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民族地区的商店大多为汉商开设,他们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也对少数民族民众放贷。这种来自商店的放贷在民族地区乡村民间借贷体系中占有一定地位。根据对有关资料的分析和考察,其放贷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现金放贷
近代时期,在广西民族地区圩市村寨开设商店的除了商人外,还有一些富裕农户、圩市居民等。和一般的农户相比较,他们的经济状况相对来说较为富裕。他们利用开设商店的机会,亦向急需现金的乡民放贷。如龙胜县平等乡(今龙胜各族自治县平等镇),汉族商人吴通杰所开的“公益商店”,对侗族民众“放过不少高利钱贷。……在抗日战争时期的几年内,每年向成坪、半河、盘坪等屯农民借出五千多吊铜元,利息都是百分之百”。[148]临桂县(今桂林市临桂区)瑶族地区,商店大多为外地商人所开,瑶民向他们借贷,“借一元钱,一圩(三天一圩)要还二元”。[149]桂西北壮族地区,“淡月间,八角果未成熟,农民生活困苦,绝大部分人都跑到街上向商人借钱,待八角成熟后,收回拿来去顶债”。[150]武鸣县(今南宁市武鸣区)壮族地区,“商号放高利贷,利息达200%~300%。”[151]
(二)预买作物
预买作物,又称预购作物,这是从债主的角度来说的。若从债户角度来说,则称为预卖作物,指农民在农产品收获之前,因急需现金,将正在生长的作物作抵向债主取得贷款,秋收后以成熟的农产品偿还。其手续很简单,债户在需要借贷时,向债主告贷,双方议定价目,债主付钱给债户,至农作物成熟时,债户要如数将农产品交给债主。在广西民族地区,经营此种借贷的主要是商店。商店向债户发放债款,要求债户将来以农产品偿还,实际上也是商人通过高利贷来收购土产的一种方式。
由于各地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及种植农作物类型的不同,商店向农民预买作物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预买粮食作物
广西大多数少数民族种植的粮食作物是谷物,因此,预买谷物成为商人预买作物的最主要方式。民国时期,都安县(今都安瑶族自治县)“买谷花”十分普遍,一般是富户和商店在三月放出货款,七月新谷登场时还,为期不到5个月,利息极高。该县瑶民吴志龙在民国5年(1916)向地主吴忌前借东毫13元,每元东毫折玉米80斤,合1040斤,而当时一元钱只折合玉米30斤,由此算来,借入的13元(约值390斤玉米),而到期后要以1040斤玉米还,不到半年时间,利息就远远超过本金。[152]在大新县,放谷花的利息逐年升高,“谷花开始利息是50%,后来增加到80%,最后是100%,荒月时增到150%”。[153]在蒙山县瑶族地区,有“放六谷花”,当地的富户和商人乘农民缺钱之机,向农民放款预购六谷,如民国20年(1931)4月,龙斯麟的商店以5元东毫预买了农民庞成府100斤六谷花,而当时六谷的市价是每100斤10元,而到了冬季六谷收获时,每100斤的市价已涨到16元,历时仅几个月,该商店就获利两倍以上。[154]
2.预买经济作物
因不同地区农民种植经济作物的不同,商店的预买方式也在不同地方有区别。
“放豆花”又名“买新豆”,即农民将未成熟的黄豆预卖给债主,以得到借款。如思恩县(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富户和圩镇里的商人到了农民缺粮的夏荒季节,趁农民急需用钱之机,向农民“放豆花”,放款给农民预购黄豆,到新豆收获后才收货,预购的价格,仅为实际价格的2/3甚至是1/2。放款与交货的时间,相隔不过三、四个月,债主就可获得高额利润。[155]宣统二年(1910),该县托峒圩莫仁昌等人合股开设了一家商店,“最初资金为银币二千元,经过三年多的经营,其资金发展到五千元,这商店经营范围,虽然名义上是布匹和百货,但实际上还进行放款预购黄豆的高利贷剥削”。[156]
