊,原有三块好地,1940年,因借钱买粮不能及时还,加上无钱交杂派,向杨有荣借十块法光,到1942年把地完全当给杨有荣”。[6]思恩县堂八乡(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下南乡堂八村)乡长谭维祯“通过高利贷剥削,夺走了农民100多亩田,迫使50多户农民破产”。[7]

二是债户出卖土地还债。

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因种种原因而借入高利贷而无法偿还,不得不出卖自己的土地以偿还债务。在壮族地区,这种情况很常见。柳城县“僮人……每遇饥荒或婚丧及其意外之事发生,费用增大,势必向人借贷而以田地抵押,或直接变卖产业,由自耕农而化为佃农,由富户而成为贫家者已数见不鲜”。[8]据20世纪30年代的调查,龙州县下冻区佃农在农户总数中所占的比例突然高涨,占了71.4%,其主要的原因是“一般农民陷溺于奢侈赌博懒惰负债之中,遂将所有之田,渐渐移入下冻胡、赵二姓的掌握”。[9]据20世纪50年代的社会历史调查,隆林县委乐乡(今属隆林各族自治县平班镇),“从清光绪年间(一八七五——一九〇八)至民国时代……一般人因缺口粮,缺日用和无钱还债而出卖田地者,占卖者总数的绝大多数,因其他原因而卖田的仅是个别而已”。[10]南丹县月里乡,“民国十三年,本地遭受旱灾,很多人因借高利贷而卖田地”。[11]龙胜县(今龙胜各族自治县)“廖吉照原先还有约十屯禾田(一屯约折合0.33亩——引者注),除做家中田工外,吉照还经常到外面去包工……因收入不够维持家用而借债,但无法清还,最后将全部禾田都出卖净尽了,到其子兆山时,将房屋也卖了去,变成了一个无产者”。[12]

瑶族地区情况也差不多。在都安瑶族地区,“到光绪34年的时候,有的瑶族就已经贫穷到完全没有耕地了,他们向人借贷多了,无力偿还,就只好以土地抵债,而变成了雇农”。[13]在富川瑶族地区,“农民出卖(土地)多为生活所迫,出卖的目的多是为了还地主的账”。[14]龙胜县(今龙胜各族自治县)瑶族农户粟天满,原有田地80多担,但由于要交壮丁费,不得不将田地抵押出去,借债交纳,因利息太高而不能偿还,田地不能赎回,这样,由于借入高利贷,使得他由自耕农沦为佃农。[15]大瑶山(今金秀瑶族自治县)山子瑶内部的借贷大多为无息,但与其他支系瑶族的借贷就属于高利贷,六眼村山子瑶邓三,“因为买田钱不够,向六定村茶山瑶苏宝山借二百东毫,利息即为五分。过了两年,不但没有买到田,反而把自己原有的二十担水田出卖后才还清了苏宝山的本息东毫债务400元”。[16]

(二)其他阶层地位下降

中小商人因缺乏资金,常常借入高利贷经商。一些商人在借入高利贷投资时,由于借贷利率过高,经商所得利润不够支付高利贷利息,他们就会亏本甚至破产,一无所有。另外,商人借贷经商,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或市场变动,或政局动荡和社会不安,或出现不可预料的情况,他们也会因此而损失巨大,甚至沦为无产者。

在民族地区经商的小商贩也常常借入高利贷从事小本生意,但因利率太高、经营不善、群众购买力低等原因,很多商贩经商所得利润还不够高利贷的利息支出,往往亏本,使得他们不得不靠出卖田地等途径来还债,他们也有沦为无产者的可能。在广西民族地区,大部分地区盛行赶圩,趁圩赶集的小商贩因资金微薄,不得不高息借入资金,以求多进货物,趁圩卖出。如临桂县(今桂林市临桂区)瑶族地区,“借一元钱,一圩期后(三天一圩)要还二元”。[17]水族地区,赶场亦为三天一次,“场利百分之五”。[18]

