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民众的其他支出主要指借贷用于生产和消费以外的方面,如还债付利、诉讼、赌博、参与公共活动等。
用于这些方面的借贷,对债户带来的危害极大。以还债付利为例,债户由于欠债到期而不能还,不得不再借入高利贷,这就使得债户的经济陷入了恶性循环。但债户借贷用于这一方面的很少,据20世纪30年代千家驹等对龙州县113户农户借债用途的统计,113户共借债29次,没有一户借贷用于“还债付利”“诉讼”等方面。[27]这就说明,由于高利贷的利率极高,债户不愿也不敢借来还债付利,但债户在被债主逼债而走投无路时,他们也不得不借债还债。如20世纪30年代,南丹县龙马乡韦亚安(水族),因缺粮向莫树杰借入稻谷150斤,到期无法偿还,只得又向莫树风借东毫8元还债,而这笔到期又无法还清,他母亲只得去给债主打工两年来抵偿债务。[28]又如韦拔群青少年时代曾外出游历和求学,欠下一笔债务,民国4年(1915)回乡后,为偿债曾向其三婶母借入“资本铜钱伍拾千文正”[29]。
由于利息的高昂,利息支出成为债户沉重的负担,为了还本付息,他们不得不节衣缩食,想方设法缩减生活开支,这就使得民众生活进一步贫困化。据薛暮桥民国23年(1934)的调查,广西农民“现在已穷得连他们自己所生产的粮食也是没福享受,多数农民是用稀粥杂粮……芋头甘薯之类……度日,一年只吃几次干饭”。[30]而他们借债用于生产而增加的收入大部分也被高利贷者拿去了。民众的贫困,在很大程度上与高利贷者勒索高额利息有关,正如民国时期的调查所指出的:“此固因天灾人祸所影响,而高利贷之剥削亦其最大之原因也。”[31]沉重的债务负担已经成为导致大多数负债民众生活和生产进一步恶化的最主要原因。(www.xing528.com)
总而言之,在近代广西民族地区乡村,民众负债用于消费方面的数额比用于生产方面的多得多,而且即使是在消费方面,他们的借贷主要是为了食用,这就说明了他们的消费结构是非常单一的,这种单一的消费结构反映了少数民族民众的极度贫穷。从借债目的看,其借债也主要是用于维持基本的生存需要和生活陋习的支出及保持小农生产的进行。因此,可以说,近代广西民族地区民众的借贷主要是消费借贷,是维持性或消费性的借贷,这种借贷是经济极度贫困制约的结果,是一种经济落后环境下的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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