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时期,广西民族地区的工业十分落后,在乡村主要是一些简单的手工业,投资较小,大多属手工作坊性质,很多手工业者也不是专业性质,而是农户在从事农业生产之余,兼营手工业。在近代时期,大部分手工业在很大程度上受高利贷资本控制。本文在论述农户借贷石灰时,就说到石灰窑业中普遍存在高利贷,以下再对当时民族地区乡村主要手工业中的高利贷资本作一考察。
(一)棉织土布业
清未民国时期的广西民族地区乡村的家庭纺织业,按其原料不同可分为两种,即棉织土布业和麻织土布业。棉织业不仅在手工业生产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民众的经济生活中也具有重要影响。近代以前,农户家庭纺织业从原料到布匹都是自给自足,近代后,随着外国商品不断进入中国,洋纱、洋布逐渐走进乡村,对家庭纺织业冲击很大。
据有关资料,清同治以前,壮族地区“妇女于力田之外,所有余地尽数植棉,夏播而秋收,自弹棉抽线纺纱至织布,纯用手工,而风气所趋,人民乐此不疲。故当时布价甚廉,……全属男女所用衣料均取土布,不知舶来品为何物。光绪以后,洋纱入口,每捆卖价毫银二元有奇,群喜其价廉工省,多为购用,习之既久,遂废土纱而用洋纱”。[108]贵县(今贵港市)直到“清光绪中叶以前,衣料多用土货,县属比户纺织,砧声四徹。一丝一缕多由自给,于是以服自织布为贵。布质密致耐用,平民一袭之衣,可御数载”。[109]万承土司(今属大新县)壮族地区,“在清光绪以前,……纺织业也很普遍,但都是为了自给,光绪年间每户都有纺纱机和织布机各一架,人口较多的家庭有两三架”。[110]
清末龙州、梧州、南宁三关开埠后,洋纱输入日益增多,广西民族地区手工棉纺织业中土纱已逐渐为洋纱所替代。如贵县(今贵港市),“光绪季年,衣料寖尚洋货,即缐缕巾带之微亦多仰给外人”。[111]据20世纪50年代的社会历史调查,在都安县(都安瑶族自治县)瑶族地区,“约在四十年前,洋纱经宜山县龙头圩输入到三只羊,于是织布的原料也逐渐由过去全用土纱变为洋土并用。”[112]龙州县“洋纱每年进口约一千包,初时价钱很低,每包约六七十元。后来销路大了,本地的棉、纱都减少了”。[113]宜山县(今宜州市)壮族地区大约从20世纪初期开始,“种棉的人越来越少,后来都大部分买洋纱来织布”。[114]武鸣县(今南宁市武鸣区)“板荷村民国十二年开始有洋纱,此后不再用土纱”。[115]
在棉织土布业中,具有高利贷性质的生产方式在部分民族地区也存在。如在桂西北壮族地区,“外地的商人,也放高利贷剥削农民,他们用棉花贷给农村妇女织布,然后再卖给外地农民,卖价往往高于成本的二倍左右”。[116]由于利息较高,织户辛勤所得,除去开支,已所剩无几。据民国时期调查:“所有种棉纺纱的手续和利益,已被机器葬送了。”[117]
这种高利贷导致手工业者在原料供应与产品销售两方面都严重依附商人。在双重依附之下,手工业者既被割断了与原料市场的联系,又被剥夺了销售市场上的自主权,变成了为商人加工产品的工资劳动者,他们生产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获取工资,失去了生产的独立性。
(二)手工造纸业