和一般私人借贷方式不同的是,私人借贷多是在借贷时就明确地规定了或高或低的利息,预买作物则不然,从表面看来,好像没有明确规定利率,实际上,它的利率不但存在,而且极高。预买作物是债主通过低估债户农作物的价格等手段获取高额利润的,预买价格的制定,不是由贷方决定的,而是借方说了算。由于春荒谷价昂贵,秋后谷价低廉,往往荒月借买一担谷的价钱,秋后需数担谷才能偿清。因此,这种借贷的利率具有隐蔽性和残酷性,它以表面上的无利息掩盖了其本质上的高利率,它是一种商业资本与高利贷资本相结合的高利贷借贷方式。(www.xing528.com)
(三)赊销
赊销,又称赊卖,即商人将商品赊给顾客。对债户来说,则称为赊借,则称赊店账。这种借贷,既是商业信用的一种方式,又具有实物借贷的性质。由于民族地区经济落后,民众大多贫困,当他们在购物因无法支付现金,就用赊账的方式代替。
赊销是商人经营的一种方式,在乡村经济较为落后,农民生活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商人通过这种方式,就可以大大增加其销售量,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如民国时期,环江县六圩(今河池市金城江区六圩镇)经商的谭文浩(毛南族),“经营方式灵活,除天天开门卖货外,对一时缺钱而需货的乡亲,可以高于货价的价格赊销。所以,生意格外兴隆,每10天可以卖出200多元东毫的商品,资金周转较快。……成为本地首屈一指的商业户”。[157]而农户因经济困难,难以支付现金,故对商店这一做法十分欢迎,因而这一放贷方式在民族地区乡村借贷体系中占有一定地位。据20世纪30年代的调查,柳城县1个村,借赊店账的债户占全村户数的25%;来宾县(今来宾市兴宾区)3个村,借赊店帐的债户占全村户数的18%; 宁区(今属南宁市城区)2个村,借赊店账的债户占全村户数的36%;扶南县(今属扶绥县)2个村,借赊店账的债户占全村户数的9%;同正县(今属扶绥县)6个村,借赊店账的债户占全村户数的12%。[158]
商人赊给债户的物品多为农具、肥料及米、油、盐、布料等生产资料和日用品,债户还债则用钱或农作物。债户所欠的赊店账,一般是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以现金或折成谷物偿还,到期如果还不清,就变为高利贷。这种由商业交易转变而成的高利贷比一般的私人高利贷的利率更高,有时利息可达到本金的几十倍,其残酷性是一般的高利贷所望尘莫及的。
在交易时,商人还常常利用少数民族见识浅陋等弱点,除了将赊购商品的价格提高几成外,还在质量上以次充好,在分量上压低斤秤,加以榨取,甚至额外加上利息,从中获取暴利。有时商人甚至会根据市场上各种商品价格的高低涨落,随时改变债户还债方式和内容,强迫债户以债主最需要、最能给债主带来利润的物品偿还,从而得到惊人的暴利。民国27年(1938),临桂县(今桂林市临桂区)瑶民赵金虎于向宛田圩秦英兰铺号赊了两支带电池的电筒,价钱是7枚广东双银毫,规定秋后还300斤谷子,到秋后,谷子已经涨了价,秦英兰便将谷子折成银毫3元(30枚广东双银毫),后又折成八担土纸;次年,日军在广西北海登陆,桐油价格下跌,秦又将八担土纸折成24.5元光洋,再将光洋折成20担桐油,并以赵金虎的山为抵。民国29年(1940)桐油价格大涨,每担桐油售20元,赵还不起,那座山便归秦所有。[159]民国36年(1947),平南县桂田乡桂田村的瑶民黄文品赊购了张春如的土布一匹,裤子一条,爆竹一包,直到当地解放时,黄已陆续给张交过3900斤桐子,最后还欠900斤。[160]由此可见赊借的利率之高,对债户造成的伤害之大。
赊销往往与预买结合在一起,即商店将商品赊销给债户,要求债户将来以农产品偿还。对债主而言,他们在赊销商品给债户时,就规定好了需要以将来收获的作物偿还;对债户来说,他们在赊入生产生活必需品时,只得以正在成长的农作物作抵,他们往往承受着双重负担。如民国某年,“(龙胜)东区有一贫民向商店赊入12两食盐,9年结帐还了他50几屯田(每屯田约二分),加上3间瓦房。西区有一农民赊一对蜡烛,两年结帐还了20几斤茶油。又某区商人赊出一斤半油,六年结帐,还了50多屯田”。[161]在桂北少数民族地区,“有些小商店更利用苗傜青黄不接的时候,在山中经营着‘放五倍子’(即在五倍子未收获的前先交少量货物与苗傜,而在五倍子收获以后,索取更多的五倍子)、‘放禾把’(借钱与苗傜,在收获时收回禾把)等高利贷的事业,贫苦的苗傜,为着生活的压迫,不得不饮鸩止渴。”[162]