这种借贷的利率很高,一个月利息往往超过本金,导致很多商贩破产。如在果德县(今属平果县),“(民国)22~23年间……借大洋1元,每月纳息1.8元”。[19]在天保县(今德保县)壮族地区,“各村户之因圩利及期银而破产者,不知凡几”。[20]罗城县(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仫佬族农户吴禧州,因从事小商业而借贷,年息200%,后“还不起,利滚利的结果是只好把两担谷的田出卖,所得的钱还偿不请债务,尚欠10元,到土地改革时这笔债才勾销”。[21]民国时期,环江县(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谭有敢,原为篾匠,靠编织竹帽为生,“19岁娶妻时欠债30多元,因无力偿还,夫妻二人只得到债主家编了250顶竹帽抵债。3年后妻死另娶,又欠下两头肥猪的钱,仍靠编帽来还清欠债,以后改务农业。……因灾受害,难敷温饱”。[22](www.xing528.com)

(三)债户沦为债奴

近代时期,广西民族地区债户在借贷时,大多需要向债主提供抵押品,其中以人身为抵押的借贷很常见,这种借贷,如果债款到期不能还清,作为抵押的人口就永远给债主服劳役,从而导致债户和债主之间依附关系的强化。在这种情况下,债户的生产生活甚至其儿女的人身就有可能受到高利贷者的控制。流传于广西乡村的谚语“欠债的被人管”[23],即说明了这一问题。

因贫困所迫而以人身抵押的借贷,在广西民族地区古已有之。早在隋代,岭南地区就有人身抵押的现象,方志有载:“自岭以南二十余郡……父子别业,父贫,乃有质身于子,诸僚皆然。”[24]唐代有乡民因课税沉重而不得不借贷,沦为债奴,文献有载:“访问五岭诸郡,修补廨舍城池,材石人工,并配百姓。至于粮用,皆自赉持,既不折税钱,又全无优恤,永言凋瘵,实可悯伤。……累载已来,亦破校科徵纳,主持军将十余辈,摊保数百家,或科决不轻,或资财荡尽,典男鬻女,力竭计穷。”[25]唐元和十年(815年),柳宗元贬为柳州刺史时,在上任4年多时间,极力主张释放奴婢,并身体力行,方志载有:“柳州土俗,以男女质钱,过期则没为奴婢,宗元设方计悉赎归之,尤贫者令佣书院,视直足相当,还其质,已没者出己钱助赎。”[26]明末的永宁州(今永福县)的壮民常因灾荒典当子女借贷,“郭十里外俱僮夷,男妇专事耕种,无别生活。秋收稍余,则都里亲戚日招呼往还,咨其饮啖。逮春则糜啜以耕,借贷度日。少遇荒歉,则卖男鬻女,苟活一时”。[27]

近代以来,广西民族地区乡民因借贷而沦为债奴的情况极为常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债户自身或抵押的妻女成为债奴。这种借贷在债款未偿还之前,债户的妻女或自身往往为债主控制,若债务无法还清,他们就成为债主的债奴。即本文前面所述的人口典当。20世纪30年代的调查显示,思恩县(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短期债奴,以及僮仆婢女之类,更是到处流行。……一个不到十三四岁的小孩……自典当之日起,一个自由的孩子,立刻变成卑贱的童仆或婢女,……他们所受剥削的严重,几乎和纯粹奴隶一样”。[28]民国时期,南丹县“罗富庄庄主莫元业还利用高利贷剥削庄民、佃户,使庄民、佃户成为他的农奴”;民国30年(1941),该县板鸡村农民韦有金租种莫元业的100挑米(20亩)田,收割分租时,莫元业把50挑米存放在韦有金家,说先让韦有金先吃用,待韦有金吃用完了这批租谷,他便提出要加倍还本付息。第二年韦有金收获的粮食只够还租谷,只得继续借贷租米。这样租上加租,利上滚利,以后韦有金根本无力偿还高利贷,便成了莫元业家的奴隶。”[29]

