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业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养殖业仅指水产养殖,广义的养殖业包括家畜家禽养殖和水产养殖两大类。[72]在广西民族地区,农户饲养的家畜一般包括牛、猪,羊等兽类,家禽有鸡、鸭等。本文第三章曾对农户借贷耕牛进行过考察。实际上,少数民族贫困农户除在耕作土地时借入耕牛外,他们饲养家禽家畜往往也离不开借贷。也就是说,贫困农户的养殖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借贷。
(一)借牛饲养
借牛饲养,即缺牛农户向有牛户借入耕牛饲养,债户有耕牛的使用权,对耕牛负有监管和喂养之责,牛的所有权归债主。对放贷者来说,亦称“放牛花”。这种借贷,主要是借入母牛饲养,债户在饲养期间只拥有对母牛的使用权。这种借贷方式亦称“代养”,即“牛主之母牛由农民领回去收养使用,所生小牛以四分之三归牛主,即母牛生四小犊,则代养者始得其一”。[73]租养者除了无偿为牛主饲养牛外,“每年尚须代养者至牛主家中作(做)工多日,并无工资,为付给牛主购牛之利息”。[74]其周期较长,少则半年,长则数年。
广西民族地区多山多水,牧草丰盛,饲养黄牛和水牛的成本都不高,只要资金充裕,耕牛的饲养不成问题,一些农民便向富户租入母牛饲养,这也可以视为合伙养牛的一种,只是牛的产权属于牛主,而饲养则由归租者负责。若租来的母牛生下了小牛,租者就可拥有小牛的1/4到1/2的产权。如在西林县“(农民)向地主租牛来养,生得一头小牛后,各得一半,两头则各人一头”。[75]天峨县白定乡,“牛主借母牛给缺牛者饲养,饲养者可使用母牛来耕田。母牛生下的牛仔,有两种分法:一是生仔两只的,两者各取其一。一是生仔三只,将两只给牛主,饲养者得一只”。[76]在桂西壮族地区,“贷放牛花。债权人在春节交给佃农以耕牛一匹,到了秋收之后,便向债务人收回原牛,另加息谷四、五百斤不等”。[77]三江县(今三江侗族自治县),侗族地区“普遍存在养‘浪牛’的剥削形式,……通常是发生在租佃关系中,即有田出租的田主,以牛给佃户饲养,如果‘浪牛’是母牛,母牛每生一头小牛,牛主占三脚(即占小牛的3/4——引者注),佃户占一脚,即‘主三佃一’分成,如养数年,母牛生下几头小牛,依次类推”。[78]仡佬族地区,缺牛户向有牛户借入小牛,“养大以后所生的小牛各得一半,原来借的那头牛,仍旧是属于牛主所有”。[79]
缺牛户租牛饲养,在租养期间,若借来的牛出现意外情况,他们就须赔偿损失给债主,这对贫困农户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安平土州(今属大新县)壮族“农奴因穷困而缺乏耕牛,有从土司那里领来饲养,母牛生仔则归土官所有,牛被偷盗也要赔偿,个别地方如江峒庄领得公牛的要交牛租三斗(150斤),江峒屯有八户农户贷得耕牛八头”。[80]全茗、茗盈土州(今均属大新县)的“土官和官族也有数十头牛出租。租牛的人多数是乡村中生活较苦的壮人”。[81]农奴若须租养耕牛,所付代价更高,如安平土官规定:“农奴使用耕牛,年交10担干柴作牛租,且包牧养,母牛生小牛归牛主所有。土官常把养肥了的牛卖掉,又换瘦牛给农民养,养不好死了要赔偿。”[82]在侗族地区,缺牛的侗族农户也常常租入富户的牛饲养,“黄牛生仔四头,养户才得一头;水牛生仔八头,养户才得一头”。但“碰到天灾人祸,还要赔偿给地主”。[83]
在部分民族地区,很多富户十分热衷这种投资,他们拥有大量耕牛,交给贫户饲养。如在安平土州(今属大新县)壮族地区,清末时该地土官的团总赵品富“买下了一百三十多头牛,交给安平和那岸村的各屯农户代养”。[84]该地“土官所有的两千多头耕牛,至清末时仍以农民代养的方式,由各户领养”。[85]
这种借牛饲养的方式,对农户来说,虽需付出较高代价,但也并无积极意义。因为牛的饲养成本不高,而且牛的看护主要是由非青壮年劳动力如老人、妇女、小孩来完成的。在喂养期间,牛的排泄物还可以为农户提供肥料,如果租养的母牛生下了小牛,租户就能拥有小牛的一份产权,一些无牛农户就可以通过这一方式拥有自己的耕牛。
(二)借猪饲养
在广西少数民族地区,农户饲养猪不但可以增加肉食品,而且将猪肉出售后还能获得一定的收入,因而成为农户的一项重要副业。但贫困农户因缺乏资金,无力购买,只得借入饲养。这种方式在近代广西除回族外的大部分少数民族地区流行。
借猪饲养在不同地区的称呼有区别,有“放猪花”“放猪贷”“猪浪”“猪租”等,这是从债主的角度来说的。对债户来说,借猪饲养即债户从债主借入猪喂养。有以下两种。(www.xing528.com)