近代时期,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的造纸业大多为手工生产,从事造纸的少数民族主要有壮族、瑶族、苗族等。手工造纸业中也广泛存在高利贷资本,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种是造纸手工业者与纸商之间的借贷。一些造纸手工业者因资金缺乏或急需钱粮时,向纸商或造纸作坊主借入纸,以将来出产的纸偿还。龙胜壮族地区,民国初年从瑶族地区传入造草纸技术,当地一些富户大量种植竹麻,用作造纸原料,一些贫困壮族手工业者“出工去为富户造纸,将造好的纸挑去出售,但将售纸价之一半交回纸主,一半困难户借用,经过一年后,借纸青者便须将一担纸还给纸主”。[118]临桂县(今桂林市临桂区)瑶族地区,该地的手工业“主要是造纸业,家家户户都做”,[119]该地借纸的利息极高,贫户在青黄不接时向纸商借纸张销售,得钱度荒,秋后以制成的纸偿还,利息极高。春荒时向纸商借入“一担纸的钱,(实际一担纸价钱十分之二、三的钱)秋后就交债主一担纸”。[120]
另一种是造纸作坊与工人之间的借贷。大苗山(今融水苗族自治县)楠竹资源十分丰富,为制造楠竹纸提供了大量原材料。清道光以来,来自广东的客家人开始在该地建立造纸作坊,招收当地苗族工人生产楠竹纸。为了获得最大利润,作坊主利用苗族群众文化知识落后的情况,故意制造账目混乱,克扣工人工资,人为制造作坊和工人之间的债务。当地的造纸作坊给工人所发工资分为钱、米两种,多是不定期发放。“有时三四天发一次,有时十多天发一次,米钱交错着发。这样使得工人眼花缭乱,脑子里记得这次发钱又忘了上次发米。……因此工人一年到头在工场里劳动,但年终结账时,十个有九个欠债”。[121]造纸作坊对工人所欠的债款,一般不会立刻催还,而是规定工人下一年必须在作坊继续工作,以抵偿债务。这种债务的利息很高,很多少数民族民众被迫长期在作坊工作而不能还清债务。当地一个苗族工人,“他家祖宗三代在工场主李义和的工场里做工,但是仍然还不了所欠的债”。[122]从这一方面来说,造纸作坊主人为制造的债务使得工人的人身长期受到作坊的控制。
(三)榨油业
广西地处亚热带地区,土地大多属酸性,很适合种桐树、油茶树。新桂系时期,广西当局大力提倡植桐,桐树的种植逐渐广泛。在侗族、瑶族地区,很多农户在山上种植油桐、油茶树,以保证食油供应或销售解决经济问题。
高利贷资本广泛存在于在榨油业中,债主一般为油坊和商人,债户多为占有油桐、油茶林的农民和小油贩。贫困民众在经济紧张时,不得不借贷。对他们来说,唯一可作为抵押品的,就只有油籽和油料。这种借贷的利息一般以年计算,最低为30%,一般为50%,最高者达到70%。如在侗族地区,在油桐茶快成熟时,农民为度过夏荒,向贷主借钱,借时贷主往往压低油价折算,到秋后农民以低价卖油还债。[123](www.xing528.com)
在瑶族地区,很多农户种植桐树,商人常常预买农民的桐子。如百色县(今百色市)瑶族农户在青黄不接时,由于需款迫切,将未成熟的桐籽预卖给债主,每10斤0.7至0.9元,到秋收后拣净晒干称给债主,此时每10斤可榨油6斤,每斤0.3至0.35元,债主在几个月内,可获本利收入1.8~2.1元。[124]都安瑶族地区的榨油业于清光绪中叶开始出现,当地瑶族农户在缺钱少粮时,向油榨作坊借贷,以未出产的桐子、桐油作抵,在当地,就有“放青桐果”“放桐油”等高利贷借贷方式。[125]
(四)糖业
广西地处亚热带地区,气候温暖湿润,特别适宜甘蔗生长,是我国重要的甘蔗产区。广西甘蔗品种分为果蔗和竹蔗两类。果蔗肥大而甘脆,供人嚼食以为解渴之用,不宜制糖;竹蔗瘦小,但糖分含量高,实乃惟一之良好制糖原料。