二是债户出卖自身或家人偿债。因欠债无法还清,很多债户不得不出卖自己或妻女以偿债。在壮族地区,光绪三十年(1904),下雷土州伏派屯(今大新县下雷镇伏派屯)壮族农民农亚良的父亲因饥荒借入13贯铜钱,年息为50%,三年后仍还不起,本息达到40贯,被迫“出卖仅有的一易田和住房,仍不够数,最后将小女儿出卖为奴”。[30]瑶族地区这种情况较多,田东县梅林乡“一姓蓝的贫农因欠债,将自己卖给地主做了一辈子仆役。……平略乡平坤上屯黄福暖和黄卜叔,也因欠债将自己卖给地主黄炳犹做了一辈子仆役”。[31]

三是债户以工还债。因无法偿还本息,很多债户被迫到债主家做工抵消利息或债务。这种情况也很常见。清末时,上林县正万乡瑶族地区,“过去本地区的农户,因交不了地租或意外地负了债务,有的将女儿送到地主家当奴婢,以抵消一部分利息,俗称‘顶利’。一般一个女孩(8~13岁)当一年奴婢可以抵消六七十斤玉米价值的利息”。[32]安平土州更嵩屯(今大新县宝圩乡宝西村更嵩屯)农全公因“无力缴纳当年的谷租,只得将六岁的女儿送到(土司)衙门做工抵债。”[33]

(四)债户失去住所

在广西民族地区,一些贫困农户因缺乏土地等抵押品,只得以自己的住房抵押取得借贷,他们“本没有土地,所能抵押者,只有一间住屋而已”。[34]债款到期后债户若不能偿还或无法支付利息,作为抵押品的房屋就会属于债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房屋被债主没收。如民国时期,富川县(今富川瑶族自治县)“洋新一贫农向地主借一担盐,以一座房子作抵押,结果房子就成了高利贷者的财产”。[35]20世纪30年代,龙胜县(今龙胜各族自治县)汉族富户张国发“以赊猪肉给别人(瑶族群众——引者注)的办法,使人上当,农民到期交不上钱,即利上加利,要农民以房子做抵押,七同头屯黄维庆的一座房子就是因为还不起债被霸占去的,类似这种情况,张公霸占了十一座之多”。[36]全县(今全州县)瑶族地区,瑶民奉仙妹的父亲“借了地主蒋介一吊钱,借了20来年,房子便被地主抵走了”。[37]1937年,环江县(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毛南族地主谭炜因觊觎邻居谭老臣的住房,“主动借钱帮助谭老臣买冬衣,次年就开始逼债……谭老臣走投无路,只得忍痛以低价出卖房屋给谭炜,作还欠债本息”。[38]回族地区,“永福县回民萨克明因借地主四十五吊铜钱……借了一年无钱偿还,结果仅有的一间半住房,也被地主夺去顶债”。[39]

二是房屋被债主变卖或转租。如思恩县龙水乡(今属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芦章眼“借莫老浪银毫十元,将自住的房屋作抵,九年不曾付清利息,债权人即将房屋收为己有,标价出卖,得银四十元”。[40]民国36年(1947),都安县(今都安瑶族自治县)瑶民蓝卜灭因欠蒙有福的债,到期无法偿还,住房被蒙占有,蒙“又转租给蓝卜灭住,租金500斤玉米”。[41]

三是债户的房屋被债主拆毁。如民国32年(1943),鹿寨县贫农陶叶萱以自己的房屋为抵押向地主陶智借入国币1500元(折谷6担),民国34年(1945)本利已达24担谷,陶叶萱无力偿还,“陶智即派人拆房抵押,萱母阻拦,被打成残废。”[42]民国36年(1947),都安县(今都安瑶族自治县)瑶民蓝卜惠向蒙有福借入450斤玉米,以房屋抵押,次年本利达到1200斤,“无法还而被拆屋赔还”。[43]

无论是哪种情况,以房屋抵押的借贷都有可能导致债户失去房屋,使得债户地位下降。这些债户或寄人篱下,或搭建简易的住所暂住,一些人因无家可归而不得不背井离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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