一是借小猪。即债户从债主借入小猪饲养,待小猪长大后与债主按一定比例分配猪肉。债户借入小猪饲养,主要是为了获得肉食品以改善生活。天峨县壮族地区,“放养肉猪:由富有者买猪仔给愿意养肉猪的人饲养,猪大宰杀时,猪主和饲养者各得一半,但猪肚内的五腑六脏全归饲养者所得。解放前借养肉猪很普遍”。[86]宜山县(今宜山市)壮族地区借养肉猪,“以半年为期,到期宰杀均分猪肉,内脏和猪头归养者所有。如果养期是四个月,猪主得四分之一,养者得四分之三。如果给别人喂养两头小猪,长大后各得一头”。[87]龙胜县(今龙胜各族自治县)壮族地区的借小猪,“屠宰时按三七成分,若猪量100斤,猪主得30斤,养者得70斤”。[88]平果县乐尧山区的壮族大多贫困,当地壮族富户谭明连“每年将大批小猪贷给农民饲养,每斤小猪折合玉米12~16斤,贷时不要玉米,等农民收玉米后再要”。[89]罗城县集环乡长峰屯(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四把镇长峰村)“无论贫农或中农,几乎家家养猪,每户平均养猪三四头之多。自家无钱买猪仔的益必租养他人的猪仔,以增加家庭收入”。[90]
其他民族地区也有这种情况。全县(今全州县)瑶族地区,“地主买小猪给农民养,养大之后,扣出原来小猪重量,地主养户各得其半”。[91]贺县(今贺州市)瑶族地区,贫户向富户借小猪饲养,“养大之时对分,猪头还是原主的,同时杀猪时主方还来四五个人看着,并先吃上一餐,然后分肉”。[92]水族地区,“猪主以小猪给别人养,长大了杀猪分肉,猪主除扣除小猪重量(有的不扣)以外,其余的则双方平分”。[93]在三江县(今三江侗族自治县)侗族地区,该种借贷方式被当地人称为“浪猪”,一些富户“将猪给别人养,猪长大后杀卖,扣本分红(即扣除猪仔身重部分归猪主,其余双方平分)”。[94]
二是借大猪。即债户借入大猪饲养,到屠宰时,先扣除猪的原来重量,剩下的双方按比例分成。如龙胜龙脊村的壮族借大猪,屠宰时除去猪的原重外,“剩下的才由双方平分。”[95]
三是借母猪。即债户从债主借入母猪饲养,待母猪产仔后双方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小猪。借养母猪在乡村很普遍,但双方的分配比例在不同地方有区别。龙胜龙脊村债主“放母猪给别人养,每次生小猪后2个月由猪主选1只,普通不够3只不要交给猪主”。[96]天峨县壮族地区,“由猪主将猪借给愿养母猪的人,母猪生仔时各得一半,分猪仔要大小兼搭,如母猪生仔总数是奇数,平分后剩下一只便归饲养者所得”。[97]民国时期,凌云县债主“放母猪:由借贷者饲养,凡生猪仔,双方平分,母猪贷主所有。放贷小猪的,养大后,双方平分”。[98]宜山县(今宜州市)壮族借养母猪,“将来生小猪时,在五头以上十头以下者则猪主要最大的一头,十头以上要两头”。[99]隆林县(今隆林各族自治县)壮族农户借入母猪饲养,“凡生子豕时,先以一个给饲养者为饲料,约两个月后,双方对分小猪,母猪仍归猪主所有,倘若饲养者将母猪从小养到生仔,母猪也为双方共同占有了”。[100]
由于放猪贷可以获得较大收益,从事该行业的人为数不少。如龙胜有一富户一年“放出给人养的小猪竟有五、六十只之多”。[101]侗族地区中“地主出钱买小猪给农民饲养”[102]的情况也很普遍。平果县乐尧山区谭明连(壮族)“在1943年到1949年的7年内,共贷出小猪225头”。[103]民国后期,罗城县集环乡长风屯(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四把镇长峰村),是一个仫佬族居住区,约有60户村民,“租猪者有十数家,总数达二三十头之多”。[104]
与牛贷一样,债户借猪饲养,在得到猪肉或小猪的同时,还可以获得其从事农业生产急需的肥料。因此,这种放贷,债户尽管需要支付较高利息,但对民族地区的农业和养殖业发展是有利的。
(三)借入鸡鸭饲养
在广西民族地区乡村,债户常常借入小鸡小鸭饲养,长大后按比例与债主分配。由于鸡鸭饲养成本较低,鸡鸭贷在乡村非常普遍。据20世纪50年代的社会历史调查,近代时期龙胜龙脊村壮族“每一家比较贫穷的人都借鸭养。普通是放小鸭3只长到1斤多(但不超过1斤半),鸭主分得1只。如放小鸭4只,长到2斤左右鸭主分得1只”。[105]桂西北壮族地区,“放鸭子:长大后,五分之一归养者,余归原主”。[106]在侗族地区,侗民租入富户的鸡鸭饲养,“一般对半分”[107]。鸡鸭是价值较低的家禽,但很多农户由于缺乏资金无力购入,只得依靠借贷解决,这充分说明了民族地区农户经济的极度贫困化。
总的来说,近代广西民族地区乡村农户大多在生产方面离不开借贷,但一般农户的借款并非用于扩大再生产,而主要是用来维持小农生产的正常进行。由于借贷的利率太高,超过农业生产利润,因此,农户借款投入生产越多,亏损越大,不但增加了生产成本,而且带来了新的负担,导致很多小农地位降低或离村,这在后文会有更深入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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