早在宋代,壮族就种植甘蔗并掌握了制糖技术。文献有载,藤州(今属藤县)“土人沿江种甘蔗,冬初压取汁作糖,以净器贮之,蘸之竹枝,皆结霜”。[126]文中的“土人”即为今天的壮族,“结霜”就是早期的冰糖。当时种植甘蔗的不仅是藤州土人,其他州土人也种之,即使边远的南丹州亦有种植。南丹药箭最毒,中必死,但土人“自有解药”:“人以甘蔗一节自随。忽尔中矢,即噉蔗,则毒气为之少缓”。[127]明清时期,广西各地大面积种植甘蔗,成为壮族普遍种植的作物,制糖也成为农户的重要副业。如镇安府(今德保县)“甘蔗皆畦种,最困地力,荻蔗以蜀及岭南者胜。谨案镇属有青红二种,不如粤东之高大,奉议较多,居蔗园者皆业糖利甚厚”。[128]因种植甘蔗获利较丰,不少原种谷物的乡民改种甘蔗,引发政府关注。雍正五年(1727)的一份上谕说到广西“之人惟知贪射重利,将地土多种龙眼、甘蔗、烟叶、青靛之属,以致民富而米少”。[129]
中法战争后,广西开始开埠通商,蔗糖是重要的出口物资,甘蔗种植极广,其中相当一部分在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壮族地区。民国时期,随着出口量的激增,甘蔗的种植面积大为增加,榨糖成为壮族农户的重要收入来源。据薛暮桥等的调查:“本省产蔗甚多,尤以榴江雒容等处最著名。”[130]《广西年鉴》亦载有:“本省所植甘蔗,分肉蔗、竹蔗二种,竹蔗约占总产额百分之九十,尤以榴江、永福、恭城、贵县、柳州、左县等地为大宗。”[131]民国时期,柳州“土法榨糖兴盛一时,尤其是在白沙村一带,除了几家大榨外,还有许多私家小榨,或是一家一榨,或是几家合一榨,每当收蔗季节,家家榨响,户户糖香”。[132]千家驹也说到:“榨糖工业在广西农家经济上亦占最重要之地位。榨糖一业,以该省产蔗甚多,几各县均有栽培……各地均以旧法制成黄糖,运销省内外。”[133]据20世纪50年代的调查,西林县那劳区很多壮族农户种植甘蔗,在民国后期,“全乡每年产糖十六万一千多斤”。[134]天峨县白定乡归里屯,“解放前,……家家都种有甘蔗”[135]。
壮族地区所产蔗糖分为三种,趸糖(亦称片糖)、砂糖和白糖。趸糖、砂糖为提炼白糖之原料,制作较为简单,多为蔗农兼营副业。用旧法提炼白糖,加工比较复杂,需要时间比较长,所投资本也比较大,多由糖房(亦称糖榨)经营。糖房投资较大,一般的农户无力承建,多是数家蔗农集资开设。据吴半农于20世纪30年代的调查,“每年到了国历十二月底,甘蔗已渐成熟,他们便把榨糖机(有木制及石制两种)装置起来,预备‘开榨’。他们或是一家独有一榨,或是两三家、四五家合用一榨”。[136]调查者在邕宁蒲庙乡调查时,也发现情况差不多,“榨蔗制糖,系数家合一榨,每村有一二或三四厂不等”。[137]20世纪30年代,该县的蔗糖“每年产量,约在三百余万斛”。[138]
蔗农靠出售甘蔗及趸糖、砂糖获得收入,以换取生产资料和生活用品。但他们在甘蔗的种植及加工过程时,就受到高利贷资本控制。蔗农一般在青黄不接时,将自己将来出产的甘蔗及趸糖、砂糖低价预卖给糖房,糖房将高于市价的白糖作价贷给蔗农,蔗农卖出白糖以获得现金;但糖房在贷给蔗农白糖时,用“九八秤”(100斤仅有98斤——引者注),蔗农以低于市场价卖给糖房砂糖时,糖房的秤是“包二秤”(100斤实为102斤——引者注),一进一出,糖房除赚取差价外,在秤上还可赚4斤。据千家驹对邕宁蒲庙良庆等产蔗区的调查,“在榨糖中,高利贷资本之活跃,亦不减于他处,其残酷程度或且倍之……蔗农于今年四五月向糖房借洋一百元,至次年二三月间约须还洋一百八十余元”。[139]在柳州,甘蔗种植户一般是春荒时向糖房借贷,年息约二分,但农户所生产的甘蔗和所榨的糖,不能卖与别人或到市场去卖,“全部要卖给债权人。