在这两种借贷的过程中,货币所表现的功能不是在商品让渡之后支付,而是在商品让渡之前支付,购买农民产品和销售自己的商品给农民的商人同时又是债权者,出售与购买商品的农民就成了债务者,这就使得买与卖的关系颠倒表现为债权者与债务者的关系,货币在这一交易过程中就失去了其流通手段的职能。本来,农民的产品是可以拿到市场上出售的,是可以增殖的,但商人的预买与赊销使得这一交易变成不等价的了,农民的辛苦劳动还不能清偿利息支付,更谈不上赢利了。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预买与赊销排斥了货币在商品交易中的作用,阻碍了农产品的商品化的进程,从而使得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换变为原始的物物交换。也就是说,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自然经济取代了商品经济而在其中起主要作用。
黄宗智在论述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时说到,对农户来说,这种农产商品化并非如想像一样,给农民带来多大益处,因为中国农产品的商品化属于贫困型商品化,农民出售农产品,并非因为有了剩余,而是为了缴纳租税、偿还租贷和应付生活所需才出售农产品,主要是生存和必需,而非谋利推动商品化的进程。[163]因此,从某种方面来说,广西民族地区的预买和赊销,既是商人的放贷方式,更是其收购农产品的重要手段,他们通过这种不等价的交换方式,使得高利贷资本进入农户的小生产中,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农户的生产,“农民往往受商店的挟制与支配,甚不利也”。[164]这种民族之间的带有商品交易性质的高利贷,是一种极端不等价的交换,不但使得经济落后民族的经济更落后,而且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
(四)兼营典当业
本文在研究典当业时指出,近代广西典当业主要分布在城市和较大的圩镇。在民族地区圩市和村寨,当铺除在圩市有部分外,一些商店在经商的同时兼营典当业,但规模较小。清嘉庆道光年间,环江县(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莫尚德之子莫如谦、莫如忠兄弟曾合资开‘皇当’,同时还开建雅峒五圩,在那里开设商店,经营布匹和杂货”。[165]在大新县全茗街,民国初年广东商人所开的“黄明记”商号,仅有资本1000元,却同时经营私押、烟土、蒸酒等业务;另一家商号“曾四兴”,在贩卖烟土的同时也经营私押,总资本也不过800元。[166]而兼营典当的商号及小押就更多了,如在罗城县(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没有专业当铺公开挂牌营业”,居民不到三百户的东门街,“兼营典当的商号,富绅和债利生活者就达二、三十户之多”[167]。武鸣县(今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解放前有几家当铺,也兼做其他买卖”。[168]
综上所述,商店对少数民族民众的放贷,大部分属于高利贷,其利率已经远远超出了农户生产所得的利润,这种放贷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了农户的生产生活,但对农户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不可忽视。同时,民族地区的商店大多为汉族开设,他们对少数民族的放贷活动,尽管暂时解决了民众的经济困难,但因利息高昂,加大了民众的负担,甚至导致商人与民众关系的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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