如债权人不收购,农户债务人始能自便外销。否则以后就不再借给钱了。所借贷款,如果当年还不清,可延期到来年来还。利息则照加算”。[140]柳城县种植甘蔗的农民在春荒时向糖商或糖房借贷,以未成熟的甘蔗做抵押,称“卖蔗青”“卖蔗苗”,甘蔗收获后,他们须“砍甘蔗煮成黄糖后就还给借主”。[141]20世纪40年代后期,桂西农村的高利贷中,最主要之一即“债权人在每年糖蔗时期放款”。[142]思乐县(今属宁明县)农户“抵押预卖农产品,如谷花糖花等……至今尚未寖革”。[143]
这种高利贷与商业资本相结合的借贷方式,对蔗农来说是极不公平的。从生产角度来说,糖房是白糖加工厂,但从其生产关系上说,糖房又是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相结合的产物。在这个交易过程中,糖房既不要花费精力销售产品,因其已将产品(白糖)借给蔗农,也不需收购原料,蔗农在收获甘蔗后,会将甘蔗加工成原料(趸糖和砂糖)以偿还借款的方式送给他们。吴半农认为:“从生产的关系上说,它实是蔗农区域里高利贷资本及商业资本对于中农及贫农横施剥削的大本营。”[144]
糖房采用商业高利贷的方式经营,尽管可以暂时获得超额利润,但总的来说会阻碍糖业的发展。蔗农需付给糖房的太多,自己获利太少,使得他们逐渐放弃种植甘蔗而从事他业,造成了乡村制糖业的衰落。
(五)竹器业
广西少数民族的其他行业也多受到高利贷资本控制。如近代时期,散居广西各地回族大多从事小商业和手工业,其中桂林城郊及各县的回族在从事竹器加工时,因资金不够而需向高利贷者借贷,“从事竹器手工业生产户,一般只有简单工具,无资金。原料——竹子,大部分依靠借高利贷采购”。[145]桂林“解放前,西外街的手工业就是竹筷业,从事这行业的在100户以上。……原料产于山区,到产地去买要批购,没有零卖。家庭手工业资本短少,买不成批,只好向本街的竹老板买,受一层剥削,少的在20%(即商人把青竹价格提高二成),多的达50%,如果是赊,则价钱打得更高”。[146]
因利息高昂,部分竹器手工业者常因借入高利贷无法偿还使得家人失去人身自由。如民国时期环江县(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毛南族农户谭上管“向谭斗借钱20元,定期5个月内交140顶花竹帽抵债。届期因无力还清,被迫将亲妹卖给地主卢九皋为使女,将所得42元还给谭斗”。[147]
综上所述,在近代广西民族地区乡村,无论是资金缺乏的手工业作坊和贫困手工业者,还是为作坊提供原料的农户,大多数对高利贷依赖较高。这种情况的出现,从总体上说是农民、手工业者贫困化和民族地区乡村经济的衰败的结果。债户借入高利贷从事手工业生产或农业经营,需付出较高利息,使他们受高利贷资本支配,导致他们的收益有相当一部分为高利贷者所得,这就加大了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成本,造成手工业和农业发展的长期停滞不前,并加剧了手工业者、农户的贫困和乡村经济的进一步衰败,反过来又使得手工业者、农户为维持简单的再生产和日常生活,不得不继续借入高利贷,导致高利贷在近代广西民族地区手工业中长期存在。对放贷的商人和作坊主来说,这种情况的存在,短期来说可以使他们获得较高利润,但从长期来说,对手工业的发展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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